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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矛盾的激化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矛盾的激化中国广土众民,各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而这些地区,又有民族压迫的特殊问题。民族矛盾和经济矛盾交织在一起,使民族间的矛盾急剧激化。中国少数民族很多,集中聚居地区的情况也各有差别。如1850年前后,云南人口700余万,“汉民占十之三四,回民占十之一二”,其他被称为“夷”或“彝”的10余个少数民族共占十之五六。

五、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矛盾的激化

中国广土众民,各个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但经济上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和汉族聚居地区一样,受到战后银贵钱贱的破坏影响和官赋、私租加重剥削的危害。而这些地区,又有民族压迫的特殊问题。民族矛盾和经济矛盾交织在一起,使民族间的矛盾急剧激化。

中国少数民族很多,集中聚居地区的情况也各有差别。这里主要只述回、苗两族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及新疆的情况。

清政府没有科学的民族概念。满贵族在入主关内之前,与蒙族结成联盟,建立了统一的清帝国之后,标榜全国人民“皆我赤子”,一视同仁;但其实却执行以满族为主,联蒙制汉,或联蒙汉以制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歧视政策。

清政府对回族的歧视毫不掩饰。《大清律例》规定:“盗犯已行”罪,汉人犯者赃在银50两以上,才处徒刑;银100两以上,才处流刑。若是回民,则“结伙3人以上”,“不计赃数”,“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308)还有这样的成案:“回杀汉者,抵死”,“汉杀回者,令偿敛葬银24两”(309)了事。如此歧视,由来已久。在经济比较稳定,阶级冲突不怎么尖锐时,尚可相安,到了经济衰退、阶级矛盾尖锐时,便易于激变。

汉、回之间礼俗互异,相互轻侮,经常因细故、积误会而形成矛盾。这类误会、矛盾若被各族豪强所操纵,便“贪横构衅”,发生械斗。地方当局又以“暗中挑拨”,“意图两伤”(310)为得计;到了不得不处理这些事件时,辄“以强弱为曲直”,谁强就袒护谁。一般说来,汉较回强,在处理时,地方当局便总以袒护汉族为多。

回民在全国各地与其他兄弟民族——主要是汉族,错杂相居,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状态。在云南、陕西、甘肃3省,回民居住比较集中。如1850年前后,云南人口700余万,“汉民占十之三四,回民占十之一二”,其他被称为“夷”或“彝”的10余个少数民族共占十之五六。(311)回民在诸少数民族中独占多数,与汉民约成1与2之比。(312)陕西,“汉回错处”,(313)甘肃,“自省垣及所属府、厅、州、县,大半参居回民”。(314)但总的说来,汉民多于回民。回民的宗教团结坚强,并有清真寺公费,缓急可资通融。在这些省份,敢于反抗、并有能力反抗民族歧视的,首推势众心齐的回族。所以当民族矛盾激化时,采取最激烈的形式——武装斗争的多半是回民。而一旦发生暴力行动,回族内部的统治阶级为了转移劳动群众的目标,就惯于煽动民族情绪和宗教狂热,以致不分是非曲直,仇杀异常酷烈。

18世纪初,清政府在云南确立自己的统治后,禁止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典当和买卖土地;到了19世纪中,这个禁令已成具文。汉民利用土司“图得价银”的弱点,经常廉价兼并彝民土地。凡彝民向汉民以土地作抵的典当、债务,汉官多回护汉民,以过期不赎为词,把彝民田地断归汉民。通过这类方式,彝民的土地日益被汉民兼并。到19世纪20年代,个别地区如永北厅北胜土司管辖地,已典出十之三四,十之七八不等,致彝民“无田可耕”。(315)1848年,云南当局解决永昌汉、回仇杀案,严令保山(永昌府首县)回民将产业全数售与汉民,“腴田”多被汉族豪强所占有。(316)回民既怨官府,又仇汉民。

