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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保护

时间:2022-03-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2.适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商品范围较小,适用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范围较宽,后者包含前者。

(一)原产地保护的基本概念

1.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1999年8月17日起实施)第2条和第3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天然药物的产地由于环境、气候、温度、水分、阳光等自然条件的不同,同一种类的药材在不同的地区出产,其质量差异很大。前人经过长期的观察和比较,常习惯认为某种药材以某地产者为正品,称为“道地药材”,由于这样的药材质量最佳,人们更愿意选择使用,因此对于这些药材来说,原产地标志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

2.地理标识保护 TRIPS协议第3节第22条地理标识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各成员应提供法律手段,防止公众因货物的标志或说明上表示或暗示货物来源于其真实产地之外的某一地理区域,从而误解了该货物的地理来源;遇到这种情况时,各成员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制止构成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当某一商标所含的内容或构成该商标的地理标识中所标示的领土并非货物的真实来源地时,如果使用这样的商标或构成该商标的地理标识将会使公众误解货物的真实原产地,成员可在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或在一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下,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以上三款保护均可适用于尽管在文字上表明了货物的真实来源,却又以其他方式向公众虚假地表示该货物来源于另一领土的地理标识。

(二)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由于原产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多数国家对进口货物都要求标明其原产地,否则不得进入市场,有些国家甚至要征收额外的标记税。按照WTO的多边贸易规则,如果某产品在本国未获得原产地保护,则其他国家也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1年3月5日发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4条和第5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①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②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③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④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⑤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⑥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第6条、第7条和第8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施加的各种标志、标签,凡已标明原产地的可视作原产地标记,未标明原产地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三)原产地产品保护与原产地标记的异同

1.前者是针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措施,而后者则是应对国际市场的保护手段。

2.适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商品范围较小,适用原产地标记的商品范围较宽,后者包含前者。对于地道中药材(饮片)或以地道中药材(饮片)为主要原料药的中药制剂来说,两种保护方式均适用。

3.国家对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产品质量、产品数量和产品包装标识等均实行监控制度,凡原材料、产品质量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使用原地域产品名称、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

4.原产地域产品的产地名称、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从该特定地域转移到另一个地域,也不可以买卖,这是二者区别于商标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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