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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循环空间中的价格形式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循环经济是一个多层的空间系统。因此考虑循环空间的价格形式,须从企业、区域、社会和国际四个层面入手。第四种是企业循环的主要方式,其价格方式为本节讨论的内容。

循环经济是一个多层的空间系统。除了企业层面的“小循环”、产业(地区)层面的“中循环”和社会层面的“大循环”,还存在国际层面的“超大循环”。事实上,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全世界共同的问题,而且污染物是无国界的,一国的污染物会通过水体、大气和贸易影响到其他国家。因此考虑循环空间的价格形式,须从企业、区域、社会和国际四个层面入手。

7.3.1 企业循环中的价格形式——协商定价

1.企业循环中的物质流和价值流分析

(1)企业循环中的物质流分析

企业循环是循环经济系统中最小范围的物质循环,是循环经济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生态位”。它包括物质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和企业与环境之间稳定、健康的物质流动和循环。在一个经济系统中,根据物质流的功能、特性和流转方式,高昂等(2010a)将物质流分为三类:(1)主干物质流,指以生产阶段第一道工序为起点,依次经过下游各道工序,直到形成最终产品,并经历流通、消费阶段的物质流,是贯穿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的核心物质流。(2)交换类物质流,指在生产阶段各道工序和消费阶段中,经济系统与外界环境进行交换的各种物质流,分为新加入经济系统的物质流和流向外界环境的物质流。(3)循环物质流,指按照再循环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再循环利用的物质流。这三种物质流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企业生产流程与消费领域中的物质流动和循环。

企业在生产任何有形物品的同时,或多或少会产生废弃物。对于产生废弃物的企业(产废企业),处置废弃物的方式有:

一是遗弃或不做处理就直接向环境排放。这是传统生产方式下企业的一贯做法。这种方式不仅未能充分利用资源残值,还污染环境,导致环境价值损失,是一种必须抛弃的做法。如我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已经超过8亿吨,其中尾矿2.47亿吨,煤矸石1.87亿吨,粉煤灰1.15亿吨,炉渣0.90亿吨,冶炼废渣0.8亿吨,而仅有1/3左右得到综合利用[6]。采用这种处置方式,企业投入环保的成本很低,但要面临来自政府的处罚(收费或罚款),如浙江省规定[7],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末端治理后排放。产废企业的这种做法虽然也是一种传统的生产方式,但较遗弃或不做处理就直接向环境排放有很大进步,有利于环境保护。然而这种做法不仅存有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高、污染物转移等问题,而且由于没有涉及资源的有效利用,不能制止自然资源的浪费。如美国杜邦公司每磅废物的处理费用以每年20%—30%的速率增加,焚烧一桶危险废物要花费300—1 500美元;我国末端治理的实际工程中,一般处理1吨水/时需要基建投资2万—6万元,处理1吨化工废水需要1—4元,去除1公斤COD需要2—6元[8]。政府为促使企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一般采用庇古税手段。

三是延长产业链,产废企业自己设厂进行加工处理。如新疆鸿基焦化公司[9],除年产80万吨焦煤外,还投入7 000万元建设除尘地面站,在焦炉装煤、推焦过程中控制烟尘的无组织排放,配套建设酚氰污水处理系统,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建设煤气净化等辅助设施,回收焦炉煤气中的粗苯、焦油,将富余的焦炉煤气转换生产合成氨尿素(年产21.5万吨尿素),充分利用炼焦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煤泥、煤矸石以及化肥生产过程中富余的焦炉煤气为原料,将这些污染环境的废料废气充分燃烧,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达到工业“三废”循环利用,节能减排。

