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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循环环节中的价格安排

时间:2022-1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在生产者和消费者面临更多的替代决策选择的条件下,诸循环环节价格的安排应有利于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作出符合社会利益的决策,促进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因此在循环经济的销售环节,资源环境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将绿色产品的溢价控制在消费者可接受的幅度之内,这可称之为原则III。

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性经济模式,而前者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网状经济模式。也就是说,在生产者和消费者面临更多的替代决策选择的条件下,诸循环环节价格的安排应有利于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作出符合社会利益的决策,促进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

7.2.1 初始投入环节的价格安排

企业在生产投入中,既可利用原生资源,也可利用再生资源,由此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形成了投入要素的替代关系,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的高低。如图7-2所示,设原生资源的销售价格为Py,生产企业为A,再生资源的销售价格为Pz,生产企业为B,利用资源的企业为C。

图7-2 初始投入环节的价格安排

显然当Py<Pz时,企业C会弃用再生资源;当Py≥Pz时,企业C会考虑选用再生资源;而当Py>Pz时,C会弃用原生资源。因此在循环经济的初始投入环节,资源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再生资源的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原生资源的销售价格,即Pz≤Py。在此,将之称为原则I。

问题会接踵而来:(1)当Py定价较高时,必然会刺激企业A扩大生产,甚至竭泽而渔,造成对原生资源和环境的破坏;(2)当Pz定价较低时,企业B薄利甚至无利或亏损,缺乏回收、加工再生资源的积极性。显然上述两种情形的出现都有悖初衷。

为避免上述两种情形的出现,在遵循原则I的基础上,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调整有关价格因素:

(1)提高企业A开采原生资源的使用者成本。设企业A的价格构成为:Py=CA(物化成本)+VA(人工成本)+RA(利润)+Pr(资源税费)。可通过将Pr提高至>Pr,使RA(平均利润),从而延缓原生资源的耗竭速度。

(2)对企业B销售再生资源给予有关税费(如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减免(Pq),甚至给予一定的价外补贴(Pb),使其能保证获取平均利润

(3)对企业C购进再生资源给予一定的价外补贴Pb,使之有利可图。

7.2.2 生产环节的价格安排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既可以采取清洁生产方式,也可以采取传统生产方式,由此清洁生产与传统生产形成了生产方式的替代关系,同样影响企业成本的高低[3]。如表7-2所示,设C1和C2为生产同一产品的企业,其中C1按清洁方式生产,由于在企业内部增置了相应的工艺设备、设施及人员整治“三废”,于是企业成本中除了生产成本m1外,增加了环保成本m2;C2则按传统方式生产,对“三废”不加治理而直接外排,因此企业成本只包括了m1,但此举却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W2

表7-2 不同生产方式的成本比较

由于“三废”直接外排后,会产生一系列间接污染和环境损失,其“二次整治”的难度加大,故有W2>m2,即企业C2的资源环境累积成本要高于企业C1。显然将“三废”控制在企业内部治理(或少产生“三废”),有助于增加社会总福利和提高环境效益。因此在循环经济的生产环节,资源环境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和内部成本外部化,使清洁生产企业的成本低于传统生产企业的成本。这可称之为原则II。

政府可采取如下举措来调整两者之间的相对比价:

(2)对C1的内部减排降污行为予以激励,如环保研发资助、环保设备贴息(Pb)、新增税收部分返还(Pq)等,使部分内部成本外部化,调整后的企业C1的成本<m1+m2=TC1

(3)在企业C1和C2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形成排污权价格(Pp)。即政府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之分解配额给C1和C2,实行限量排放,超量重罚。[4]单位罚款的价格标准Pf应为:Pf≥W2/Q(Q为减排控制总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C2或者要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或者以Pp水平向企业C1购买排放配额差额,或者选择罚款。

7.2.3 销售环节的价格安排

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既可以生产绿色产品,也可以生产传统产品,由此绿色产品与传统产品形成了产品之间的替代关系,影响企业的市场销售。一般说来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比传统产品更高,而消费者使用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比传统产品更低,如表7-3所示。

表7-3 不同产品的成本比较

设企业C1、C2分别生产绿色产品(X1)和传统产品(X2),价格分别为P1和P2,m3为企业绿色成本,包括产品研发、环保材料、新型工艺等费用支出,故有TC1>TC2,P1>P2;但因S1<S2,W1<W2,故综合之有CC1<CC2。虽然绿色产品的资源环境累积成本低于传统产品,但由于其售价往往高于传统产品,使一些对一次性购买价格敏感的消费者往往却步,致使绿色产品“叫好不叫座”。因此在循环经济的销售环节,资源环境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将绿色产品的溢价控制在消费者可接受的幅度之内,这可称之为原则III。

政府可采取如下措施来调整两者之间的相对比价:

(1)政府建立绿色标识认证制度,实施绿色采购(Pn),引领社会消费。

(2)在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三者之间合理分摊绿色成本m3。绿色产品可分为纯公益型(如可降解塑料、无磷洗衣粉)、准公益型(如节能电器)和私益型(如绿色食品)三类,政府可根据其公益性的大小给予不同比例的价格补贴(Pb)。

(3)对需要逐步替代的传统产品征收环境税费(Ph[5],在使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同时,缩小P1与P2的价格差额。

7.2.4 消费回收环节的价格安排

产品经过消费后成为废弃物,消费者面临两种选择:是直接废弃,还是交由回收企业收购?由此废弃处理与回收利用形成了末端治理的替代关系。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废弃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因此在循环经济的消费回收环节,资源环境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逐步提高垃圾收费和废品收购的价格,使消费者废物弃置代价大,废品卖钱有利可图。这可称之为原则IV。

为此,政府可采取如下举措:

(1)实施消费者预置金制度,即在产品销售时加收一笔押金(Pe),当消费者退还时返还,如玻璃瓶、塑料瓶等包装物的回收;

(2)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定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和召回基金(Pj),对于大件耐用消费品由生产者负责召回,以旧换新,也可委托专门的回收系统回收;

(3)提高垃圾收费标准(Ph),将垃圾处理成本逐步内部化,促进垃圾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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