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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法律行为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在电子商务法领域,传统民法的“财产性”被称为“商业性”。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根本特征。而为了签署电子合同,又发展出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1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是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的诞生。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法律行为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属于合同范畴,具有合同的共有特征:

(1)电子合同是一种电子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其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电子法律行为是以电子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至少有两方当事人。在一个电子合同关系中,往往还牵涉电子认证机构。

(3)电子合同是在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十分广泛。在电子商务法领域,传统民法的“财产性”被称为“商业性”。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商业”一词作出了广义的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关系:供应或交换货物和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和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和商业合作,以及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1]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相比,实质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缔约方式和载体产生了革命性变化,因此它表现出自己的独特性,并区别于一般合同,形成了自己的特有特征:

(1)意思表示的电子化。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根本特征。《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将电子意思表示称为“数据电文(Datamessage)”,我国《合同法》继承了这一概念,亦称为“数据电文”。[2]《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3]

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电子化特征,使得电子合同可以超文本的形式存在。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都是纸面形式,与此对应,合同表现为文本形式。而电子合同可以采取“超文本”的形式,合同的很多内容并不是直接记录在同一个文本上,而是在电子文本中以HTML文件形式被“提及”,这些被提及的内容必须通过“链接”才能得到。

(2)意思表示的间接性。由于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必须通过计算机等高科技终端设备发送,因此在意思表示发送方面表现出一定的间接性。传统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面对面”(“Fto F”)的方式进行,在电子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是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发送要约和承诺,并非进行面对面的合同磋商,意思表示呈现间接性。

(3)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商家事先拟订好的格式合同,用户只需要点击相关界面,即可以发送数据电文,构成承诺,从而成立一个合同,而无须签字。这种合同被称为“点击合同(Clickwrap)”。而为了签署电子合同,又发展出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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