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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问题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向云驹一、个人简历中国艺术报社社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领导小组成员。这种遗产美学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得到了继承、扩展和延伸。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是一种人类学诗学。

向云驹

一、个人简历

中国艺术报社社长。中央民族大学中文系毕业,获学士、硕士学位。曾获中国作协、文化部、中宣部文艺局、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设立的多种奖项。自1984年以来,从事文学评论、文艺理论、美学、新闻学、民俗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民族文学、民间文艺学的研究,发表这些领域的评论、论文数百篇。

二、学术兼职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北京杂文学会会员。中国当代文学学会会员。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常务理事。《民间文化论坛》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版权战略研究专家组成员。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学术委员、天津大学特聘教授等。

三、主要著作

《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记者的双刃剑》、《中国少数民族原始艺术》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美学立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行动是由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申、扩展而兴起的。两种遗产保护的理论、理念、原则、方法、手段、重点、目的,都有许多相同或统一之处。美学问题就是两种遗产保护的重要出发点和核心价值之一。比如,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指认、定义、价值标准上都涉及美学问题或美学原则。在“文化遗产”的定义上,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三类。其中,文化类要求“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价值”;建筑群类要求“从历史、艺术和科学的角度来看,在建筑形式、统一性及其与环境景观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遗址类要求“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1]。三种类型中前两者基本的对象就是艺术类或建筑艺术类,故其艺术价值必然指向美学价值,遗址类因为不是完整的艺术遗存,是残缺的艺术,所以,其中的美学价值需要特别标示。在“自然遗产”的定义上,也反复强调了“美学”的价值。其中,在“自然面貌”类中,要求“从美学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在“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类,要求“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1]。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都是因为它们具有突出的、普遍的美学价值而受到重点保护并在这种保护中宣传、阐释、传播、颂扬它们的美学价值。这种遗产美学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得到了继承、扩展和延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指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它们中的代表作的文化标准是“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具体标准是:“①其是否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的特殊价值;②其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③其是否具有确认各民族和有文化社区特性之手段的作用,其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以及使各民族和各社区关系接近的重要作用,其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④其是否杰出地运用了专门技能,是否发挥了技术才能;⑤其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的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的价值;⑥其是否因缺乏保护和保存手段,或因飞速变革的进程,或因城市化、或因文化适应而有消失的危险。”[2]毫无疑问,这里的价值标准,具有重要的、主要的美学立场,其中的一些关键词,如“创作天才”、“艺术”、“文化形式”、“文化传统”、“文化史”、“灵感”、“文化交流之源泉”、“文化影响”、“杰出技能”、“活的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等等,都是美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重要范畴、重要命题。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曾经因为所保护对象的美学价值的全面高扬而使文化遗产保护广及全球和深入人心,如金字塔、长城、故宫、凡尔赛宫、科隆大教堂、雅典卫城、梵蒂冈城等世界文化遗产,它们美名远扬,美誉世界。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与美学的最完美结合,它们成为人类共同拥有、共同享有又最值得精心呵护的美的建造物、美的遗存、美的天才与杰出的经典,成为人们最倾心的欣赏对象和无数异国他乡的人千里迢迢远足旅行的目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品鉴、研究、欣赏、定位,也将极大有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保护、弘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近乎包罗万象的对象中,不仅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艺、建筑术等会从艺术学、文学等角度深入涉及美学问题,就是民间文化、社会风俗、游戏竞技、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天文地理、技术发明等也会广泛涉及美学问题。因为人类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美是无处不在的,美学在今天是如此广义和广泛,它在自然的人化和人化的自然两个方面都把人类和人类社会与生活、把人类和宇宙与自然全面地结合在一起。在人类的观照中,审美视野和美学思维、美学问题成为最基本的立场,审美判断与美学价值及其选择,成为不可或缺的价值立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范畴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广阔无边,门类种类纷繁复杂,似乎打乱了我们所有的既定的文化分类及其分类原则,但是它仍然有一些基本的形态原则可以把握。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活态性、传承性、身体性、技艺性、动态性、行为性、演示性和表演性等,几乎每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它在传统分类上是属于科学、文化、艺术、文学、民俗、医药、工艺、航海、纺织或别的什么,它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代表作,就必然有上述种种特征可以让其获得新的阐释、新的定义、新的描述。从这些新的特性出发,我们才能重新统一和统摄非物质文化遗产共有的独特的美学价值和美学特色,从而重新发现它们独特的审美魅力和美学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是一种人类学诗学。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基于一种独特的语言和语言艺术(口头遗产)。从全球的文化视野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初的出发点就是试图在全球文化行动中保护急速消亡的语言和口头文学。而任何一种语言,无论其使用的人群多寡或历史的长短,它都包含着无比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有一套自己独特的语言艺术乃至艺术语言,语言及其口头文学、民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色和文化根基,它规定并长久地影响着民族文化的风格、特征、面貌。例如各民族无不具有的神话、传说、故事、谚语、歌谣、史诗等等,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口头文学的美学特征在于它的语法、词汇、音韵、发声、修辞、比喻、想象的独在与吟诵、说唱、唱诵、讲述、复沓、重叠、诗意、叙事、抒情的独特的套路、结构和体系。人类学诗学在这里就是口头诗学。口头诗学是人类艺术思维生长的辽阔原野;是节奏、音律、声韵这些美学个性形成的基石;是一个民族想象与联想的边界与抵达这个边界的手段与工具。对任何一种艺术语言的审美领悟、把握、如果不能抵达它的语言的深处,不能会心于它全部的语言艺术的奥妙与奥秘,就不可能真正认识一种艺术伟大的品质与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是一种活形象美学。人类的形象意识来自于人类的符号创作、图形化造型和形象化造物。这是人类视觉能力发展与发达的产物。从旧石器时代的石器打制到岩画涂抹雕凿,造型能力的养成,培养了形象审美。图腾是人类形象审美的第一个划时代的审美高峰。图腾不仅延续了图形、造型形象审美能力,它还汇聚了人类的表演形象、音乐形象、口头文学形象。图腾的泛化、强化,就是形象的神圣化、模式化、审美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又名无形文化遗产,然而,这里的无形,主要是指物理特质材料的无形,是指形象的演示性、即时性,不在一定的空间里演示,它就是不可见的,是无形的。也就是说,一定意义上,形象的表演,临场、在场,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表达。所以,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当中,有大量的从土著原始民族到古老民族的图腾艺术或来自于图腾艺术的艺术。这种形象美学完全是一种活态的动态的活形象,是原生意义上的“活形象美学”(这有别于学者对席勒美学作的“活形象美学”指认)。活形象美学是直观的、外观的,也是现场的、在场的;是生机盎然、生命勃然的,也是生生不息、世代传承的;是具有造型模式和色彩继承的,也是充满个性创造和个性张力的;是感性化感染力的审美,也是可体验和可经验的;是由形象引发联想、想象,也是由形象导致移情、替代、象征的。活形象美学,活在生命生活生存;形象则诉诸视觉、诉诸造型、诉诸偶像、诉诸符号、诉诸色彩、诉诸扮相、诉诸装饰、诉诸动态、诉诸姿态、诉诸面貌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文化价值就在于此种遗产是民族文化个性的突出表征,是文化多样性的根基,是永远的文化的“这一个”。活形象美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个”的形式与形象的外观。它为文化差异、文化区别而生,也为文化多样而存。它必须以自己的一目了然、标新立异区别于他族文化。形象的生成、美丑的区别在不同形象美学体系中,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原则、有自己的文化基因。众多的活形象,构成了人类文明的缤纷的美,带来了万紫千红的、百花齐放的美学群像。

