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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私立学校法律性质与地位的规定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德国德国的私立学校长期扮演着补充国家公办教育不足的角色,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私立学校在德国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所谓公立学校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或州举办的学校。学校法人是指“以设立私立学校为目的的法人”。

(一)德国

德国的私立学校长期扮演着补充国家公办教育不足的角色,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私立学校在德国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诚如学者所云,“私立学校被期待的角色是替自由、民主及多元化社会中的学校制度创造一个多样性及允许自由选择的基础,及由之提供国家所设一般学校所不包括的特殊形态之教导与教育或提供各种类型及形态的学校,来丰富国家的学校体系”[9]

在德国,没有私立学校的称谓,却有公立学校与非公立学校(可以理解为私立学校)的划分。所谓公立学校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或州举办的学校。而非公立学校则是对公立学校之外的所有教育机构的统称。依据《勃兰登州学校法》之规定,非公立学校即指那些由司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享有公法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权利的教会、宗教团体和世俗团体所举办的旨在实现特定教育和教养标的机构。[10]《黑森州学校法》也明确规定,非公立学校可以由自然人、私法或公法法人,但不可以由州、乡镇或乡镇联合体来举办。

德国私立学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举办主体的性质而非资金来源的性质决定私立学校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当其直接由自然人举办时,是当然的独立的私法法人;当其由公法团体法人举办时,可以是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或成员;当其由私法法人举办时,既可以作为独立的私法法人,也可以是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或成员。作为私法人,它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通常可以选择注册社团、私法财团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的法人形式。[11]

德国的私立学校一般可以区分为代替性学校和补充性学校。此外,教会学校在德国私立学校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最早的德国私立学校几乎都是教会学校。代替性学校是具有代替公立学校之功能与作用的私立学校,如小学、中学及体育学院等;补充性学校则系弥补公立学校之不足,提供公立学校所没有的学校形态、功能和作用,以满足人们教育多样性需求的学校,如语言、音乐、体操或戏剧学校等。[12]代替性学校的设立须经国家许可(前提是必须与国家所设立之公立学校相当),并有权获得国家之辅助;补充性学校仅须向国家登记注册,无须经过许可,且无权获得国家之辅助。[13]在某种意义上,德国的代替性学校类似于非营利性法人,补充性学校类似于营利性法人。

(二)日本

日本的私立教育非常发达,其私立学校最独特之处在于私立学校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即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是指“以设立私立学校为目的的法人”。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国立学校是由国家设立之学校,公立学校是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立之学校,而由学校法人设立的学校称为私立学校。在日本,学校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认具有法律上之人格,学校本身并非权利义务之主体。相反,其设置者(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学校法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那么学校法人究竟为何种法人?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是其基本的法人分类。[14]对于学校法人,特别是设置私立高校的学校法人的法律性质,日本通说认为其须是公益法人,即学校法人须是具有公共性质的非营利法人。[15]

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私立学校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在立法层面抑或实践层面,两种法系的国家都存在着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之分,只不过私立学校包含的具体范围和称谓不同而已。二是在设立主体(举办者)和初始财产来源上,大多数国家的私立学校由政府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在出资或经费的来源上主要依靠学生学费、捐助或个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出资,政府的财政性投入并不占主导地位。三是从法人性质和分类角度讲,两种法律体系的国家大都承认私立学校具有独立的私法人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私立学校一般被赋予财团法人地位,英美法系国家私立学校的情况则更为复杂,虽没有社团与财团之分,但从制度规定可以看出,其私立学校要么具有慈善机构性质,要么具有类似“财团法人”的地位。总体上,“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信托方式举办的学校基本都属于慈善信托”[16]。四是从私立学校的类别和地位上讲,尽管美国等少数国家承认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存在,但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私立学校仍为当今私立学校的主流。五是从私立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学校究竟是受公法、私法还是契约法的规制和约束,要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以及各国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私立学校虽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制和政府干预,但与公立学校相比,其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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