在云南,矿业(包括铜、银、铅等)和农业一样,同是重要的经济支柱。经营者主要是回、汉两族人民中的有资力的人物。云南矿业到嘉庆时已趋衰落,至道光更每况愈下。矿业的不景气,激化了矿业投资人物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若发生在不同民族间,即回汉之间,他们往往各自煽动本族群众“分朋树党”,发生激烈械斗。在1840年前,所谓“汉回构隙”,“争利斗狠”的事件,已屡有发生。1845年,保山地方汉、回之间因争矿利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械斗,该省其他地方回民也相继响应。到了1847年更演变成为循环仇杀。林则徐受任云贵总督处理此案,“调兵一万有奇,用饷四十万”,(317)镇压回民,惩处汉民,并命令双方具结互保,才算把仇杀压制了下去。在处理善后中,清政府虽然宣布原则为:“但当别其为良为匪,不必歧以为汉为回”;“汉回同体,执法持平”;(318)但事实上处处“护汉抑回”;又把所有当地回民数千人“驱逐徼外”,强制迁往潞江西岸、自然条件恶劣的官乃山落户。清政府原想借弹压手段和隔离措施以减少双方仇杀,事实则恰恰相反,“仇衅愈结愈深”。他们既失“故业”,“其稍有刚气者”,便经常在“沿边滋扰”,从曲靖至永昌上下2000余里间,“每思乘机报复”。(319)至于由此而形成的汉回两个兄弟民族间的隔阂的影响尤甚,直至解放前夕,还没有完全消失。(320)

在陕西,汉、回之间,“间衅数开,结党寻仇,械斗劫杀,往往而有”。(321)在甘肃,“自来回、汉杂居,动相仇杀”。(322)地方官通常采取弥缝调和办法来解决,“不复论其情之曲直,但计其势之强弱”,“每多偏蔽汉民”。(323)这样,回民积怨日久,先与汉人拼命,渐而至于与官府为敌。

苗民以聚居在贵州的为最多。当时所称之苗,不只限于苗族一族,(324)还包括水、回、侗、瑶、彝、布依等少数民族。在贵州,苗族集中聚居的地区叫“苗疆”,约占全省面积的一半。与贵州毗邻的湖南西部凤凰、乾州、永绥、古丈坪、保靖等4厅、县苗族聚居区,也别称“苗疆”。1726年,清政府在“苗疆”实施“改土归流”的政策,事实上是与土司进行妥协,形成“土流并存”的局面;并“挑选精壮”,在贵州的苗疆里,“且屯且戍,以此弹压苗民”,(325)实行军事封建的专制统治。单在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5厅,即分设120堡。在湘西苗疆的兵力部署是:沿边环计700余里内,苗寨2000余处,“共设营、汛官兵10470员名屯备”;又建置汛堡、屯卡、碉楼、哨台、炮台、关厢、关门共1172座,(326)以资警备。清政府委派“流官”,掌握府、厅、州、县的地方政权,州、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仍控制在少数民族首领“土司”手里。“凡有催科、差徭及缉拿、拘捕事,俱责成土司”。(327)

清政府歧视、钳制苗民,制造汉苗隔阂,以便操纵。例如在雷山、剑河等6厅,规定杂居比例为“汉三苗七”,以利“强弱相制”。(328)同时,又禁止汉、苗人民自由往来。汉人不准私入苗地,苗民也不得私往汉人集居地区;连赶场也有限制,必须由寨长“押苗人以同来,复押之以同往”。此外,严禁汉苗通婚,违者“从重处治”。(329)1826年重申这些禁令:不许汉人“私入苗寨,勾引滋扰”。(330)

苗等各少数民族人民在“土流并存”的统治下,深受两位一体的压迫和榨取。即:同知、通判等流官通过土司、通事等土官搜括民财,土官依仗流官(包括屯军的千总、把总)维护着世袭的统治权益。“每〔流〕官派一夫,土司辄取数夫,勒令折价;或指称误差,横加讹索”。“官用民夫一次,民间受累无穷”。(331)“官取于民者十之三,土司、通事、差役取于苗者十之七”。(332)土官对各该族人民,“侵其田土,役其子女”,不只“苛派临而身家难保”,而且使之“受辱难堪”,“非刑搕索之,家倾乃已”。(333)