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是一种感性美学。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人的感官(肤觉、触觉、听觉、视觉、味觉、嗅觉等)相关的形态比比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递传播传达中产生的美感和审美愉悦,众多的来自于激情迸发的快感,来自于肤觉的舒适,来自于触觉的圆润,来自于听觉的和谐,来自于视觉的悦目,来自于手舞足蹈之激情,来自于身心亢奋,来自于芬芳怡人的香气,来自于口舌之味道,来自于手技手艺的超乎寻常,来自于身体的极限的突破与变形。总之,它是美学作为感性学的原生地带,是美学的经验世界和感性层级,是由感觉感官触及与体味的美学。它培养、强化、保持感官对美的创造力和感悟力,坚持器官体察美的敏锐性,塑造器官表达和塑造美的能力与能量。感觉感性的丰富与敏锐,美的动态姿态,准确地把握与触及美的特性与本质,直接传达与表达美的技能技术,这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之美和美的原生态。这当然也成为一片全新的美学地带。正因为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是真正的生活美学、实用美学、生态美学。它的感性化、感官化都因为它来自于生活,置身于生活之中。饮食之美,美食之味,味道之妙,妙在烹饪技艺。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生有赞颂,老有寿贺,病有医疗,死有祭奠,婚嫁有喜庆礼仪,无不要用口耳鼻舌眼喉皮肤手脚肢体身体去感知去鉴赏去生成去铭记民族的审美趣味与审美标准。在点滴处培育美的情感,在日常中建构起美的细节与美的举手投足,在民俗仪轨中统一美的共识与共通原则,在生活的一切场景与器物中让美与感官亲密接触并化为生命的文化本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性之美如感官美学也可因此认定成表述为特定形态的日常生活的审美化或审美的日常生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还被置身于特定的空间和时间之中,因而,它的感性之美还表现为特定的空间美学与时间美学。比如,它是一种具有人文地理性质的特色的美学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高度的生态依赖性,具有深刻的历史性,具有独特的民族迁徙民族战争民族起源特色,它是一种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因而有其别具一格的空间美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表现为一种历史的活化石性质,或者历经了千百年来的传承,这种时间性的传承之美也即时间美学,也是它的感性品质之一。时间美学让我们回溯历史,让我们感知历史的演进和时间空间的统一,感知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奇妙并置与共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是一种身体美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就是一种身体遗产[3]。作为身体遗产,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是一种传人传承的文化遗产,人是其传承的主体;其二,它是以身体为载体的文化遗产,人体是它的对象、客体,也是它的主体,身体及其器官感觉感性感情都是有历史与文化渗透其间的。作为身体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借身体传达知识、经验、审美、智慧、历史、文化、伦理等,使生命的生活更加具有保障,它还通过身体的感官强化、器官强壮、身体健康、身心和谐、身体美观,身姿健美,使身体及其所处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更加具有荣誉和荣耀。身体遗产的具体形态可以分为四个层级:其一,直接由身体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二,服饰与体饰:为保护和美化身体并以身体表现、展示和呈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三,以身体为象征或者象征身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四,以身体演唱、表演、创作并成为被欣赏可欣赏乃至自我欣赏的身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身体美学的价值在于为我们打开了审美的身体维度,这个身体维度,又从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和解读人类的各种文化,使我们耳熟能详的文学、艺术、民俗等等有了新的价值观,解放了我们的思想,也释放了我们的感觉感性与感官。文学中有诵读、气息、音韵、喉咙、声音元素,音乐中耳朵、舌头、手臂、手指、身势、表情也使音乐成为身体的一部分,舞蹈更是一种全身体运动的艺术,戏剧等表演艺术以其情节化、故事化、人物化再现“生活”。身体性直指美学的丰富性与敏锐性,身体性还决定和规定着美学的活态性、在场性、当下性、即时性。身体美学以身体遗产作为对象,将使身体美学获得无比丰富的美学资源,在“身体哲学”兴起和转向的文化思潮中,身体美学将提供极有价值和意义的学术贡献。

