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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典当业的非审慎金融监管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典当行不吸收公众资金,其营业失败也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但是我国对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具有从事非法集资现象的内在冲动。因此必须对当代典当行的营业范围作出限制,防止其发放信用贷款或变相发放信用贷款。也要对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作出限制,防止过高金额引发较大信用风险。

传统典当风险主要来自误收赃物、鉴定估价和市场预测失误、绝当变现等,这些风险均属商业风险。其债权均有质押作为担保,其信用风险几无。由于典当行不吸收公众资金,其营业失败也不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因此传统典当制度监管制度的设计仅需着眼于治安和保护出当人利益。但是我国当代典当业在营业范围和营业对象方面不同于传统典当业,其面临的风险类型和范围也远远超过传统典当风险。第一,由于从事房地产典当和对企业放贷,典当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典当行具有吸收公众资金的内在冲动;第二,由于我国对金融业准入的严格管制和利率管制,信贷属于紧缺资源,从事贷款业务回报率较高,典当行具备从事信用贷款的内在冲动。第三,在从事财产权利典当(尤其是股票)和房地产典当的情况下,由于价格和变现难易度受到市场的影响较大,导致典当行经营风险加大。因此我国对典当业进行非审慎的金融监管非常有必要,监管重点如下。

(一)防止吸收公众存款

我国典当行由于业务范围和业务对象的扩展,因此对资金的要求十分强烈。但是我国对典当行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典当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典当行不能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能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不能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具有从事非法集资现象的内在冲动。虽然《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典当不得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典当行涉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在重点对典当行非法集资进行监督检查以外,必须适当放松对典当行的融资约束,使其能从多方面拓展融资渠道,解决典当的融资问题。

(二)防止发放信用贷款

传统典当行从事以财产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基本没有信用风险,这是其享有较为宽松的监管的前提。因此必须对当代典当行的营业范围作出限制,防止其发放信用贷款或变相发放信用贷款。典当行发放信用贷款虽然表面上扩大了典当行的业务量和提高了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但其承担的风险加大,最终不利于典当行稳健经营。[13]监管法律也要禁止典当企业不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出借款项,典当行也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上述行为均构成了变相发放信用贷款。[14]

(三)加强财产权利典当和不动产典当的监管

由于财产权利典当和不动产典当带来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对不动产典当业务进行监管时,要引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信用风险。也要对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和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作出限制,防止过高金额引发较大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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