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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私立学校法律性质与地位的规定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英国英国学校教育的情况比较复杂,最早的私立学校是由教会创办,管理权主要由罗马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掌握,国家不做干涉。与作为公法人地位的公立学校不同,美国的私立学校特别是私立高等学校具有私法人的法律地位,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自治空间。此外,美国的私立学校主要由普通法加以规范。

(一)英国

英国学校教育的情况比较复杂,最早的私立学校是由教会创办,管理权主要由罗马教廷属下的英国天主教教会掌握,国家不做干涉。到目前则形成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并存的“双轨制”。英国的私立学校主要由从事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和私立大学组成。其中,从事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是英国“公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英国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英国政府一般将它们视为慈善机构的性质加以对待。[1]与从事基础教育的“公学”相比,由于英国高校构成情况较为复杂,关于高校的法律性质也难以界分。“英国大学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这是一个让人困扰的问题。”[2]总体来说,英国大学可分为两种类型: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和1992年后成立的大学。其中,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大都依据经由枢密院(Privy Council)颁发的皇家许可状而成立,这些大学的法律地位被称为特许法人;一少部分根据英国议会的相关法律成立,被称为法定法人;再有一小部分是以(非营利性)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形式注册,是公司法人。而大部分1992年后成立的大学,则是根据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和1992年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而设立,具有“高等教育法人”(Higher Education Corporation)的地位,其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控制和财务控制相脱离,是与1992年前成立的大学一样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3]

(二)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私立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私立教育在美国整个教育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全美国约有20%的学生就读于私立学校,其中有70%的学生就读于天主教学校,另有约15%的学生就读于非教育系统之私立学校。

在美国,划分公立、私立学校的标准主要在于设立主体和资助主体的不同。根据1987年美国教育部统计中心在《教育状况——统计报告》中规定的定义,私立学校为:(1)由州、州的下属部门或联邦政府之外的个人或团体控制;(2)通常主要由政府公共资金以外的资金维持;(3)其教学计划的实施、学校的运行取决于政府选择或任命的官员之外的人。与作为公法人地位的公立学校不同,美国的私立学校特别是私立高等学校具有私法人的法律地位,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自治空间。具体表现在:美国的私立高校不受有关控制公共权力行使的联邦宪法条款的约束,也不受美国有关规范公共机构(包含公共学校)的法律约束(通常这些规范由政府或由州议会制定)。除非它接受了特定用途的联邦拨款,或者接受了州政府的支持并由此被判定为一种政府行为。此外,美国的私立学校主要由普通法加以规范。作为私法人,美国的私立学校主要受到基于合同或契约的规范和保护,私立大学在招生、人事政策、课程教学等方面均不受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4]

美国私立教育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将私立学校划分为营利与非营利学校分别进行管理,并且赋予非营利学校以类似财团法人的地位,赋予营利学校以公司法人的地位。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学校)的划分标准主要是“禁止分配限制”(non distribution constraint)原则,即“不把扣除成本之后净收入分给机构成员的是非营利机构,不受这一限制的是营利机构,许多法律文件都把这一限制作为‘非营利机构’定义的内容”[5]。美国高等法院曾在一个判决中指出:“按照通常的理解,非营利性实体与营利法人的区别在于,非营利实体不能向任何控制它的自然人,包括成员、管理人员、董事或托管人员分配净收益。”[6]此外,目的性标准在认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是某些带有混合性质的团体时具有重要意义。这些团体除遵守“禁止利润分配限制”的标准外,其存在目的又包含一定的营利性,如著名的哈佛大学。在美国,若一个法人存续的目的是实现公共目的,则该法人为公益法人。[7]而所谓“公共目的”,主要遵循的是Macnaughten勋爵在1891年提出的四个类型,即救济穷人、倡导教育、倡导宗教和服务于社区,其中服务于社区是不归属于前三类的其他公共目的。

非营利性学校可以享受多项权利,最重要的集中在税收减免方面,同时,它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其一,不得发行股票。其二,要遵守非关联商业活动(unrelated trade or business)限制规则。所谓非关联商业活动限制规则,是指非营利性法人开展的与其免税目的没有实质性关联的贸易或者商业需要被征收非关联商业所得税,不能免税。[8]其三,遵守“禁止分配限制”原则。即非营利性学校在解散时,可以按章程规定处理收入盈余,或用于公益性事业用途,而不能将其分配给机构成员。

相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美国的营利学校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营利中小学、营利大学和学院。由于营利学校不受“禁止分配限制”原则的约束,营利性学校特别是营利高等学校在融资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股票上市成为营利高校的一大特色。正因为如此,营利大学在申报时一般按公司法人对待,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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