四是卖给下游企业作为原料。上游企业将产生的废弃物卖给下游企业,通过废物交换(waste exchange)[10],将废物变成需用废物企业的资源。关于上下游企业的废物交换事例很多。如在江西湖口金砂湾工业园里[11],九江钢厂在炼铁、炼钢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水渣和钢渣作为生产微粉水泥的原料卖给锦溪水泥、中冶环保等5家企业,每年可增加产值2亿多元;中伟科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尾渣通过磁选选出的铁精粉卖给九钢作为炼铁原料,剩下的矿渣又可卖给水泥厂当作生产微粉水泥的原料,每年可增加产值5 000多万元。九江钢厂在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高炉煤气,一部分用来发电,一部分则通过管道输送到中冶环保、高钙石灰厂当燃料,每年可节约燃煤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 000多吨。这种循环产业链既为上游企业节省了治废投入,又为下游企业节省了原料成本,与各个项目单建相比,总投资节省20%以上。

五是交由专门回收企业回收。物质流时滞指某一定数量的特定资源从进入经济系统,到最终以工业废弃物或生活废弃物等形式离开经济系统之间的时间间隔(高昂等,2010b)。根据物质流时滞的不同,可将产品分为耐用品和非耐用品。物质流时滞较短的非耐用产品,废弃物再循环的空间较大,应强调再循环原则,物质流时滞较长的耐用产品,则更适用再利用原则。在市场条件下,废物进入再循环利用有两条途径,一是原生企业直接回收利用,二是进入社会大循环,由专门的回收企业回收加工再利用。原生企业是否直接回收利用取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强,则直接回收利用的比例越高。

上述5种废弃物处置方式,第一和二种不是循环经济的内容,属于传统生产方式,因此不在本书分析范围。第三种为企业内循环,因没有交换,所以不存在价格问题。第五种属于社会循环范畴,其价格方式将在7.3.4节讨论。第四种是企业循环的主要方式,其价格方式为本节讨论的内容。

(2)企业循环中的价值流分析

一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实际上就是为完成一个产品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包含初始资源(要素投入)的价值转移和活劳动的价值创造,也包括由于废弃物排放导致的环境资源价值损失。与传统生产模式不同,循环经济模式是一个价值发现过程,在原生资源大部分的价值转移之后,通过对废弃物的合理利用,从废弃物中发现资源的残留价值,从而实现资源残值的转移。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吃干榨尽”就是对资源价值转移的最大化。废弃物的残留价值既可在企业内流动,也可在企业间流动。企业间的废物交换早就存在,但作为一种自觉的废物交换行为来构建工业共生体则是近二十年的事情,在我国则是近十年的事情。废物交换不仅仅是废物在企业间进行物理上的迁移和转换,也是废物在企业间的信息交换和增值(陈波、石磊,2008)。从价值流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价值链的运行处于增值状态时,循环经济才能够持续发展。

2.企业循环中的协商定价

上下游企业间的废物交易是一种买卖关系,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讨价还价。那么这种协商定价以何为基础呢?对买卖双方来说,可有多种选择。如图7-3所示。设A、B分别为产废企业和利废企业,对于企业A来说,有三种方案选择:(1)将废物卖给下游企业作原料;(2)自己建厂加工处理;(3)交由专门回收企业处置。对于企业B来说,则有两种方案选择:(1)从上游企业直接购入废物;(2)从废物交易市场购入废物。A若采取方案(2),虽可“肥水不流外人田”,但有可能投资巨大且规模不经济,为此需要进行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之比较。至于A采取方案(1)还是方案(3),则取决于A卖给B的废料价格(也是B从A购入的废料价格)P1,与A卖给回收企业的销售价格(也是回收企业的收购价格)P2之间的大小比较。显然,若P1≥P2,A会采取方案(1),反之,则会采取方案(3)。从上分析可见,上下游企业间的废物交易是否成立,能否形成企业循环,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商价格是否等于市场价格。具体来说:

(1)如协商价格P1=P2,由于P3>P2=P1,则B企业会自动选择方案(1);

(2)如协商价格P1=P3,由于P1=P3>P2,则A企业会自动选择方案(1)。

企业循环中的协商定价不仅要以废物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等于收购价或销价,还取决于双方对废料价格未来走势的预期。在协商前,假如双方都对废料价格的未来走势有一个上涨预期,设为PA和PB。如果PA>PB,则该交易难以达成,只有当PB≥PA时,合约交易才有可能实现。对之解决的办法可采取固定价格加必要的调整条款。即以合约形式固定一个废物交易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参照市场价格的变化通过协商做出调整,然后按调整价格进行交易。

