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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权的纵向分权问题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横向上是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在纵向上则体现为中央金融监管权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权限微乎其微。在金融管制逐渐放松的背景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已是当务之急。金融监管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3]因此金融监管权的纵向划分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权力的集权和分权的制度安排,选择一个什么样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横向层面的集权与分权以及纵向层面的集权与分权。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横向上是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机制,在纵向上则体现为中央金融监管权的高度集中,地方政府权限微乎其微。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管是横向监管机制还是纵向监管机制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分业监管的横向机制受到了金融业务混业趋势的挑战,而中央高度集权的纵向机制则受到了金融多样化和地方化趋势的挑战。分析历史,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监管在纵向上的集权与金融管制加强是一体的。在金融管制逐渐放松的背景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监管权已是当务之急。[1]但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现了权力几上几下,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循环轨迹。[2]因此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盲目地授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极有可能导致金融秩序混乱。

金融监管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虽然与一般行政管理权相比,金融监管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3]因此金融监管权的纵向划分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的分权问题。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传统理论一般都以事务的性质为标准。凡属全国性的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由中央国家机关决定;凡属地方的事务,即涉及本行政区域利益的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4]以事务的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比较抽象,不够明确具体,全国性事务与地方性事务之间区分标准也并不确切,除了国防、外交、货币等领域外,全国性实务的范围并没有定论。而且由于不同领域的性质各不相同,中央和地方的权力界限也有所不同。因此有学者提出:“与其试图在全国性事务和地方性事务之间找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清晰标准,还不如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领域,寻求按照事务的类型发现分权的可能性。”[5]研究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划分,就必须针对金融领域,结合一国具体国情,进行详细的分权研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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