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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秩序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制度与秩序——规范原理制度与秩序是管理的基础。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关于秩序,哈耶克在《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一文中有所论述。哈耶克还论述道,在某种程度上讲,每个组织也必须依凭规则而非仅受具体命令之约束。秩序与制度息息相关,是各方遵守游戏规则所达成的一种理想状态。

一、制度与秩序——规范原理

制度与秩序是管理的基础。就制度来说,最宏观的莫过于社会制度。它指人类在团体生活中为了满足或适应某种基本需要所建立的有系统、有组织,并为大众所公认的社会行为模式,也可说是维系团体生活与人类关系的法则。人类要生存,就要满足各种迫切的需要,而各种满足需要的方法,便形成了制度。

人类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可分为:总体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一个社会中不同领域里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教育制度等;具体的行为模式和办事程序,如考勤制度、审批制度等。

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将社会制度分为自生的和制定的。所谓自生的制度是指:从团体生活中自然发展出来的,例如婚姻、宗教、财产等制度;而制定的制度则是指:在有意识、有计划下创造的,例如司法、社会福利、银行等制度。它具有普遍性、复杂性、连续性、持久性、变异性、强制性等特性。同时,具备了观念、结构、目的、权威、人员、角色地位、规范等要素。

不同层次的社会制度产生不同的功能,其影响和制约的范围也不相同。总体社会制度决定着社会形态的性质,是制定各种制度的依据。一般来说,社会制度具有如下的功能:(1)行为导向功能,为人们提供思想和行为模式;(2)社会整合功能,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人际关系,建立社会正常的秩序;(3)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通过制度保存与传递人类的文化,使之世代沿袭,并在空间上得到普及。制度的负功能是,已经建立的制度常常代表社会上的传统行为模式,容易产生刻板、僵化的倾向,不易随时代的发展而及时变迁,对个人行为与社会发展起一定的阻碍作用。

关于秩序,哈耶克在《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是由个人和组织构成的》一文中有所论述。他认为,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是以自生自发的秩序和刻意建构的组织为基础的。毋庸置疑,对于诸多内容明确的任务来说,组织乃是促使我们进行有效合作的最有力的手段,因为它能够使那种作为结果的秩序更符合我们的愿望;然而,在另一些情形中,亦即在我们因所需考虑的情势极为复杂而必须依赖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的情形中,我们对这种秩序的特定内容所拥有的控制力量则必定会受到限制。

一般来讲,上述两种秩序会共存于任何一个复杂的社会之中,而不论其复杂程度如何。然而,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我们所喜欢的任何一种方式把这两种秩序混为一谈。我们在所有的自由社会中所发现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家庭、农场、工厂、商行、公司和各种结社团体,以及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公共机构,都是组织,但是反过来它们又会被整合进一种更为宽泛的自生自发秩序之中。

哈耶克还论述道,在某种程度上讲,每个组织也必须依凭规则而非仅受具体命令之约束。在任何一个组织里,只要其成员不是组织者的纯粹工具,那么该组织经由命令所确定的就只能是每个成员所应履行的职能、所应达到的目的以及应予采用的方法所应具有的某些一般特征,而必须把所有的细节都交由个人根据他们各自的知识和技术去决定。然而确凿无疑的是,任何人都不曾成功地对复杂社会中所展开的所有活动做到全面且刻意的安排,这个时候就需要规则。

那些支配一个组织内部行动的规则,有着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即它们必定是履行组织所分派的任务的规则。它们的预设是:每个人在一个确定结构中的位置乃是由命令所决定的。此外,每个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不仅取决于他在该结构中所占据的位置,而且也取决于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为他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因此,这些规则所调整的只是职能机构或执行机构的行动细节。

讨论至此我们不难看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些制约。秩序与制度息息相关,是各方遵守游戏规则所达成的一种理想状态。良好的制度设计往往能带来有序与稳定,而漏洞百出的制度则常常导致混乱与无序。制度的良性运作产生秩序,秩序反过来加强和巩固制度,凸现制度的品质与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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