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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决策视角下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研究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证检验中没有证得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之间呈现的负向反“S”形相关关系,只检验了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U”形关系,可以意会存在的携手并进型和的掏空型,以及奉献型的和风雨同舟型的等4种状态,但具体区间则无法检验,也没有检验股权制衡度与董事会制度的调节作用。

实证检验中没有证得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之间呈现的负向反“S”形相关关系,只检验了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U”形关系,可以意会存在(高控制权私利,高绩效)的携手并进型和(高控制权私利,低绩效)的掏空型,以及奉献型的(低控制权私利,高绩效)和风雨同舟型的(低控制权私利,低绩效)等4种状态,但具体区间则无法检验,也没有检验股权制衡度与董事会制度的调节作用。很主要的原因在于实证研究中存在了一个隐形的假定,即大股东之间的同质性。一方面,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刚性边界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另一方面,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则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有了很大的变通空间。因此,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不仅是基于大股东自身的主体特征,而且与外部治理环境密切相关,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相应地,我们对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判断和治理也就不能简单地基于是否违反相应的治理法规,因制度视角下忽视了大股东的异质性,而应该基于更加广泛的伦理分析和价值判断。这应该成为我们对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认知和价值判断以及治理规则的基础。

刚性边界与弹性边界并存是大股东控制私利行为复杂性的制度根源。在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如何认识大股东控制权的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决定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对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是杜绝还是纵容,以及纵容的底线如何确立。尽管就本质而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都是基于大股东凭借剩余控制权私对共享收益的一种挤压,也就是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具有伦理上的不合理性。但是立足共享收益与私人收益之间存在的刚性边界与弹性边界,就让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存在复杂性,毕竟大股东通过适当地增加弹性收益而弥补被低估的刚性收益,实现自身人力资本的合理定价是具有逻辑合理性的。

正是基于这种复杂的制度基础,尽管现有相关的公司治理法规集中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大股东行为限制(大小非解禁)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试图通过对大股东的违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减持等行为的限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我们的治理规则又不选择禁止关联交易和对大股东担保等类似规定的原因:类似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现行的公司治理又实际上隐含了可以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区分为合乎法规的行为与违法违规的行为,没能在形式上保持逻辑关系的一致。这样,现行的公司治理一方面聚焦于大股东的违法违规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另一方面又对其合乎法规但不合情理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缺少必要的解释和有效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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