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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金融法治秩序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围绕亚洲金融法治秩序,我们将探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亚洲一体化中的法律合作”、“亚洲金融良好治理的法律合作路径”等相关问题。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司法部门应积极完善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等机制,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反洗钱的国际法律合作,推动亚洲金融合作秩序的完善。未来十年,亚洲区域金融治理与法律合作框架可以在完善政策对话、危机救助、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努力。

围绕亚洲金融法治秩序,我们将探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亚洲一体化中的法律合作”、“亚洲金融良好治理的法律合作路径”等相关问题。

复旦大学张建伟教授认为,这种法律合作的手段既可以表现为国际“硬法”治理模式,也可以表现为“软法”治理模式,甚至表现为二者有效结合的混合模式。亚洲国家要开展法律合作,就需要有一个对话和决策的常设性机构或决策平台,比如是否可以考虑构建区域性金融治理委员会,通过这种方式来促进法律合作的具体运作,开展区域性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当然,开展区域性监管成功的关键在于单一民族国家能够全面参与监管标准的设立过程,并在国家是否遵守的问题上拥有最终决策权,以解决主权成本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在政策有效性和维护国家主权之间实现平衡。当然,最重要的还必须要有一个灵活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制定程序,也就是说需要一个多边条约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将有效监管原则和国际金融硬法和软法结合起来。在具体法律合作框架的设计上,亚洲各国应该充分考虑系统性分析的外部影响和宏观经济效应,尤其要注意金融治理结构的透明度、问责制、发言权、合法性等问题的制度设计。

具体说来,在监管法律合作方面,亚洲金融治理应首先注意坚持透明度、最低限度协调和相互承认原则。在透明度建设方面,在2009年9月匹兹堡G20峰会上,各国都重申了趋同的国际会计准则对透明度建设的重要性。就亚洲来说,由于具有不干涉内政事务的传统,亚洲各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构建方面比较注意保守金融机密,使WTO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亚洲国家得不到落实。为此,东盟会计师联盟应该发挥实质性作用,以推动中国—东盟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增强透明度。在这方面,可以参照欧盟的做法,要求各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编制。最低限度协调原则要求亚洲各国努力做出尽量遵从国际标准的最低限度;相互承认原则的贯彻,则使亚洲各国未来法律合作与协调难度降低。

在法律合作的主体建构方面,由于目前仍缺乏专业性的监管合作组织,应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域性、专业性金融合作治理组织或类似于亚洲金融治理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可以先模仿WTO机构方式,推进自贸区金融治理主体建设。随着将来自贸区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和形成,可以仿造欧盟莱姆法鲁西框架的机构组织模式,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亚洲金融合作的治理结构设计应注意成员国参与投票与发言时的公平性、合法性,并尽量在投票规则设计上采用一致同意原则。

法律合作的客体方面,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监管规则,中国先后与新加坡、菲律宾、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6个东盟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谅解备忘录,分别就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双边互访、信息交换与共享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达成共识。在持续金融监管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集中度等方面达成合作标准。在流动性监管合作方面,2009年5月,中国与东盟已就区域外汇储备库问题达成共识。2010年3月24日,“清迈倡议”多边协议正式生效,建立了总规模为1200亿美元的区域外汇储备库,可以对危机国家施以援手,以帮助其有效地摆脱金融困境。

在反洗钱法律合作方面,由于东盟境内有最大的毒品生产基地,亚洲的腐败、贪污犯罪率也很高,但自贸区内尚未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法律合作机制,以有效应对这些问题。目前,中国检察机关正在与东盟十国检察机关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这势必对因缺少双边引渡条约而导致的缺陷和不足有所助益。目前,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司法部门应积极完善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追回等机制,进一步深化反腐败和反洗钱的国际法律合作,推动亚洲金融合作秩序的完善。

未来十年,亚洲区域金融治理与法律合作框架可以在完善政策对话、危机救助、监管合作等方面作出努力。改善亚洲金融治理结构,为亚洲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作贡献。

(1)强化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EMRAP)对话平台的作用,加强金融监管信息沟通、金融法律和金融政策多边对话与合作。

(2)改革亚洲开发银行的治理结构。目前亚洲开发银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其治理结构不尽合理,美国和日本投票权占的比例较大,分别占有12.76%的投票权,中国的投票权为5.44%,印度的投票权也只有5.35%。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增加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的投票权比重,并在投票权比例方面适当考虑GDP和地区影响力因素。

(3)亚洲区域金融治理与法律合作可以以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清迈倡议和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等三大机制为平台,展开充分对话与合作,其中中国应有更多的话语权并扮演积极推动者的角色。

(4)大力加强中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契机,通过双边主义和亚洲区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获得亚洲乃至国际金融治理话语权。拥有国际金融中心,对于提升自己在亚洲乃至全球金融与法律合作机制建设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中国本土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愈是成功,则中国在亚洲乃至全球金融治理方面的“发言权”就愈大。通过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吸引亚洲其他国家资金到本国投资,有助于掌握区域规则制定的主动权。

(5)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上海还应大力推进上海债券市场与亚洲债券市场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为此上海应在加强发债主体、境外投资者参与范围及程度,以及金融服务基础设施与法律软环境、人才等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方面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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