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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分包的审批与管理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工程分包的审批1. 审批权限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由发包方自审,报请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对特别事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性质按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实施。4. 各级审查工作各级审查工作由同级经营管

(一)分包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29条和《合同法》第273条同时规定,禁止(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是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需要。

(1)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2~3个等级,60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 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爆破与拆除、电信工程、管道工程等。

(2)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设1~2个等级,13个资质类别,其中常用类别有: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等。如同时发生多类作业可划分为结构劳务作业、装修劳务作业、综合劳务作业。

(二)关于分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1. 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里包括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超越自身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两类情况。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3. 挂靠

挂靠是与违法分包和转包密切相关的另一种违法行为,包括:

(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2)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无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

4. 违法分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工程分包的审批

1. 审批权限

(1)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的,由发包方自审,报请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2)合同金额大于5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属局管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项目经理批准。属二级单位管理的项目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自审查通过后,报二级单位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由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3)合同金额大或等于200万元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报工程局有关部门审核,最终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2. 审批事项

(1)常规审批事项包括工程分包立项、分包商的选择评价和工程分包合同签订等。只有终审通过,项目部才能正式办理获得批准的事项。

(2)对以下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①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③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④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工程预付款的;

⑤人力不可抗力的其他特殊情况。

对特别事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性质按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实施。

(3)发包方可对审查事项按审批权限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 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不允许“先斩后奏”、或为回避审批程序,采取以大化小的做法将一次分包的项目肢解后多次分包。

(4)凡是采用单价承包的工程分包项目由发包方按计划分包工程量估算合同总金额,当工程分包实际结算金额累计超过估算合同总金额的15%及以上时,发包方应按该项工程分包审批权限重新上报审批,并附《分包商业绩评定表》和情况说明,获得批准后应重新签订分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3. 工程分包立项审批

工程分包立项审批由发包方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分包商的选择评价和工程分包合同审批由发包方分别填制《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和《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特别事项审批由发包方填制《工程分包特别事项审批表》,各审批事项应附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说明。

4. 各级审查工作

各级审查工作由同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每级审查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查通过后必须将有关资料报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四)企业应当采取的分包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3)严格审核分包方的资格,为分包方建立档案;

(4)加强分包合同签订管理,确保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

(5)签订合同后,要召开履约部门负责人学习、分析分包合同;

(6)要加强对分包工程质量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7)加强成本控制,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8)定期分析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

(9)注重履约跟踪和完工总结,为以后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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