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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中产权的内容和特征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一经产生,它就具有产权。一般认为,技术产权是指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技术成果所有人对其智力活动成果所应享有的专有权利。前文已经指出,技术是系统知识,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也是智力劳动的结晶,所以我们通常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称为技术成果。因此,必须承认,技术产权终究是有时效性的。技术具有外部经济性,技

技术一经产生,它就具有产权。一般认为,技术产权是指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技术成果所有人对其智力活动成果所应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完整的技术产权包括四个方面权能,即技术所有权、技术使用权、技术收益权和技术处置权。技术产权的类型很广,其中最典型的技术产权主要有:(1)专利技术产权。它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具体表现为对专利技术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利。(2)专有技术产权。它是专有技术所有者对其专有技术所具有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因技术产权所产生的一种相对权,而非独占权,具备排他性,可以形成多个权利主体并存的局面。(3)计算机软件产权。它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获利权、转让权等。技术产权的所有者可以选择独占技术的全部权利,也可以将技术产权完全出让,或者进行分割从而部分转让权利,还可以多次、反复地转让技术的某些权利。也就是说,技术产权与普通商品的产权相比,具有独特的属性,其分配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为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技术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有所认识。

技术是一项稀缺资源,这是它具备产权的先决条件。产权的产生正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引起的。前文已经指出,技术是系统知识,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也是智力劳动的结晶,所以我们通常把技术合同中的技术称为技术成果。这种知识是无法大规模、批量生产的;同时,它与人们的常识不同,它往往针对特定领域及特定事物并解决特定问题,所以是有限的,或者说稀缺的。因而,技术产权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第一,技术产权具有可分割性。普通商品经过交易实现产权的互换,如甲出售苹果,乙购买苹果——甲让出苹果的全部产权,包括对苹果的占有、使用和分配,而乙让出自己一定数量货币的产权。不管是否属于等价交换,但毫无疑问实现了产权的完全交换。但是,在技术交易中,甲拥有技术,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出让该技术的产权。如专利权转让中,甲失去技术专利成果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但是仍拥有名誉权,因为他是专利的合法申请者;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中,甲将同时失去自己对技术专利的物上占有权和名誉权;在专利实施许可中,甲既没有失去物上占有权,也没有失去名誉权,自己仍是该技术专利的主体,他只是通过部分出让产权的方式即许可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而使自己的产权变得不完整,即不再是独享全部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产权的效用。另外,还有一种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其在产权的分割方式上,跟专利权转让并无不同,差异仅仅是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权法规特定强制力的保护,即专利技术受保障的程度高于非专利技术。

第二,技术产权的时效性。技术产权非常特殊,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或者说有寿命期。因为技术是一种特定的知识体系,先进性和独特性是其根本属性,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技术”则不成其为技术,就不具有出让或购买的价值。但是,这两个属性恰恰都是有时效性的。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可能永远领先,一旦有较之更先进的技术出现,或者技术已经成为普遍知晓的常识,它就可能逐渐退出市场,所有人手中持有的该技术也就失去了原有的产权价值。

同时,对于一项获得专利的技术而言,获得专利认证仅仅是确保该技术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受到法律的权威保护,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在这20年时间内,专利所有者不用担心他人的窃取或擅自使用,因为有强制力作后盾。然而,一旦超过保护期,该技术就必须公开,技术所有者不再独享其产权,并且也不能继续以专利形式获取收益。

而技术秘密的时效性不同,由于它是由持有人以不公开的形式掌握该技术,似乎就没有时效的约束。然而,我们讲到,时效性主要指的技术的寿命期,任何技术都有从产生到成长、成熟到衰退的自然过程,技术秘密也不例外。现实中,只要有使用就有信息泄漏,有产品推出就有人跟踪模仿——除非他收藏起来根本不使用,更不拿去转让,自然就无人知晓,也不必担心被窃取或被模仿——当然,这种情况下技术产权的实际效用为零。并且,因为技术秘密没有获得如专利权一样对抗他人仿造或窃取的强制力,只能靠自己维护,所以技术秘密产权的流失是常事。技术秘密一旦被他人掌握,它的产权价值将严重受损;如果该技术秘密进而成为公众技术,则将失去产权价值。

人们或许会提到可口可乐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其富有戏剧性的诞生和长盛不衰的故事堪称商界经典。自从美国佐治亚州的潘伯顿医生在1885年无意中调配出这种奇特的止咳糖浆,进而又发展成为一种饮料以来,可口可乐拥有其技术秘密已经上百年历史,2007年品牌价值竟高达653.24亿美元,为当年世界第一商业品牌。百余年来,虽然竞争者从来没有停止过试验和效仿,甚至企图窃取,但迄今没人能够染指其技术诀窍,这当然是个绝好的例证。但事实上,能够做到像可口可乐密不透风地保护好技术秘密的商家有几个呢?而且,相信可口可乐公司为守护这份技术秘密,所支付的成本绝不是小数目。再者,这项技术诀窍还将继续成为秘密多长时间,恐怕谁都很难作出担保。因此,必须承认,技术产权终究是有时效性的。

第三,技术产权的保护的有限性。它跟时效性有一定关系,但又不同于时效性,它主要从技术产权维护的角度来考察。现有的技术产权保护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力保护,二是私力保护。公力保护即通过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私力保护即由权利人自己保护。然而,这两种保护方式都是有限的。通过公力保护优点在于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对于窃取或模仿者有足够的威慑力,因为侵犯他人专利或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制裁所带来的成本足以使窃取者却步;但是,获得公力保护同时意味着承诺将技术产权(至少是部分)放入公共领域,如必须公开专利的基本说明、必须按法律规定使用和转让专利技术以及必须在保护期截止时全部公开专利技术等。通过私力保护的优点在于可以按拥有者个人的意愿和方式进行保护,不受外力的干涉和限制;但是,其缺陷在于“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个人的维护不仅成本高昂,同时也缺乏足够的保障。因此,技术产权是易逝的。

技术具有外部经济性,技术产权所有者无法阻止技术效果外溢。技术追随者可以通过合法(或者不合法,却存在验证的困难)的途径,变相仿制领先者的技术,进而在模仿基础上创新,而且这种模仿成功概率很高。Lecin等的研究表明,在89%的案例中,有6家及以上的企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模仿创新,而模仿者成本仅占首创者成本的65%左右,追随者形成了“后发优势”,分享了领先者的创新带来的部分收益[2]。这样,技术创新收益不能弥补其投入的巨额成本,导致领先技术供给不足。

第四,技术产权的界定具有复杂性。技术产权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产权,如我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其产权相对比较单一、明晰,容易界定。技术产权的多重属性决定了其界定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并且,由于技术交易高度的信息非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全面精确地预测和判断技术的功能、价值及属性非常困难;同时,技术交易中高昂的交易成本也决定了技术产权无法得到完全清晰的界定。刘学(2000)还认为,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不仅造成技术产权界定的复杂性和高昂的成本,而且也限制了价格机制对技术交易的调节作用。事实上,价格调节根本不能使技术市场出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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