贵州“跬步皆山,田土硗薄”。1737年,清政府在古州、八寨、台拱、丹江、清江5厅置屯军8939户,对每户授给土地上等的6亩、中等的8亩、下等的10亩,附近山地不限。(334)18、19世纪之际,铜仁、石砚苗地置屯军,每军百名,设百户一、总旗二。屯军每名授水田4亩,百户6亩,总旗5亩。除山地,仅屯田即达30万亩,相当于全省“实在成熟田”的四分之一,(335)超过“苗疆”耕地的一半。所有屯田,官文书中都记作“苗民呈缴”,或“情愿”让出以养兵;其实,没有一亩不是由军、政当局凭暴力从苗族人民手里夺取来的。这些夺来的屯田,虽有上、中、下三等之分,实际“悉皆膏腴”。(336)

往后,苗民一再采取暴动形式,反抗清王朝的军事封建专制统治,形成所谓“苗变”。就其规模较大的说,据《贵州通志》“前事志”,在1737~1840年的100多年间,不下10余次,也就是平均10年1次。这些“苗变”,无一例外地都被清政府镇压了。每次“苗变”参加者之被杀的变成“绝户”,幸存的被称作“叛苗”,他们的土地绝少例外都被收作官有或充作屯田。还有屯军头目,督促屯军开垦的“山岗畸零隙地”,(337)事实上很少不是公然霸占各族群众早经开垦的熟地。随着屯田面积的不断扩大,到19世纪40年代,苗民劳苦大众保留在手的土地,都是屯军所不取的“山头地角,水易湿而旱易干”(338)的奇零贫瘠之地。

上述屯田,到了19世纪50年代,已半为汉族地主分子所侵占,所谓“今日之食屯者,半是刁生劣监”。(339)

清政府尽管采取民族隔离政策,禁汉人擅入苗寨,实际上总是禁而不止。据1826年调查,进入“苗疆”的汉人客民,已有71495户。(340)这些汉人大致有两类:一是“奸商”、高利贷者;二是劳动群众。前一类人“百计欺绐”苗民,不择手段地盘剥侵占。例如,他们或酿酒、磨豆腐、宰猪售肉,有意赊给苗民,日积月累,“变抵田产数十百金”,进而把苗民的“田产妻孥”,尽攫为己有。(341)高利贷者出借钱物,月利率超过3分。青黄不接时,利息更重。借谷1石,1月之内须还至2石、3石不等;在这些“客民”、高利贷者的盘剥下,苗民匮乏不堪。(342)还有一些人,通过代交钱粮方式,最后竟把苗民土地讹为己有。(343)1839年年初,清廷虽查禁客民、流民盘剥苗人,但收效甚微。这样,在兴义,田地“悉为客有”;在修文,苗民“悉为佃户”。(344)

因利害冲突而形成的所谓“汉苗不和”,实质上乃是以民族矛盾形式所表现的阶级矛盾。

在少数民族内部,也有贫富的分化。到19世纪40年代,也出现了或占地千余亩、或土地遍布数十寨、或产量达千挑的大地主,而与穷苦苗民形成了阶级的对立。

苗民承租屯田,或承租本族和汉族地主的土地,一般都对半分租。看来似乎并不特别苛刻;可是,在土质贫瘠、生产水平很低的苗族聚居地区,却是很苛刻的。佃农保留的租余部分,常不足以糊口。承种土司土地的苗民,还须提供力役和礼品。土司凭借握有统治权力,以“退佃”为手段,“辄虐使其苗”,责令“岁上牛、羊、鸡、猪,以为年例年租”,并“多方科派之”。(345)苗族大众生机,更濒临绝境。

当18世纪,清政府规定,“苗疆”的一部分地方“粮特从轻”,另一些地方“永予免收”。随着时日的推移,这些规定都成具文。官府巧立名目,对免征者进行“采买”。而“采买”并无一定办法或限额,其榨取之重,比征银有过之而无不及。至于“从轻”者,更日益从重。苗民迫于“催比”,有“挖出亲尸”检取殉葬银器,抵交赋税的。(346)

“苗疆”还有一种传统的贡赋叫做“鸡粮”。到1840年前后,官府把“鸡粮”的鸡,先折成银价,再折成钱价。所谓一只鸡的鸡价,有竟至须“纳钱数千”的,(347)超过同一时期苏、常一带白米1石的价格。可见贡赋之重!对于没有土地的苗家,则须纳“烟户钱”,更是一种无情的压榨。

