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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中央集权体制形成的历史考察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在纵向上中央集中金融监管权,在横向上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享监管权。地方政府无金融监管权,也不设金融监管部门。至此通过一行三会的垂直领导体制的建立,中央集中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得以正式确立。中央集中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积极影响,为本世纪初十年间我国金融业的高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监管环境。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概括为在纵向上中央集中金融监管权,在横向上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享监管权。中央集中金融监管权具体表现为一行三会采用实体性垂直管理的模式,即金融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组成独立的垂直管理体系,依法独立实施金融监管,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地方政府无金融监管权,也不设金融监管部门。

中央集中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分权式改革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但是这一做法引发了经济上统得过死的问题,地方缺乏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打破中央在经济上的高度集权,向地方放权的过程。由于分权式改革对地方政府形成正面激励,因此中国经济转型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国在经济领域的分权。[7]分权式改革在金融领域表现为金融地方化和多元化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改革发展的推动力,急需金融业发展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竞相创设大量旨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性金融机构而不同程度地获取了支配金融资源的权力。一时间,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农村合作基金会、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的股票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采用各种手段干预国有银行的经营,国有银行(包括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出现了普遍的实际隶属于地方的现象。这样,国有金融机构在追求国家金融利益之外追求地方与自身利益的行动开始频繁显现。[8]在金融监管体系尚未成熟完善的背景下,金融地方化和多元化带来所谓的金融三乱现象,即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和乱集资。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成为系统性的地方金融风险的导火索,从而使中央政府下决心进行彻底整顿。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拉开了彻底整顿的序幕。[9]通过金融整顿,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准入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或设立的经营金融包括证券业务的机构都是非法金融机构,必须一律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一律禁止。”[10]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均构成非法金融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11]非正规的、地方性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被取缔,1998年国家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关闭了依托STAQ和NET网络系统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以及所有地方股票交易市场。[12]199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方案的通知》下发,全国范围内开始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13]法律对民间自发的融资活动原则上持保守甚至反对的态度。对民间借贷,只承认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调剂型借贷,不承认民间经营性的放贷活动,对企业间借贷一律予以禁止。对民间集资的管制十分严格,常常以维持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名义对民间集资进行行政整顿和清理。由于缺乏明确的民间集资合法性标准,融资人往往面临非法集资的刑事指控,遭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同时,中央政府开始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人事安排和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变成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难以真正落实。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分行,总行和下属分行、支行之间形成垂直管理的体系,从而增强了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有利于增强金融监管的统一和效能。1998年国务院证监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合并,中国证监会取得了依法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权力。中国证监会全面接收地方证管办,构建了垂直化管理体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它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2003年为使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分开,提高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权威性,国务院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业市场,银监会在全国设有36个派出机构。至此通过一行三会的垂直领导体制的建立,中央集中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得以正式确立。

中央集中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对我国金融安全产生积极影响,为本世纪初十年间我国金融业的高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监管环境。但是其消极影响也十分突出,既影响了金融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金融监管的全面覆盖。首先,中央集中的统一监管体制阻碍了金融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抑制了金融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性发展。中小企业的特点表明,其融资主要依靠中小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活动。在金融抑制的政策下,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出现萎缩,而非正规金融活动处于被打击的地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14]其次,地方经济发展被忽视,地方经济遭受信贷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困扰。[15]最后,金融监管无法做到全面覆盖,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地方政府没有金融监管权自然也没有金融监管的责任。由于监管权限以及行政成本的问题,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实现监管的全面覆盖,地方金融风险往往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由于金融风险的传递性,过高的地方金融风险也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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