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金融与法治

金融与法治

时间:2022-07-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了公务人员的认知俘获和金融系统历史遗留的缺陷结构外,我们的法治系统也促进了金融化。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中,人们不再为资金损失或风险过高承担个人责任。最初,银行本身对有限责任的状态持怀疑态度。银行家和大众的观点发生了转变,英国迅速转变成了有限责任系统。繁荣与萧条的周期开始了,这个周期会于1929年在美国达到高峰,造成全球性的灾难后果。

除了公务人员的认知俘获和金融系统历史遗留的缺陷结构外,我们的法治系统也促进了金融化。银行和企业的法律结构的总体关键变化一直是金融市场风险过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种变化允许个人银行从坏账中脱身。安德鲁·霍尔丹是英格兰银行的首席经济学家,也是银行业改革的公开支持者。他相信造成我们今天这种大而不能倒难题的关键原因之一,是从合伙结构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结构的法律转变开始的。在有限责任公司结构中,人们不再为资金损失或风险过高承担个人责任。[30]

直到19世纪中期,要求银行所有者为自己机构的鲁莽交易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风险控制。实际上,利益相关的并不仅仅是他们的个人资产,中世纪的银行家甚至可能在自己破产的银行门前被处死。[31] 这种系统无疑十分严酷。但是,霍尔丹指出,无限责任(至少在冒风险的个人资产方面)意味着“股东、银行经理和广泛的社会利益几乎是一致的”。[32] 在美国和英国,早期银行业各自为政,杠杆率低,流动性高。金融部门的资产只占全国GDP的一部分,而不是像今天这样远高于100%。银行持有的现金一般占自己资产的1/4还多,无论任何时候,储备的资源都能偿还至少一半的负债。作为对比,今天的大型银行能覆盖10%的负债都算好运了。

这是银行业转变成有限责任机构的直接后果,从19世纪就开始出现,并持续到进入20世纪。富有的国家急需资本进行铁路、工厂和家庭的金融投资,决定开放银行业。它们取消监管,允许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而无须按照合作或股份制公司运营。在后者制度下,每一位所有者都对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而针对前者,如果事情不妙,个人所有者无须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实际上落到了政府身上—最终又落到了纳税人身上。

最初,银行本身对有限责任的状态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无限责任是荣誉勋章,证明他们是安全的机构。但是1878年格拉斯哥市银行因投机放贷和会计实物缺陷倒闭,终结了这种态度。80%的银行股东陷入赤贫,其中许多都是寡妇和大龄单身女性,她们通过购买股份来养老。在倒闭之前,著名英国记者、商人、时任《经济学人》主编的沃尔特·巴杰特认为,无限责任的好处是虚假的,因为投入了一切的投资者不会向英国经济腾飞所需的领域投资。银行家和大众的观点发生了转变,英国迅速转变成了有限责任系统。到了1889年,只剩下了两家无限责任制的英国银行。在美国,同等规模的转变在大萧条之后发生了。

有限责任无疑释放了更多资金。银行规模更大—所冒风险也更高。有限责任意味着银行家无须害怕为损失承担个人责任,所以承担更多债务。杠杆率(债务总额与银行用于日常运营的安全资本的比值)在19世纪中期从3-4倍增长到20世纪初的5-6倍。(今天,大多数大型银行的杠杆率约为20-30倍。)回报率得到更高赌注的支持,得到了提高—但金融危机的数量也提高了。繁荣与萧条的周期开始了,这个周期会于1929年在美国达到高峰,造成全球性的灾难后果。

但在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这些事件并未得到良好记录,也未能得到理解。在随后发生的大萧条中,小型地方银行和区域性银行的系统性破产(与少数国家银行相比资本供应不足)被视为无限责任而无法遏制恐慌的证据。罗斯福总统反对这一点,他认为小型银行在危机发生前比大型银行表现得更好。但即便如此,立法机构依然决定转变成有限责任制。他们构想了一个更加集中的国家银行系统,由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也就是美联储—的新系统提供担保。新系统将扮演国家最后贷款者的角色。当时,这个结构可谓言之有理,然而从某种角度上讲,这也是今天我们所熟知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开始。

所有这些立法变化都为我们今天拥有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业提供了养料。今天,收益私人化,但损失却社会化了。[33] 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许多美国投资银行联合起来,让它们能够形成那种巨大的资产负债表,从而满足了成为衍生品市场等新领域严肃玩家的先决条件。前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执行董事霍尔丹在2011年关于此问题的一场指控性的演讲中总结说,这场一个世纪之长的发展造成的局面里,银行家本身的利益“与其他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一致,并别说社会利益了。这个断层的关键在于,私有化收益与社会化风险的不平衡。只有在银行业才会出现正确的控制和错误的动机组合在一起的不适局面。” [34]

你无疑能够在高盛身上看到这个效果。高盛在1999年放弃了传统的合伙制转而上市。要说银行此前没有出现变化那就太天真了—证券交易已经取代了关系型借贷成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薪酬结构得到进化,向承担风险的人施加了更多压力—但企业的公开发行显然加速并深化了这些变化。[35] 怎么会不深化呢?此前,合伙人向银行投入的资金量十分大,这对其本身的净财富很关键。他们退休之前都无法取出任何资金,就算退休了也只是在很长时间后得到少量财富。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合伙人都为机构遭遇的所有不良承担个人责任—这意味着他们的家庭、汽车、一切。[36] 上市后,风险分散得更广,分摊到了股东自己头上。有了这一点,再加上高盛在2008年满足了联邦支持的条件,你还会吃惊于高盛银行从华尔街曾经最受尊敬的经纪商变成懊丧的前雇员格雷格·史密斯2012年描述的那样子吗?史密斯在《纽约时报》发表了自己感情炽烈的辞职信,他笔下在高盛只有三种办法能成为领导。第一是“劝你的客户投资我们试图脱手的股权或其他产品,因为这些产品被认为潜在利润较低”;第二是让客户“完成任何能给高盛带来最大利润的交易”;第三是想办法得到一个“职责是交易缩写为三个字母,流动性差,透明度低的产品的职位”。

除了这个谁来负责的大问题外,我们的法治系统还有许多方法偏好大公司和金融机构,而不是小玩家。其中部分转变都是20世纪80年代股东革命的一部分。股东革命是一场意识形态的转变,不仅仅产生了关于企业意义和企业应当为谁的利益运作的新想法,还让税法、消费者保护和破产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变化。这些变化倾向于维护企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伊丽莎白·沃伦议员写了不少这个话题的文章。作为例子,看看2005年的破产滥用预防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这个法案拥有一个卡夫卡式的名字,因为它实际上取消了助学贷款等项目的破产保护,却对金融做出让步,在破产法中加强了衍生品的保护(是的,这些金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个立法决策实在让人难以置信:那些拼命希望在社会上胜出才背负贷款的人—这些人的机会被金融的增长限制了—陷入不利,而金融业本身却得到了保护。[37] 如果没有那么多政客受到金融业的金钱和认知俘虏,这类“改革”法案还能通过吗?我觉得不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