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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的制定缺乏产业针对性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增值标准有其合理性,但也具有较明显的缺点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更为严谨。根据我国具体产业需求和缔约方的具体国情,以我国产业战略为指导,通过产业调研制定有针对性的原产地规则。

(一)增值标准有其合理性,但也具有较明显的缺点

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应作为选取原产地标准的重要参考之一。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和亚太贸易协定以增值标准作为原产地规则的主标准。对于产品区域价值的计算一般以出口离岸价格和非原产成分到岸价的差额来确定。这种计算方法在非原产成分的价值难以估算时便会失效。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更为严谨。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对产品的区域价值含量作了精确的说明,生产商可以任意选择以交易价值方法或净成本方法计算区域价值含量。当非原产成分的价值不能获得时,便可以采用净成本方法计算其区域价值含量。

而且,不分产品类型一概适用增值标准也会使原产地标准丧失针对性。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产品基本完全适用40%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仅要求100多种六位税目下的产品适用税则归类唯一标准,而且这些产品主要集中于黄油、冰淇淋、动物皮毛、养殖珍珠等农产品。《中智协定》中的特定产品规则虽然涉及的产品种类更多一些,但仍以农产品为重点,对不同种类的产品拟定的标准区别不大。这种单一的标准难以有效引导高科技等重点行业的发展。

另外,增值标准虽然简单明了、便于理解,但也有其固有的适用缺陷:一是主观性较强,较容易受人为因素干扰;二是国际贸易中的原材料价格、制成品价格以及汇率水平波动导致计算结果波动大;三是由于需要计算各种价格要素,对于企业账册存档和管理要求很高。由于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够健全的特点,上述缺点有可能在实施中被进一步放大。

1.公式计算的主观性较强,在证书签发过程中较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一般来说,增值标准都制定了计算公式,要求各自由贸易协定成员方遵循WTO的海关估价协定和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确定到岸价(CIF)、离岸价(FOB),并进行增值比例的计算。

不过,我国的原产地增值标准只规定了成交价格方法,即非原产成分与出口产品离岸时的成交价格的比率不大于一定百分比即可享有原产资格。但对公式中的原产成分以及成交价格等参数的内涵和计算方法并未明确规定。签证机构目前仅颁布了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办法,尚未制定出关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细则。因此,在涉及原产成分的具体计算方法时,便会遇到含混不清的情况:同一工厂若混合使用原产和非原产零部件生产同一类产品,应如何计算各批次产品的原产成分价值,采用何种库存方法,涉及的劳动力价值以及促销、经营、售后、特许权费、运输、保险和包装成本、利息成本等成本应按照何种方法进行分配和计算;另外,当计算的增值百分比处于标准的临界点时,如何认定结果(如中国—东盟的区域价值成分是40%,当计算结果为39%时如何判定);在产品不能满足增值标准时,微小含量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可以适用于哪些税目下的产品。这些细节性问题都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以确定。

而且现实操作中,部分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对具体签证人员的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部分签证人员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对本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仍然随意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对于这样的情况,一旦进口国海关对货物的原产地真实性有所怀疑,即使其向出口国提出核查请求也很难被查实。

2.要求企业有完善的账册存档和管理机制,对企业的守法程度和自律性要求很高

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对企业账册存档和管理机制有很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有良好的守法程度和自律意识。但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制意识一般较弱,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企业的守法程度和自律性相对不足。而目前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企业有可能难以抵制优惠关税的诱惑,冒险以欺诈方式修改会计账册,人为扭曲增值标准计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骗取原产地资格。因此,增值百分比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催生瞒骗风险。

3.发展中国家多是国际贸易中的弱者,受原材料价格、制成品价格水平波动的影响较大;汇率的波动更放大了材料价格和制成品价格的波动

发展中国家是国际贸易中的弱者,缺乏议价权,多为商品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同时,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能力不成熟,政治稳定性较差,这都会导致汇率浮动偏大,会进一步放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波动。因此,同样的产品基于汇率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可能在不同时期得到不同原产地的认定结果,这无疑降低了企业贸易决策的可预见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企业在利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方面的投机性。

(二)具体建议

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建议我国在以后与发展中国家商谈自由贸易区时逐步摒弃以增值标准“一刀切”的制定方法,转而采用客观性强、简单易行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原产地判定的主标准,辅之以少量的增值百分比标准。对于已签署的采用增值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加强双方海关和签证机构的沟通,建立高效的核查机制,确保增值标准得以严格实施。

尽量降低增值百分比的适用范围。对必须采用增值百分比的产品,应明确百分比的计算公示以及各参数的范围,如:原产成分中包含的劳动力价值和材料价值具体包括哪些要素,可计算在原产地成分内的一般成本包括哪些部分,促销、营销和售后服务成本、特许权费、运输、保险和包装成本、利息成本等如何分配和计算,适用的库存方法等。

签证机构应制定一整套完善、严谨的签证操作规程和严密的审核监管措施,以适度控制签证人员自主裁量权,保障签证人员的执法安全,也保障企业能够做好生产和贸易的预先安排。

根据我国具体产业需求和缔约方的具体国情,以我国产业战略为指导,通过产业调研制定有针对性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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