作为口头诗学、活的形象美学、感性美学、身体美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它必然与古典和经典美学具有完全相异的范式和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是美学的处女地和新生地,将为美学开辟全新的天地和崭新的阵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是大众的、集体的、民间的美学,这种大众性、集体性、民间性来自于约定俗成,来自于口耳相传,来自于代代传承。口头、形象、感性、身体是对应于和相反于文字书面、理性抽象、思辨知性、心智个性的。所以,这样的美学必然要求材料占有的丰富,要求充分地了解所有个体个性中的共同点和共性,要广泛辨析各种各样的美学样态形式,要充分认识与研究民间文化的历史与传承规律。没有广泛并且深入的田野调查,这样的工作几乎是无以展开。在这里,美学必须从哲学象牙塔中走出来,到民间的田野去,方能有所作为。事实上,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美学正是来自于他的田野作业,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美学是对集体美学最具启发性的成果,杜威的实用主义美学来自于对生活的观察与关注,巴赫金的狂欢化理论来自于对民间文化的深刻省察,理查德·舒斯特曼的身体美学来自于他对东方身体技术的钻研与体悟。尼采、福柯、梅洛·庞蒂、威廉·詹姆斯、德勒兹、萨特、海德格尔、德里达、巴塔耶、利奥塔等众多哲学家和美学家都曾涉足此类研究,显示了此领域所具有的强大的思想学术魅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境界

