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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改变两大类原产地标准。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定的具体百分比各不相同,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增值不得低于交易价值的60%,澳新紧密经贸协议规定不得低于50%。

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完全获得和实质改变两大类原产地标准。完全获得是指产品从种植、收割到提取,整个生产过程完全在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境内完成,或者是用上述产品在成员境内制造、生产的。此类产品不包括任何源于第三国的原料和成分,因而其原产地是显而易见的,其认定标准也非常简单。但在生产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完全获得的产品只占国际贸易的极小部分,成为现代贸易的例外。

当使用产自不同国家的原材料、半成品制造某一产品时,原产地的确定就变得非常复杂。对此,区域贸易协定均规定了实质改变的原产地标准,以产品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被充分制作或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地。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具体标准用以界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一种标准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heading test),即依协调税制,进口投入品的税则分类与最终制成品的税则分类相比是否发生变化。税则分类改变包括章、目、子目和项的改变。欧盟与其他国家如南非、墨西哥、智利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采用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采用了税则的章、目、子目以及项改变的标准。

第二种标准是增值百分比标准(value added test),它要求产品在经过最后生产加工后特定比值达到规定的百分比。考察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增值百分比标准通常依三种方式进行:出口国(包括国内或区域内的价值含量)的价值增值必须达到一最低百分比;最终产品价值与进口投入品成本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一最高百分比;原产部分在整个产品的构成部件中的比例应达到一最低百分比。不同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定的具体百分比各不相同,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增值不得低于交易价值的60%,澳新紧密经贸协议规定不得低于50%。

第三种标准是加工工序标准(technical test),即要求产品只有经过了特定加工工序后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积极测试),或产品如果发生了特定的加工工序后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消极测试)。加工工序标准在涉及纺织品、化工产品的原产地时运用较多。

上述三种原产地标准各有优缺点,每一种标准都不足以满足所有目的和准确确定所有产品的原产地,因而在自由贸易协定的实践中,有时会同时采用上述二种甚至三种标准。据WTO的统计资料,在调查的87个自由贸易协定中有81个制定了税则改变标准,75个制定了增值百分比标准,74个制定了加工工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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