图7-3 产废企业和利废企业的方案选择

3.企业循环中协商定价的支撑条件

虽然上下游企业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谈判中获得相对优势的合作共赢策略优于追求绝对优势的“一方独大”的策略(徐翔,2009),但受技术、信息、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这种供给与需求的市场纽带比较脆弱。从价值链角度来看,循环经济产业链的生成不同于一般产业的市场演化,更不同于基于分工的产业集群和以价值链为纽带的产业关联,它是以物质循环为表象的价值循环和利益互动,是以其利润大于零为前提条件的,是一个高度整合、相互依赖、始于用户、终于用户的系统。上下游企业间为了经济利益而协作,合作越密切稳定性越强。同时,上下游企业间的纵向关系决定了企业间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企业间依赖性的大小又直接影响到合作的稳定程度的高低。由于上下游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独立决策单元,它们基于各自的利益而自愿组成工业共生体。虽然其合作关系可以通过契约的方式加以固定,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也会给企业间的合作带来不稳定性(徐大伟等,2006)。也就是说,企业间价值链的形成只是为产业链的形成和稳定提供了客观条件和可能性,要使企业间价值链稳定运行还需要其他支撑条件。

(1)信息披露是基础。信息的披露是利益相关者最基本的需要。企业各种信息的规范和披露,有助于减轻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个企业的信息越规范,披露程度越高,其诚信度就越高。事实上,关联企业只有知道对方的情况,如废物数量、质量、及时性等,才会建立相互信任,才会减少企业间的交易成本,才会使双方的合作更加紧密。因为,企业的信息来源与获取程度较高,将会促使企业间共生合作关系的建立(徐大伟等,2006)。因此,建立健全和及时披露企业信息,是企业循环中协商定价的重要基础。

(2)社会责任是保障。徐大伟等(2006)的研究表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绿色合作意愿是企业间共生合作的特定合作变量,能有效地保障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有无绿色经营理念和文化,是企业间共生合作的关键因素。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越强,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意愿就会越强,协商定价的成功率就越有保障。

(3)相互信任是前提。企业间的相互信任既来自外部的制度压力,如信息披露、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更应来自企业家的内心。因为,经济行为的根源或动机不只是谋利,也可由各种非经济因素促成(黄中伟、王宇露,2007),如各种规则性期望、对相互赞同的渴求、互惠性原则等。只有相互信任,交易双方都诚实守信,才不会出现类似于农业生产中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之间经常出现的“农产品丰裕时企业不履行合同,不向农户购买;而农产品紧缺时农户违背合同要求高价收购,或卖给能够出钱多的企业”。因此,只有上下游企业间相互信任并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企业循环中的协商定价机制才会得以稳定。

7.3.2 社区循环中的价格形式——自治定价

1.社区循环中的物质流分析

(1)社区的内涵及其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在我国,循环经济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研究层面,均侧重于企业内部循环及以生态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的产业垂直链接与水平拓展,以及再生资源产业及社会层面的绿色消费。事实上,社区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国外,如美国一些社区对垃圾和再循环的契约安排、英国伦敦拜得(Bed)的零耗能小区(翁奕城,2006);在国内,以社区为载体的循环经济发展已日益受到重视(纪小川,2010;陈丽容、郗永勤,2010)。所谓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相互联系、共同交往、共同利益的人群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最早出现于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腾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随着城市社区的发展,“单位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社区成为构成城市的最小组织。Wolman(1998)将代谢的概念引入社会系统,提出了城市代谢的概念,他通过对虚构的美国城市物质流和能量流的分析,指出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是城市代谢的重要环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输入城市的物品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城市不仅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垃圾的处置也已成为城市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城市生活垃圾及废弃物的收集利用也已成为“城市矿山”。在城市系统中,社区是物品的最终消费者,所消费的物品包括源于自然环境的水等自然资源,以及源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社区也是污染物和废品的生产者,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可再利用的包装物品、废旧物品等。如何减少和处理好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并将社区消费后的包装物品、废旧物品等回收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王虹等(2006)认为,作为最终消费者的社区在循环经济建设中必须承担消费者的责任。

