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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分权机制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重塑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分权机制在市场发展和制度改革的双重推动下,我国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增强,金融监管的中央集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已经无法单独承担起这一监管重任。由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存款的安全性问题,中央政府应对其严格准入和审慎监管。

四、重塑我国金融监管纵向分权机制

在市场发展和制度改革的双重推动下,我国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增强,金融监管的中央集权机制的建立有助于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是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但是我国既面临着监管区域较广的实际情况,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多。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已经无法单独承担起这一监管重任。因此构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分权的制度框架迫在眉睫。

由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存款的安全性问题,中央政府应对其严格准入和审慎监管。证券市场是全国高度一致的,证券经营活动主要在全国市场上开展,其风险也容易在全国范围内扩散,证券业也应当由中央政府集中监管。地方政府不仅应当拥有有关金融发展与规划的事权和金融救助的责任,也应当拥有与责任相匹配的建设符合当地发展的地方金融体系的相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权力。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中等及以下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进行非审慎监管;地方政府也应当拥有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和监管的相关权力。地方政府要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防止出现多头监管所代理的监管效率低下和监管空白等问题。近年来各地成立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是地方政府承担金融管理和监管职能的一个很好的探索。[26]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分权需要考虑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负外部性的大小。短期内,我国地方政府还需要继续扮演主导地区发展的角色。而不同行政区域地方政府之间为提供公共服务,吸引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而在投资环境、法律制度、政府效率等方面展开的跨区域政府间的竞争日趋激烈。[27]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配套,就有可能产生更大的负外部性,进而威胁中央的整体利益。地方政府滥用金融监管权往往会有两种倾向:一种是由于地方政府不适当的控制和干预,金融活动产生风险,继而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有研究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例,说明由于基层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控制和干预,基金会风险约束软化,导致其坏账累积,经营风险高企。[28]另外一种是地方保护主义,为了促进本地的金融发展,地方政府往往具有放松监管要求的动力。可采用两种方式解决分权导致的负外部性问题:其一,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金融监管纵向分权可以采用统一法规和分级监管的模式。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属于中央和地方合作领域,由中央立法,地方负责执行。也就是说在全国层面上制订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律中应当明确授权某些领域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实施。其二,赋予现有的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督办性的职能,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通过协作、督促、监督等形式,落实中央决策,协助地方执行,监督地方执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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