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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混沌

时间:2022-03-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秩序与混沌18-1秩序与混沌是社会关系的两个基本形态。凡体现社会秩序的法律、道德风俗、政令、章程、契约、合同、约定等,某些部分失效,便会产生某些混沌态,失效部分愈多,产生的混沌态愈多。讨论有序与混沌,必须界定范围和内容,不可泛论和空说。因此,既不存在绝对有秩序的社会,也不存在绝对混沌的社会。有序与混沌是人的两种生存状态,是社会的两种存在状态,不能笼统地说有序比混沌好,也不能笼统地说混沌比
秩序与混沌_社会共生论

18.秩序与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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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混沌是社会关系的两个基本形态。如果说有第三态,那便是半有序半混沌态,即使这种形态可称为低度有序态,也归于秩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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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社会秩序?据《辞源》的解释,秩与序两个字,皆有次序之意。《书·尧典》:“寅宾出日,平秩东作。”秩,次序。《荀子·君子》:“长幼有序。”序,次序。秩序连用,也指次序。在系统论中,有序是讲系统的组织性。社会生活中,秩序是描述人之间关系的,常说“秩序良好”、“秩序混乱”,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秩序。所谓社会关系的有序(秩序)态,乃是指人与人之间关于资源存在确定的共生关系,即组织性:例1,大学生小朱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进公司工作;例2,白小姐与宋先生结婚。一国之社会可粗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社会秩序就有宏观秩序、中观秩序和微观秩序。宪法、道德以及全国性的法规、政令、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如果落实于现实,便显示人们的宏观共生关系,体现宏观社会秩序。地方法规和政令、社会组织(包括各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学校、企业、宗教组织)的章程、地方风俗习惯等,如果落实于现实,便显示人们的中观共生关系,体现中观社会秩序。契约、合同、协议、结婚证、领养证以及各种约定,如果落实于现实,便显示人们的微观共生关系,体现微观社会秩序。购物、看病、乘车等一次性的共生关系,也属于微观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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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行动遵守规则,形成秩序,规则是秩序的必要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那么,规则从何而来?帕森斯认为规则是社会独立于个人而先决定的。“帕森斯的这一‘内化’模式的核心要点是以下三个命题:(1)稳定的社会秩序依赖着行动者在行动时遵守规范,或者规则;(2)规范或规则是社会独立于个人预先决定的;(3)对维持一种社会秩序来说,关键是在行动者的意识中被内化的道德性规范。”[39]显然,在帕森斯看来,面对规则,人是没有多少能动性的,然而他的学生加芬克尔不赞成老师的观点。“加芬克尔认为:(1)稳定的,一再出现的社会行动模式是行动者权宜性努力的‘成果’或‘成就’(accomplishment或achievement);(2)规则与其说是再行动之先,是行动的‘蓝图’和规定,不如说是再行动之后,是使行动成为‘可说明的’,可描述的一种‘工具’,类似物理实验报告中的程序说明(尽管实际中实验并不根据程序进行);(3)社会的‘秩序’的基础,如果说有的话,也是认知性的,并非规范性的。不过这里‘基础’的含义已远非帕森斯心目中那种僵硬的‘物’(thing),而是一种过程(-ing)。”[40]孰是孰非?社会规则确有“独立于个人预先决定的”。例如,法制国家中,一批婴儿出生,宪法不是“独立于”他们“预先决定的”吗?帕森斯有理。然而,社会规则如何变为个人的行动呢?人有理性,当然要经过个人的认知,再行动。就此而言,规则“是认知性的,并非规范性的”。那批婴儿成年后,对宪法各有理解,各行其是。加芬克尔有理。帕森斯和他的学生加芬克尔,见仁见智,各持己见而已。有些规则先于个人而存在(是否先于人类存在,那是从柏拉图到康德的老问题,此处不论),例如,在你出生之前已有的法律、制度、道德、风俗、规章、契约等。有些规则后于个人而出现,例如,在你出生之后才有的法律、制度、道德、风俗、规章、契约等。有些规则你参入制定。但是无论规则在先或在后,也无论你是否参加制定,规则只是规则。唯有当人们认识和理解规则并且付诸实践,社会秩序的规则才能化为现实的社会秩序。有规则,就有序。这里的“有”,一为有无之“有”,二为有效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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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混沌?混沌同于浑沌。《辞源》解释为,天地形成前的元气状态。《淮南子·诠言》:“洞同天地,浑沌为朴。未造而为物,谓之太一。”《易乾凿度》:“太易者,未见气也。太初者,气之始也。太始者,形之似也。太素者,质之始也,气似质具而未相离,谓之混沌。”混沌还有意相近的词——混茫(芒)。《释文》:“崔()云:混混芒芒,未分时也。”《抱朴子·诘鲍》:“夫混茫以无名为贵,群生以得意为欢。”这里不讨论天地未开的元气,也不讨论初民时代的问题,用混沌一词,为了表达有序的反面也,故也称无序。所谓社会关系的混沌态,乃是指人与人之间关于资源不确定的(无名、无分、无次序)关系,即无组织性:例1,工人小方没有进某工厂工作,他与该工厂在劳动关系方面处在混沌态;例2,青年小朱没有进某学校读书,他与该校在教育关系方面处在混沌态。凡体现社会秩序的法律、道德风俗、政令、章程、契约、合同、约定等,某些部分失效,便会产生某些混沌态,失效部分愈多,产生的混沌态愈多。全部失效,全面混沌,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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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与混沌是相对的。讨论有序与混沌,必须界定范围和内容,不可泛论和空说。倘若要确定一个人是处在有序态中还是处在混沌态中,必须指明所讨论的是他的哪方面关系。是他和政府的关系?是他和所有公民的关系?是他和某个公民的关系?是他和某公司的关系?是他和该公司中某个人的关系?不同的关系,情况可能不同。倘若要确定社会是处在有序态还是混沌态,必须指明所讨论的是社会的哪部分,是宏观社会、中观社会还是微观社会,是全方位的还是某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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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态之下的混沌。例如,和平年代社会秩序良好的有序态之下,也会有夫妻离婚、企业破产、两个公民之间没有任何私人关系、两个人之间没有任何交往等混沌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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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态之下的有序。例如,在天下大乱、军阀混战的混沌之下,也会有家庭和睦、商店营业、工厂开工、学校上课等有序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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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紊乱的关系是不可分的。秩序是绝对的限制,它不是别的,正是严格的物理规律;绝对的紊乱不是别的,正是系统熵的分解。这两者都意味着死亡。”[41]社会的主体是活生生的个人和多种多样的组织,不可能机械化。谁能像机器?哪个组织能像机器?机械化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毫无秩序,不可能有任何社会交往,绝对的紊乱之下当然没有社会。因此,既不存在绝对有秩序的社会,也不存在绝对混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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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问题。有序与混沌是人的两种生存状态,是社会的两种存在状态,不能笼统地说有序比混沌好,也不能笼统地说混沌比有序好。专制是有序的,能说好吗?动摇专制的乱是混沌,能说坏吗?军阀混战是混沌,能说好吗?民主政治是有序的,能说坏吗?而要根据有序和混沌的内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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