社区作为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作用,既体现在消费前,也体现在消费中和消费后。在消费前,作为消费者,其消费偏好决定着企业的生产行为,对市场的走向有着最终的决定力量。在消费中,主要表现为节约使用,如是否重复使用、节约消费等。在消费后,消费者也要建立类似于企业的延伸责任,对其消费后的包装物品、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可见,社区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监督者,也是循环经济的参与者和实践者。搞好社区消费后的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对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2)社区循环中的物质流分析

社区由众多消费者组成。一般人均产生生活垃圾1.5千克/天,而且还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其中至少有50%以上可以回收利用[12]。社区中的生活垃圾从大类来分,可分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两大类,从具体的废弃物来分,主要有废纸类、废塑料类、废纤维类、金属类、玻璃类容器类、厨房垃圾类、有毒有害类(废旧电池等)、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流程见图7-4。这些废弃物中的很大部分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回收使用,但由于没有进行分类回收,未能循环使用,导致资源浪费。社区废弃物的处置有多种方式,其处置方式有:

图7-4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流程图[13]

②企业→工业产品→社区家庭消费→废旧物资→废品收购人员上门收购→废品公司→再生资源企业,或企业→工业产品→社区家庭消费→废旧物资→废弃→拾荒者捡拾→废品公司→再生资源企业。

③企业→工业产品→社区家庭消费→废旧物资→社区回收站→废品公司→再生资源企业。

④企业→工业产品→社区家庭消费→厨房垃圾→社区回收站→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对于不可回收的社区废弃物处置方式有:企业→工业产品→社区家庭消费→废弃物→回收站→城市环保部门集中填埋、焚烧等。

社区生活垃圾具有分散性,价值低廉,不易分拣,要将这些物品进行循环利用,其前提条件是集中,形成规模效应。而这仅仅依靠一般企业集中式的行为难以做到,个人和社区集群恰恰可以承担这个责任,形成“正常品→社区消费→社区消费后集中回收→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企业→再生资源”的物质流和价值链。因此,通过什么机制使众多社区居民都能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集中投放,使循环经济在社区层面得以发展,是一个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2.社区循环的理论基础——公共资源自治理论

公共资源在没有规制的条件下会出现“公地悲剧”。在政府的规制下尽管产权可以得到明晰,但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高昂、信息不充分和代理风险等问题。为解决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问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通过长期研究,在其1990年出版的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一书中,质疑了公共财产治理必定会导致无效率和“悲剧”的传统观念(Ostrom,1990),提出了交由使用者自身去创设相应的治理体系。在她看来,在规模较小的公共事务治理和资源利用中,由于人们长期共同居住和交流,彼此建立了信任感和共同的行动准则,就能够从关心他人和群体利益中获得自我满足。有了这种特质,人们就会产生合作的愿望,人与人之间就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组织起来,通过自组织行为产生一些规则,包括个体利用行为规范、监督和惩戒机制等,通过集体行动,进行自主治理(祖强,2010)。在现实生活中,人不仅有逐利的一面,也受伦理道德、社会关系的约束。各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和国家,合约、法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既相互替代,又相互补充,共同完成治理的目标(王宁,2009)。相对于外在者或内部有权势者“强加”的规则约束和监督而言,公共财产的个人使用者自组织往往有着更强的动力来惩罚那些损害团体利益的个人,进而减少内部成员的不合作态度和道德败坏行为。这种社群自治的模式可以更容易形成一种普遍接受的“社会规范”,通过影响成员的价值取向和偏好,随时间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因此,这种治理方式相对于法律而言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14]