苗民等各族大众在官赋、私租、高利贷等种种苛敛压榨下,“终岁勤劳,竭其物力仅足输官,无余粟以自赡”;“终日采芒为食,不得一粟入口”。(348)这样,他们不仅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就连劳动力的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苗族劳动人民在如此重压之下,忍无可忍,奋起反抗。他们说,“为良则畏盗,而又畏官畏差,为盗则一无所畏”。他们说,“为盗而死,忍饥而死,等死耳!犯法可以赊死,忍饥则将立毙”。(349)所有这些表明,苗等各族人民为争取生存权利,已经准备起而作一番拼死的斗争。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一个地区。在这里,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居住着哈萨克、塔吉克、柯尔克孜、汉、满、回、蒙等十几个民族。18世纪中,清政府统一新疆后,为巩固边圉,于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设将军府以加强对新疆的治理。它除在伊犁派驻总统伊犁将军为全疆最高军政长官,又在乌鲁木齐、喀什噶尔等11城(350)分设办事大臣、驻防大臣、领队大臣等职官。在民事上,清政府制定“因俗施治”的原则,在汉族聚居地区设置州、县等行政管理机构;在厄鲁特蒙古、吐鲁番、哈密等维吾尔等族聚居地区实行原有的札萨克制,由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协理图撒拉克齐世袭管辖;在南疆,沿袭传统的伯克制,(351)但革除世袭,由清政府随时升补简放。伯克准内地官制,“官秩自三品以下至七品不等”;不给官俸,代之以分配定量土地和种地人的制度。(352)最高级的阿奇木伯克为三品,“每员给二百帕特玛籽种地亩,种地人百名”;(353)其下至七品的各级伯克,以次递减。“种地人”又作“小回子”,或音译作“燕齐”、“烟齐”、“延齐”,从屯田余丁中拨给。他们在耕种之余,兼为伯克家服役,“如奴仆”。(354)清政府授给各级伯克的土地和“种地人”的定额,如下表。

各品伯克使用土地和种地人量

资料来源:据《钦定皇舆西域图志》,30,“官制”。

新疆地旷人稀,清政府占有大量官田和屯田。(355)各级伯克占有的“养廉田”也不少。举南疆的库尔勒、轮台、库车、沙雅尔、赛里木、拜城、阿克苏、乌什、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及和阗等12个地区为例,最初实设各级伯克257人,除了其中从事村落行政、征集粮税及管理水利灌溉如明伯克、密喇布伯克等74人不授予养廉田外,共授给“养廉田”达40万亩和“种地人”3288人。当时这些地区耕地总计约150万亩,有59000户。(356)伯克的183家(假定1家只有1人任伯克)仅占总户数的0.31%,而享有收益的土地却达到耕地总量的26.67%。伯克作为个人来说,对土地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作为总体,实际上在耕地总量中占有了这么大比重的“养廉田”,把当地土地高度集中于自己手里,特别是在五品以上的高级伯克手里。(357)

伯克在政治上掌握行政权力,在经济上享有大量土地的收益权,并被优免了赋役,又得使唤、奴役“种地人”,实是享有特权的封建领主,使新疆的封建农奴制具有自己的特色。

清廷本来禁止伯克额外侵占土地以及“逾额”和“私役”种地人。但伯克凭借执掌民政的权势和地位,既“逾额”,又“私役”。鸦片战后10年间,伯克经常“挟势占种官地”、“役回种地”。(358)1846年,清政府查明库车阿奇木伯克皮鲁斯1人额外占种的官田和民地达42863亩,超过定额的4倍多;私役和变相私役的种地人198名,(359)比额定人数几乎增加1倍。这说明伯克作为封建领主的势力在膨胀。

