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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通过互助互利来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金融形式,它对于推动金融普惠,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回答这些问题,本章首先对合作金融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做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的四种形式,即合会、资金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最后就我国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对策性的建议。

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通过互助互利来解决融资问题的一种金融形式,它对于推动金融普惠,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合作金融生存、发展的空间就在于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能够提供一种直接面向客户,信贷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一般无须抵押、担保),授信额度较小的融资方式。[1]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信用社是我国的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但是它一直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产物。它的存在目的并不是为了全体社员提供互助性的金融服务,而是为国家工业化募集资金,其产权制度和治理机制也完全没有合作制的特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消除信用合作社的金融风险,我国对信用合作社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统一法人制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两种合作金融方式。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其他合作金融形式。合会是我国传统的合作金融形式,作为民间金融形式,至今还在我国很多地方盛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这些种类繁多的合作金融形式是否具备合作金融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法律如何保证其运营的安全性?又如何推动其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为回答这些问题,本章首先对合作金融的产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做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的四种形式,即合会、资金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最后就我国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对策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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