社会环境自治作为环境公共管理范畴,其自治主体或实现形式主要有环境非政府组织(民间环保组织)、社区(或社群)环境自主治理组织、环境社会成员(或环境公民个人)等。与政府管理以及市场调节相比,社区“自组织”的显著优势在于社会资本,即社会“自组织”能够利用信任、网络(人际关系、声望、尊重、友谊及社会地位)以及规范(多是非正式制度与文化规范)等来保护生态环境。在社区这样的小型群体之内,信任、网络以及规范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增强凝聚力的作用。而在大型群体中,由于匿名性以及非人格化等原因,信任、网络以及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效”的。因此,社会资本是社区“自组织”的独特优势所在。当然,实现社区环境自治需要一些基本条件,如热情、信任、知识、技术、规则、体制、资金、信息等。奥斯特罗姆认为,成功的CPRs(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原则[15]:(1)治理规则应当明确界定参与方各自所具有的权利;(2)充分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3)个人保护资源的责任应当与其收益成合理的比例;(4)监督和惩罚应当由使用者本人或其指定者执行;(5)民主的决策过程和渐进的惩罚强度;(6)使用者自我组织的权力得到外部人的承认。

3.社区循环中的自治定价

(1)自治定价的基础条件

在自主治理过程中存在三个难题,分别为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奥斯特罗姆认为,社会资本是资源使用者共享的社会规范,是资源使用者改变博弈结构的关键因素,能够惩罚那些背叛行动,对行为人的行动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制止不正当行为的动机。如果没有社会资本,资源使用者很难选择合作策略。因此,为提高资源使用者的自主治理能力,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资本(柴盈、曾云敏,2010)。这具体地表现为社区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的建立,成为自治定价的基础条件之一。

从实践和法律层面,社区自治是源于社区居民对建筑物拥有不同产权而产生的。在社区里,社区居民同时拥有两项产权——所购房屋专有产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产权。由于共有产权资源的存在,造成了全体社区居民共同治理制度的需求,这是社区自治制度产生的原因。为了全体社区居民的整体和共同的利益,全体社区居民应该以一定形式、途径,不仅对某些居民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合法及必要的限制,更要对社区内公共部分使用进行合法及必要的限制。从发展循环经济来看,就是要对社区内的废弃物的管理进行规范和限制。为此就要设立社区居民大会,制定社区废弃物管理制度,建立反映社区废弃物管理的信息平台,使社区居民对消费后的废弃物如何处置有章可循,并能相互监督。

自治定价不仅要以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和制度为基础条件,而且还要形成成员参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的行为背后是利益和成本的比较。对于某个居民来讲,生活垃圾不进行分类,随意丢弃,可能是方便的、省事的,但会给社区环境带来危害。同时,废弃物收购者上门收购对于个体而言是方便的,但可能会给社区带来不安全;如果没有上门收购,一家一户要出售废弃物又不方便,本来就不值什么钱的废弃物因为卖出成本高而不划算,致使社区居民随意遗弃。这不仅不利于废物的循环利用,也给社会带来处置成本。如果自治制度能够使个体从共享资源中获得的边际效用足够大(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则这不仅是合作行为的充分条件,而且该群体经长时间演化,搭便车者也会被淘汰[16]。为此,要通过因特网、社区信息栏等形式,建设社区信息交流平台,改变邻里之间来往极少的局面,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资本,降低居民的合作成本,形成从众效应,从而促进有利于个体共享资源使用和供给博弈中形成自主供给和管理的制度。