从18世纪中叶起约100年间,新疆农业上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大别为5类:①自耕农,②耕种官田的佃农,③耕种屯田的兵(包括“遣犯”)和民,④为伯克耕种的“种地人”,⑤在世袭的王公土地上耕种的农民。(360)这5类农民中,第①、②两类是个体农民,第③类的兵屯基本上是“国家佃农”,第④、⑤两类的基本属性是农奴。譬如“种地人”,就是使用自己的农具,为伯克,并在伯克或其代理人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农业生产的。他们对生产都没有积极性。例如兵屯之兵,“虽任img130锄之役”,“不期收获之丰”,“只图塞责”。(361)到50年代,新疆各族人民推举迈买铁里和尼雅孜两人为代表,向伊犁将军札拉芬泰请愿,要求革退伯克、裁撤燕齐、退还私占官田等5项要求,表明新疆人民已不堪忍受封建农奴制度的剥削,要求改革这一制度。

1759年,清政府对新疆民田田赋,沿袭旧制,额定十分取一;对官田,则责成耕种者分半入官,(362)随着岁时的推移,实征额日益加重;在鸦片战争后10年间,如在库车一带,已是额征粮石的2倍。又从18世纪初起,与内地征收常制的地丁合一,“按亩出赋”不同,在新疆实行“按丁索赋”。这样,“富户丁少赋役或轻;贫户丁多则赋役反重”。如此情况,连封建统治集团成员也说,“事理失平,莫此为甚”。(363)

新疆各族人民尤引为苦的,是无休无止的徭役和额外的摊派勒索。除了将军府和本地郡王、伯克所需人力、物力,统用摊派解决外;郡王、伯克们又常借公用名目,滥行派差,横行征敛。他们(一般限于四品以上)按例轮班进京时,除向属下摊派旅途及献礼所需的牛、羊、油、面,以及运送物资的畜力之外,每乘机无偿攫取大量土特产品,供他们进玉门关后大干交易营私活动。1852年七月,清政府查明叶尔羌三品阿奇木伯克爱玛特借年班进京,“讹索路费”,就曾迫使“各回庄共摊元宝千锭……羊羔皮二千张”。(364)伯克渔敛之苛之滥,使广大群众无法安生,每遇回庄出现征敛者,“回子惧怕,有全行逃散”者。(365)

南疆各地大、小衙门的编制中原有应差工匠。伯克使之有额无匠,借以侵吞额设工匠的津贴和口粮;遇有工务,便向民间额外派役。还有其他名目繁多的陋规。如在奇台,新官上任“派照粮”;旧官卸任“派帮粮”。在其他各地,伯克也普遍派“红钱”,名为“克列克里克”,又有“色里克”的名目。这些,都“钱无定数”。(366)还有根本没有名目、没有定章的,任伯克想派多少,就规定多少、榨取多少。伯克的擅作威作福,滥肆苛敛,害得广大群众无法安生。

新疆岁需饷银三百数十万两,(367)全赖内地各省接济。鸦片战争后10余年间,此项协饷时有时无。新疆当局乃就地加重征索。清政府派驻新疆的大员,多出自宫廷禁卫的武将。他们对“民政未能周知,吏事素少历练”,听任各伯克自行其是。凡将军府有所征派,伯克便“倚势作威”,“借端需索”,“大约官取其一”,阿奇木伯克等“取其二”。(368)伯克“敲比无虚日”,民间交纳稍有迟滞,辄遭“滥行枷责”;由于他们系以官的名义勒派征取的,以致民间“只知怨官,不知怨”伯克,(369)从而扩大着清政府与各族群众的矛盾。加之“语言不通,文字不晓”,伯克从中“传语恐吓”,“颠倒混淆”,更使各族群众“视官府若寇仇”。(370)此外,少数王公、伯克也有分离思想;稍有风吹草动,即蓄意制造或扩大民族矛盾,进行分裂活动。

将军和伯克的搜刮,加剧了新疆各族各业人民的贫困破产,到40年代,已形成遍地是“贫民”、“饥民”和“无业回子”(指维吾尔等少数民族失业群众的流民群)的局面。他们一再掀起抗徭、抗粮、抗差等斗争,要求变革以伯克为标志的封建农奴制度。在社会秩序动荡下,连营兵也经常纠众乞饷、围官索饷,使社会秩序更增动荡不宁。

总起来说,“回汉仇杀”、“汉苗不和”的愈演愈烈和新疆社会矛盾的激化,使民族间的利害冲突与阶级矛盾交织一起;设有某种事故,即足以触发剧烈的动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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