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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界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界定主题案例钟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14]案情回顾2009年9月18日,浙江X建设有限公司将六横WX花园Ⅰ标段排房工程承包给本案当事人钟某某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是正确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分包关系的界定

主题案例

钟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14]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18日,浙江X建设有限公司将六横WX花园Ⅰ标段排房工程承包给本案当事人钟某某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2010年9月12日,钟某某与本案当事人李某某之间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六横WX花园Ⅰ标段排房工程泥工部分委托原告李某某进行施工,李某某自行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予以管理,人员工资由李某某支付,实际由钟某某代为支付后与李某某进行结算。2010年11月5日,钟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欠条1份,载明浙江X建筑公司WX花园排房工程内外粉刷、二次结构、屋顶细结、地下室工程人工工资共欠30 000元整。后双方对法律关系及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裁判意见

对于所拖欠款项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钟某某出具的欠条中所写明的是拖欠工资,但由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之间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之间履行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述款项确认为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订有《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实际上是按该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此不同于雇佣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关系是正确的。

评析探讨

如基本原理部分所述,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15]两者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首先,合同目的不同。雇佣的目的在于劳务的给付,而劳务产生的结果非其目的所在;分包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务的结果,而劳务的提供仅是实现该目的的手段。其次,劳务的性质有所差别。受雇人所给付的劳务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即应服从雇用人的指挥;而分包人则原则上不须听从承包人指挥,其劳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再次,劳务的标的性质不同。雇佣的标的系种类劳动,而分包的标的则是提供特定的劳务。最后,时间上的持续性不同。根据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以及范围发生影响,可以将合同分为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前者的合同内容因一次给付即可实现,后者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16]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于一时的合同,而雇佣合同则是继续性合同。

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是正确的。首先,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的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而非雇佣合同;其次,合同约定将六横WX花园Ⅰ标段排房工程泥工部分委托原告李某某进行施工,也即李某某需对泥工部分的劳务结果负责;最后,合同约定李某某自行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予以管理,人员工资由李某某支付,也即钟某某并未对李某某及其组织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指挥,表明李某某及其组织的人员并非从属于钟某某。综上,钟某某和李某某之间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另外,依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由于钟某某与李某某均系自然人并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X建设有限公司与钟某某之间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关系以及钟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均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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