(2)自治定价的形成

社区循环中的自治定价是为了体现社区居民的成员权,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委员会为价格形成主体,通过订立社区管理规约的形式,为保障社区循环经济发展为目的,确定社区居民废弃物管理价格的一种方式。由于公共事务管理无法通过市场的激励方式实现,因而群体规范的存在提供了个体参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李玉连、朱宪辰,2007)。由于社区循环中,废弃物的管理任务主要是针对分类和集中收集,因此自治定价的内容主要为废弃物收费管理、收购管理和惩罚等方面。一是通过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委员会聘请专门人员或物业管理人员,在社区内设立废弃物回收站,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管理。回收站可以把居民自家不需要的物品集中起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有需要的居民或捐献给特困人群或者灾区,从而实现物品的重复使用。二是通过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委员会,确定废弃物分类要求和集中投放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费标准,核心内容是对废弃物治理的成本投入进行分摊。废弃物收费可以户为单位,也可以量为单位,还可以袋为单位,由公议决定。如韩国[17],社区定制印有社区标记的卫生塑料袋,规定社区居民丢弃废弃物必须使用这种特制的卫生塑料袋,并且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每个卫生塑料袋的价格,通过社区回收站销售给居民家庭。同时,卫生塑料袋所装的生活废弃物和垃圾必须分类,否则将退回给丢弃者。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两得,居民将废弃物和垃圾分类,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回收和重新利用,销售卫生塑料袋所得资金可用于环境保护和不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三是通过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委员会,确定不同废旧物品的回收价格,由社区回收站进行回收。居民可以选择用废弃物兑换日用品,也可由物业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回收可循环利用物资,用来抵缴居民的物业管理费。四是通过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委员会,规定不按社区规定丢弃废弃物的处罚办法。对于一个自发型中间组织,要实现自主治理和有效管理,在确立合法地位后,应建立惩罚机制,以防止参与人“突变”(犯错误)(杨新铭、任一,2009)。因为,“所有规则都包含着禁止、允许或要求某些行动或结果的规定。工作规则是人们在就采取什么行动进行选择时实际使用的、需要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规则”;而且“只有当受其影响的大多数人知道它的存在、期望他人对个人行为加以监督和对违规行为实行制裁时,才能讨论规则”(奥斯特罗姆,1990)。要通过制度使惩罚违规行为的名誉收益远远超过实施惩罚的成本,为此要做到信息公开。

7.3.3 社会循环中的价格形式——参与定价

循环经济在社会层面的循环也称为大循环,即工业最终产品经消费使用报废后,其中部分物质返回工业经济系统继续作为原料或中间品重新利用。据测算,与原生金属生产相比,每吨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分别相当于节能1 054、3 443、659千克标煤,节水395立方米、22立方米、235立方米,减少固体废物排放380吨、20吨、128吨,每吨再生铜、再生铅分别相当于少排放二氧化硫0.137吨、0.03吨[18]。发展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就是发展循环利用的资源再生产业,构建“城市矿山”,最终建成循环经济型社会。

冯慧娟等(2009)指出,再生资源产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公益性特征。再生资源产业体现经济效应、社会环境效应的统一,它不是一个纯经济性的产业,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2)准公共物品属性。从全社会来看,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一方面减少了对原生资源的消耗,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减少了垃圾的数量,避免了环境损害,节省最终垃圾处置成本,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完全借助于市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导致回收利用的不稳定性和污染的难以控制。因此,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3)双重外部性特征。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既具有正外部性,也同时具有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就是通过回收利用给产业外的行为主体带来了良好的环境,减少了垃圾填埋或焚烧等处置成本;替代了部分原生资源,减少了原生资源的使用量;避免了填埋、焚烧等对土地、大气、水体造成的环境隐患。但在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过程中也会带来污染,再生资源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将污染物直接排放,将污染治理的成本又转嫁给了社会。

1.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的替代关系分析

如前所述,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是实现循环经济在社会层面循环的关键。张菲菲和李慧明(2009)的研究表明,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具有非平衡的替代关系[19],这种不平衡的替代关系导致了原生资源价格变化向再生资源价格的单向波动,即当原生资源企业调整价格时,再生资源企业会随之作同方向的反应,但再生资源企业进行价格调整时,原生资源企业并不一定会采取相应的价格行动。从理论上讲,具有平等替代关系的A、B两种产品,A产品的价格降低会使生产A产品的企业占有市场优势,B产品的生产企业为了获得市场也会降价,也就是说具有平等替代关系的两种产品其价格会呈现相同方向的变化。但是,由于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非均衡替代关系,原生资源企业能够对再生资源企业形成相对垄断,因此上述价格变动规律并不完全适用于原生资源和再生资源市场。如果原生资源企业降低价格,就会很快占有大部分乃至整个需求市场。正由于再生资源对初始资源的有限替代作用,使得再生资源具有“天然”的价格上限,再生资源企业只能在有限的需求空间内进行竞争。可见,如果采取完全市场定价的方式,再生资源产业或企业总是处于一种被动或不利的局面。为促进和保护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使再生资源产业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应发挥公众和政府在再生资源价格形成中的作用。

