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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传统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行政传统_为公民权利限定政府权力_公共管理简明读本(一)西方行政传统——为公民权利限定政府权力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这时就需要把一部分权利交出来,让渡给公共管理。长期以来,《权利法案》一直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并成为以后其他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

(一)西方行政传统——为公民权利限定政府权力

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埃德蒙·伯克)。西方的天赋权利论,在霍布斯那里的主张是人人皆有自由,因而可以任意用其力以保其生。但是既然这种权利会导致“自保”,这项权利就会落空,就无法真正地运用。这时就需要把一部分权利交出来,让渡给公共管理。国家带来了政治秩序,由此构成了社会和文明的基础。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则是完全自由的状态,每个人都能有自由、平等、独立,自然法在其中起着维持作用。但这种没有写明的自然法因无本可据,会导致误用、争执。政府的功能就是参考自然法的秩序来弥补这些不便。因此,在洛克那里,政府监管的秩序,不是政府、国家、人民的创造,而是来自自然法,政治秩序是重新发现自然秩序。深受近代启蒙思想家影响的《联邦党人文集》,作为美国宪法起草的思想背景,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建立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的“权利”[20]

在国家建立之后,他们考虑的,就是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如何保障一介草民个人的公民权利?

作为对《美国宪法》条文的补充,《权利法案》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权,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和平集会和请愿自由权,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不受侵犯权,私人财产权,获得陪审权,律师辩护权,不能强迫被告自证其罪,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未列举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不得受到否认和轻视等。《权利法案》列举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来源于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权利的积累。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利法案》是对北美权利传统的继承,由所谓“自然权利”通过《权利法案》转换成了宪法权利,也就完成了美国革命的原始目的,即维护殖民地居民的基本权利。

长期以来,《权利法案》一直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并成为以后其他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美国经过漫长的以法治国的历史,法律的品种已经相当齐全,大到宪法、小到专业法规和规定生活中种种细节的法,样样俱全,一切人在美国遇到的任何麻烦,都可以归结到某一条或某几条法律条文中去解决。法律成为美国人生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1]。从1971年起,美国的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对执行公务中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例外,也就是他在执行公务时坚信自己是不违反宪法的,才可以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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