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研究有什么样的现实功用和美术价值?它将把我们带入一个什么样的思想文化境地?它的美学境界充分具备对人类追求的诱导和魅力吗?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已故著名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对此作了一个精辟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具有伟大感召力和说服力的概括——“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个表述,可以说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研究的最高境界和至美追求。这是一种人类学美学的广阔视野和伟大襟怀的理想表述。它基于美学的人类学,但升华至人类学的美学。

所谓“各美其美”,就是要坚持自己的文化自觉、美学自觉,有自识、自信,能自主、自强。每个民族在文化交往中都应具备这种文化立场和文化原则。不以他人的美学标准取代自己的美学标准,不以他人的美学价值抹杀自己的美学价值,不以他人的美学样式冲毁自己的美学家园。每个民族都有坚持自己美学传统和美学理想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各美其美,才能确保美学趣味的丰富多彩和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美人之美”,就是一个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美学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球保护,强调的是国家不分大小、民族不分强弱、人群不分肤色、历史不分阶段,但凡在地球村中共同居住生活,其所创造的文化就是值得尊重的,值得保护的,值得视为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首要实现的目标必须是美人之美:能够认识到他者与我者的不同,能够意识到文化多样性的至关重要,能够赞美他者之美,能够宽容文化之不同,理解美学之趣味,广知博识他者之美美在何处、美由何生、美妙何在。美人之美,必须有充分的交流,对他者有充分的尊重,能够以他人之美为美,而不是唯我独尊,并且在美学的深处知道他者之美,把他者之美作为美去欣赏与褒奖,超越自我美学,能用多样的美学标准、美学趣味、美学价值去赞美世界上多样而不同的美。

所谓“美美与共”,就是美的差异并存,美的多样共存,美的和谐相处。历史上,此民族不容彼民族之美,后代不容前朝之美,唯见自美,他者尽丑,这样的事例、史实、现象不绝如缕。和平共处、和谐共生的美美与共,其实是人类生存的大境界。政治冲突、经济竞争、战争频发、文化冲撞、宗教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此起彼伏,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在相当时期内还很难达到相容相谅、和平共处的境况,何况美学上的美美与共。所以要真正实现美美与共,道路还相当漫长。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先从文化艺术、美学上入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平台上,在美学的国际舞台上,加强彼此的理解与宽容,加强彼此的和谐与和睦。一旦在美学上切实实现美美与共的境界后,是不是反过来又可以促进政治、军事、经济、宗教上的冲突、对立、战争、争执的消弭与化解呢?

所以,假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研究能促进人类文明共享,能促成人类美学境界达于“天下大同”的进步,能把全球的非物质文明中蕴藏着的伟大价值和美学意义真正地揭示出来,普及到人们的心灵深处,那它对于人类的伟大贡献就值得大书特书。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美学问题就是一个我们一点都不容忽视的巨大课题。

四、余论:烟花的美学意义

以浏阳烟花为代表的中国烟花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民间文化遗产,是源自于中国传统民俗、传统记忆、传统发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烟花的文化起源,来自于“爆竹声中一岁除”的节日民俗、祛祟民俗,来自于火文化、用火民俗,来自于中国火药发明与运用。因此,烟花文化是中国伟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之一。与烟花相关联的以及在烟花演进历程中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火把节、踢踏舞、春节、爆竹、火龙舞、耍火龙、打树花等等。烟花的美学价值归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美学价值及其范畴,并集中体现为感性美学和活形象美学。烟花是一种中国式的狂欢美学。与西方的狂欢来自于日神和酒神不同,烟花的狂欢来自于火神的狂欢,是火与人共舞的狂欢,是狂欢的节日与节日的狂欢。狂欢是感官与感性的解放、释放和狂欢,是活形象的狂欢。烟花是震撼视听的感官之美、身体之美。爆炸的听觉震撼,最初是施之于魑魅魍魉的,最后反施于人类自己,从祛魅到娱己,从神圣到普通,从审丑到审美,其中蕴涵着中国民间美学的独特历程和价值取向。瞬间的绽放是视觉极限和想象形象的突破。长时间的美学期待和瞬间的审美满足,烟花给予人类的审美刺激和视觉刺激达到了无可替代的境界,因而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以浏阳烟花为代表的中国烟花,基于中国伟大的火药发明和从古至今传承未绝的火文化,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它也应该早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转引自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第6页,宁夏人民出版社,2004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转引自《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第221页至222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见《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三》,刊于2010年第四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4]见《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体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三》,刊于2010年第四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转引自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第5页,宁夏人民出版社, 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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