2.社会循环中的参与定价

(1)参与定价是社会循环的基础

参与定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参与定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参与定价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极少数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和公用性、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时仍应采用政府定价的形式。从再生资源的产业特征和价格特征来看,要实现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或者发展再生资源产业,有赖于政府对其价格的管理。

二是公共参与定价。公众参与社会循环中的定价,一方面源于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在社会循环中,公众在逆向物流中起着关键作用,只有社区循环搞好了,分散的废旧物资回收才有基础。如东莞市“激活基层社的扁平式回收网络”[20]。该市通过32家废品回收公司,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的触角延伸至辖区内的社区(村居),在社区(村居)设立了600个废品回收站,有2万多流动收购管理人员。实行“四定”工作机制——定区、定点、定人、定价。公众在社会循环中的作用,还体现在消费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其作为消费者,通过转变消费方式,创造绿色产品市场,为再生资源的发展提供内在动力。环境非政府组织具有专业优势和良好的社会沟通优势及成本优势,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促进社会循环的发展。另一方面,公众参与定价也是公众行使权力的体现。公众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之一,应当享有全面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包括在循环经济立法、执法过程中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权。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参与的程度,决定着循环经济战略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花明、陈润羊,2007)。

(2)参与定价的目标

政府和公众在社会循环中参与定价,并不是直接干预企业定价,而是在市场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定价,使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打破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非平衡替代关系,从而实现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节约替代。此外,通过政府和公众的参与定价,使再生资源产业和企业有利可图,使再生资源产业和企业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发展壮大。

(3)参与定价的方式

①政府参与定价的方式。政府参与社会循环定价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方式。由于再生资源存在价格上限,政府为弥补再生资源企业的价亏,可对再生资源企业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政府绿色采购、绿色信贷或其他的经济手段进行激励,而对原生资源价格嵌入环境成本,使原生资源价格相对提高,再生资源价格相对较低,形成后者对前者的价格挤压,从而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二是间接方式,如规定再生资源在资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对再生资源或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实施临时性补贴,使再生资源生产企业或利用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的生产企业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

②公众参与定价的方式。公众参与社会循环中的定价方式很多,如通过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进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制度和信息传播制度进行参与;通过环保组织等团体的力量进行参与;通过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参与;通过价格听证会以及公众信箱、热线电话等传统途径参与;通过手机短信、网上投票和网络论坛及留言等现代通讯途径进行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论证、立法和决策时参与(花明、陈润羊,2007)。通过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影响企业的社会资本,影响企业产品的供求关系,还会影响政府的广义价格手段,如税收、补贴、奖励与惩罚、政府绿色采购等。

7.3.4 国际循环中的价格形式——合作定价

1.废弃物的跨国转移及其解决途径——国际合作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循环表现为:发达国家是初级产品的主要进口国,而发展中国家是可回收废弃物的主要进口国。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TRAINS数据库(2004)中2001-2002年初级产品与可回收废弃物贸易数据表明:51%的废塑料、44%的废金属、40%的废纸是从发达国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而只有4%的废塑料、5%的废金属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这种类型的循环经济,称为国际大循环经济(尤麟,2008)。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发达国家全球环境代价的主要承担者,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是建立在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被污染的基础之上。解决的途径在于国际合作。

(1)国际合作的理论基础

许多学者探讨了国家人格化问题,提出了“国家也是人”的命题。一些国际关系理论也是通过将国家比拟为人从而得以建立,如古典现实主义的“权力人”、理性主义的“理性人”、建构主义的“社会人”(姚玉斐,2010)。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资源环境全球化的认识也日益深入,国家作为“社会人”属性越来越显现,国际社会间已存在越来越多的共同的利益、兼容的规范和互惠的行动,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格局。以“社会人”为前提的国际关系理论已成为指导当今国际社会关系的主流。“和谐世界”“包容发展”理论的提出就是基于以“社会人”为前提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具体体现。作为“社会人”的国家,在做出决策时,不仅会考虑自身的国家利益,也会表现出一种“互惠”的行为倾向(Fehr,2003)。对于友善的国家,他们愿意牺牲他们的物质利益去帮助;对于刻薄的国家,他们愿意牺牲他们的物质利益去惩罚。因此,作为“社会人”的各个国家尤其是大国,终将为了全球的共同利益逐步弥合分歧,形成共识,最后成功地达成合作(伍世安、叶卫华,2010)。但要真正实现之,还需要各国尤其是大国的合作意愿和努力,同时也需要时间和耐心。伍世安、叶卫华(2010)认为,有时效率的损失可能是国际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

