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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炭运销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郑国忠 郑荣佩 朱广军近几年,通过加强征管,宁夏宁东地区煤炭税收逐年增长,但在煤炭运销行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管理欠规范等诸多问题。加强煤炭运销行业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促使煤炭运销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已成为税务机关一项紧迫的任务。三是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税收管理力度。

郑国忠 郑荣佩 朱广军

近几年,通过加强征管,宁夏宁东地区煤炭税收逐年增长,但在煤炭运销行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管理欠规范等诸多问题。加强煤炭运销行业税收征管,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促使煤炭运销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已成为税务机关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是税负率偏低。目前,煤炭运销企业较多,煤炭销售渠道广泛,市场供应已逐渐趋于饱和,而煤炭运销企业视市场为生命,一旦失去自己的市场或者大客户就会面临生存危机,只能通过主动压缩利润空间维持与大客户的良好关系,进销差价越来越小,最终使整体税负率处于较低水平。

二是非法取得运费发票或成品油发票。由于无法取得购进货物发票,导致部分纳税人非法取得代开运输发票或成品油发票,这样既增加了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同时也达到所得税前成本扣除的目的。

三是借户代开、虚开发票,破坏正常的发票监管秩序。部分小型煤炭企业由于没有煤炭经营资格,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也无法开具发票,于是一些企业发生业务后就通过非法手段代开、买卖发票,为日常发票监管增加了难度。

四是部分纳税人大量现金购销,财务核算不真实。普遍存在一名会计人员兼职多家企业会计的现象,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账簿设置不完善,登记不规范。会计人员每月凭老板提供的单据,倒推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以此倒推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有的记账凭证甚至没有原始凭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核算不规范或核算错误,未按规定设置库存商品、原材料、成本明细账。

五是故意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费用。部分企业销售货物已经收取货款,由于购货方未索要发票,就将这些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户,不记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违背会计核算原则,虚列成本、费用,将应逐年摊销的费用,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有的企业白条入账,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但相关费用已在税前扣除。

一是税务机关日常征管不到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员对片区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实行一揽子管理,人均管户多、管理类型多、管理对象复杂,税收管理员工作量大、工作忙乱造成对纳税人的具体经营业务、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对税源控管力度不够;对企业的管辖表面化,认为只要企业按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报税,就是正常经营,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就没有问题,极大弱化了对企业的监控。

二是传统稽查模式限制稽查质效。私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设三级明细账,丢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稽查中往往从企业账表入手进行检查,对其账外经营业务除了举报线索外,没有其他信息来源,就账查账,自然无法发现账外涉税违法问题。由于煤炭及其衍生行业的体制问题和其他各种因素,外调协查效果不明显,存在查不深、查不透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稽查质效。

三是防伪税控系统比对项目不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只对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发票金额和税额七项信息进行比对,有些企业利用该系统无汉字识别功能的缺陷,在购进、销售货物或根本没有发生货物交易时,套取认证密文信息后,再利用伪造、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篡改抵扣联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目信息骗抵税款,这种虚开发票的行为成为目前实现账外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

四是管理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由于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缺陷,税务机关与煤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煤矿的探矿、采矿批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获取涉税信息渠道不畅,无法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开业、经营、销售等状况,其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数据也不能及时、全面了解,现有的管理措施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

为加强煤炭运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税法宣传日常化、制度化。在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将纳税辅导作为一项工作内容,针对纳税人的涉税个性需求开展零距离纳税服务与辅导;收集纳税人需求,分批分期开展税收政策发布会,以会代训,及时向企业通报有关税收信息,解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建立企业走访制度,定期深入企业了解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为企业提供办税服务和税收政策辅导,使企业逐步树立诚信纳税的理念,进一步提高煤炭经销企业税法遵从度,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是日常管理精细化、专业化。针对煤炭行业经济成分复杂——以民营和个体经济成分为主、纳税意识淡薄的特点,税务机关要加强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和账册建立的检查,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特点、生产销售、发票开具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定期从防伪税控系统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将企业某一时期购进和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信息进行比对,同时结合货运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作为参考,全面监控企业经济业务。对企业的日常征管从“片区式”管理转为“行业式”管理。“片区式”征管模式,看似企业集中,方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专管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日常事务繁杂,加之企业具体经营情况不同,专管员无法保证对管户情况都了如指掌。由于同一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似、经营管理模式相近、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如果采取“行业式”管理,对同一行业的企业确定若干个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实行预警管理,对行业共性问题采取统一尺度、统一处理,就能大大提高日常征管质效。四是对煤炭运销行业税负率、利润率进行全面测算,制定参考性行业利润率和最低税负率,作为纳税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管。

三是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税收管理力度。严把公路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关,地税部门在代开货物运费发票时,应同时要求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货物的销售发票,并在货物销售发票及运费发票上交叉登记相关金额,不能提供运输货物的销售发票的一律不得代开运费发票,从而堵塞虚开代开的漏洞。

四是加强对运费发票及成品油发票的抵扣审核。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抵扣时,同其货物销售(进货)发票同时比对,对于数量、金额不一致的、填开项目不全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承运方虚开代开运费发票的行为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费发票的抵扣资格;对于取得的成品油发票抵扣时,要根据平时掌握的纳税人的车辆及经营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出现异常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五是规范财务核算,改进监控手段。为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要求煤炭运销企业必须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规范财务核算。加强对地磅等电子设备的监控,加强煤炭运销企业的发票管理,严格执行“以票控税”办法。在日常管理中,税收管理员要善于在审核中发现问题,严把进项抵扣审核关。

六是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实现信息通报机制,实现物流运输信息的交流、共享,共同做好对煤炭运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对各运销企业运输资料的分析与比对,顺藤摸瓜发现煤炭运销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主动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信息沟通。凡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生产经营的煤炭运销企业,由税务部门向煤炭销售公司提供企业名单。煤炭销售公司要建立煤炭销售台账,详细登记销售煤炭的纳税人名称及销售数量,并定期通报税务机关。

七是加强煤税务稽查力度,震慑违法行为。开展煤炭运销行业的专项检查,对偷逃税案件,严查严办,及时在社会公开曝光,震慑各类违法行为。对新近出现的偷逃税手法及时加以整理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与防范措施,彻底堵塞征管漏洞。另外,要根据煤炭运销企业的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对重点税源企业和异常户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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