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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原县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郑建华海原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受地域环境的影响,经济基础脆弱,税源贫瘠。海原县国税局将充分发挥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规范县域交通运输行业依法纳税行为,全力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为了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秩序,建议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促进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郑建华

海原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受地域环境的影响,经济基础脆弱,税源贫瘠。如何帮助农民摆脱贫困走上致富之路,如何协调海原县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一直是海原县国税局干部职工苦苦探索的问题。2011年8月,海原县交通运输业协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为推动海原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海原县国税局将充分发挥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规范县域交通运输行业依法纳税行为,全力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

截至目前,全县共有客货运输车辆11700辆,其中货运车辆达到10700余辆,运输业从业人员达到34700余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26%,实现运输业总产值8亿元。汽车维修业户74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3家,年完成学员培训3500人次。2010年全县客货运输总产值达到3.55亿元,占全县地区生产总值的14%。根据规划,力争到2015年,全县客货运车辆达到15700辆,客运量达到370万人次、旅客周转量达到35000万人公里,货运量达到1500万吨、货物周转量达到15亿吨公里;交通运输业实现总产值11亿元,实现税收5000多万元。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能够带动相关地方税收的增长。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车辆的不断增加,我县车船税将达到每年征收500万元左右的水平。

我县交通运输业税收与区域经济税收整体总量的增长基本保持一致,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年均增幅9.87%。运输业税收收入占我县税收总额比重虽然逐年增长,但是五年间税收仅增长了75%,增幅收窄。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由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一般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性较大,车主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后,持证到外地经营,或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件而直接在外地经营,导致主管地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

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整体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受交通运输行业特点以及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缺乏了解,部分纳税人在利益的诱导下,想方设法钻税收管理的漏洞来偷逃缴税。

1.以大量的现金交易来逃避监管,造成少缴税款。由于从事货运的人员大多数来自于各个乡镇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形成开具发票和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不具备建账能力,在实际的经营交易中大多注重现金交易,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2.交通运输业税务登记难、管理难。在目前的治税环境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除了办理所必需的相关手续外,很少有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我县范围内的营运车辆均为私人所有或以私人名义进行长途、短途运输等,纳税人只有在付款方要求必须提供发票时,才会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代开手续,税务机关即使在代开过程中督促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也会成为税收管理过程中的零申报户或空挂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3.代开货运发票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运输业纳税人分散性强,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车辆在需要开具发票时,有借用他人税务登记证件代开发票的现象。同时,由于付款单位只审核发票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对付款人的相关信息缺乏有效的监控,而税务机关又很难对逐笔业务进行核实,造成纳税人开具名不符实的发票。

1.不同经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目前,我县的货物运输运营方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运输公司或客运公司,其中也有大部分个体挂靠车辆,挂靠公司一般按其载重吨位或客车座位按月对其挂靠户收取管理费用,并且为了吸收更多的挂靠车辆,经常性地会采取降低收费标准来竞争,一些个体车主抓住这一机会频繁转换挂靠车队,优惠则留,无优惠随时转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难度。二是由个体车辆组成,由于个体车辆的流动性大,托运人如不索取发票,相应的税收就自然流失。

2.不同的结算方式影响交通运输业收入。一是外地企业或经营者到我县运输货物时,一般通过自有车辆或公司承运,其运输费用由外地企业或经营者支付和结算,由于运费结算和注册均在外地,货运收入难以管理。二是部分挂靠企业的个体车辆,按月结算,收取款项打到个体车主的私人账户上,税务部门无从监管。三是外地客运公司在本地的客运收入,由本地汽车站每月按8%提成后,返还外地客运公司,对客运或货运业营业税等相关税收影响很大,直接减少了地方税收收入。

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职责的不同,造成了运输行业管理上的缺位,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管一段,很难形成统筹协调的监管合力。加之运输行业的零、乱、散等各种因素以及有关部门对协助税务检查或代扣税款问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造成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上一枝独秀,孤掌难鸣。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秩序,建议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促进交通运输业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QQ群等大众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并接受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让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形成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

1.对挂靠在公司的货运车辆,税务机关应主动与公司签订委托代扣代缴协议,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上月所代扣的税款,同时报送相关的征收台账,每年年终给予各公司一定的代扣手续费。

2.对于个人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其从事运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可以选择与支付运费单位或运管部门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有效避免个体车辆税收流失。

3.对从事客运的车辆,由于大客车有固定的营运线路,一般都在车站内按点发车,可以委托车站代扣代缴;对于挂靠客运公司的个体客运车辆,可委托各公司代扣代缴。

具体实践中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年检时把关,把缴纳车辆营业税作为年检的前置条件和环节。

针对车辆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税务部门要想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有一定难度,而交通、运管和公安等部门是车辆的管理机关,资料翔实,数据清楚、准确,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这些部门协调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掌握运营车辆的真实资料,摸清税源底子,逐户登记建档,加强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防止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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