(2)国际合作的生态基础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地球作为一个总的生态系统,一个地方的环境问题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危及其他国家和人民,共同防止、联合治理,是人类对待跨国污染转移问题所必须持有的不二选择。在生态环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而成为可以逃脱生态灭绝的诺亚方舟(彭丁带、舒小庆,2010)。污染物无论距离输出国多么遥远,仍然存在于全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内,最终还是会随同这个庞大生态系统的物质流动循环而殃及输出国自身(王晓丽,2008)。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使北极圈越来越小,某些岛国面临消失,发达国家也同样逃脱不了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极端天气的影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环境危机的严重性决定了国际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当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理因素的差异,要求相互取长补短,进行合作。

(3)国际合作的公约基础

目前关于国际环境合作的法律法规很多(林灿铃,1994)。如:①《联合国宪章》。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把“各国依照《联合国现宪章》彼此友好之合作义务”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②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宣言的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③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再次强调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精神,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④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⑤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南极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35种国际环境公约。上述国际公约类似于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国际大家庭自主治理的行为准则,概括起来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2.国际循环中的合作定价

废弃物的国际转移既是发达国家不负责任的结果,也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发达国家由于其公民所要求的环境标准高、处置的成本高,寻求污染转移成为发达国家的必然选择;而一些发展中国家迫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的污染转移。因此,要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首先是要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切实负起责任,不仅减少污染物的转移,还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污染物的无害处理技术和援助资金,以减少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广泛性和外溢性带来的“搭便车”问题。

其次要建立一种合作定价的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对于全球或跨国界环境问题,由于涉及国家主权而又缺乏有效的国际环境组织,该方法并不适用(徐慧,2009)。为此学者们提出了旁支付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即受损失的国家从获利国家得到一定的经济或技术支持,将贸易博弈与环境博弈构成关联博弈(王军,2008;Hauer et al,1999;Lim,2005)。徐慧(2009)通过贸易与环境关联博弈分析表明,国际贸易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际环境合作,有利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从而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当进口国企业的生产率高于出口国生产率、进口国的工人工资水平较低及两国之间的运输成本降低时,两国之间的再生原材料贸易更易于同时提高两国的整体利益;反之,当两国企业之间的生产率、工人工资水平较接近,且运输成本较高时,两国企业通过再生原材料贸易所获取的利润是以很高的环境成本及就业水平降低为代价的(房巧红、苏桂富,2007)。合作定价不仅整体利润更高,还会给供应链及其节点企业乃至最终消费者带来共赢。为了实现国际循环中的合作定价机制,需要世界各国缔约有关规定,作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准则,以提高合作的程度。具体包括:

(1)做到诚信交易,充分披露和诚信披露交易的废弃物信息,尤其是废弃物的质量、种类。严禁以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或者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尤其是有毒有害的“洋垃圾”跨国转移。输入国也要严厉打击“洋垃圾”的非法进口行为。

(2)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废弃物处理资金、技术的基础上,要充分反映废弃物在输出国的收集成本,严禁由于政府补贴带来的低价倾销,提高废弃物输出国的转移成本。在发展中国家对可回收废弃物的大量需求下,发达国家应将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理补贴通过资金支持的形式补贴给废弃物目的国,而不是补贴给出口企业。

(3)废弃物输出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消费排放”责任(樊纲等,2010),而废弃物输入国应获得因处置、转化废弃物而带来的碳排放权指标[21]

总之要通过上述机制,使世界各国在自利行为下所选择的策略与实现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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