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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提出要约后,就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能随随便便改变或者撤回。同样,承诺也必须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超过有效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能否接受则要另行考虑决定。

第三节 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一、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

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用工合同的全部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也可以称为“缔约行为”。用工合同的订立,是用工合同成立并进一步去履行的前提,无论对当事人的哪一方来说,都是一件十分严肃和应当认真对待的事情。

(一)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订立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签订的原则

合法签订就是在签订用工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规定。这是基本原则,也是依法办事的根本保证和必由之路。

2.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按照《辞海》的解读,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方面享有的同等待遇。在用工合同签订时,要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对等的。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是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有相等的待遇,这也是以后可以协商的前提条件。

自愿,就是说在用工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双方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没有任何人的强迫行为而签订的协议。

自愿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表现出来的,是当事人自己的一种真实想法或行为,是任何人都不能强加也不可能强加的一种意愿。

3.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用工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经过多次充分的讨论研究、反复磋商,并在最后意见统一,达成共识。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要讲诚心、讲信誉。一旦用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不能随便变动或者说单方违约。要“重合同,守信用”。

(二)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签订程序

家庭服务企业人员合同签订的程序,严格地讲,是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来操作的。具体地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的步骤和必须经过的阶段。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提出申请

这个阶段也称为要约阶段,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签订用工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这个表示或者申请就称为要约,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一旦被另一方接受或者同意,用工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提出要约后,就要受法律的约束,不能随随便便改变或者撤回。要约人可以订立期限,对方如果说不能在要约的有效期内接受或者同意,要约也就自行失去效力,要约人可以改变或者撤回自己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之前,或者要约同时到达才能有效。要约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在这里,对要约的接受也可以称为承诺,对要约的接受方可以称为承诺人。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一经表示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同样,承诺也必须在约定的有效期内作出,超过有效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原要约人能否接受则要另行考虑决定。承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

2.共同磋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其中一方提出要约后,接受或者同意的一方就要把要约方请来,双方就要约方提出的用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内容要进行认真的、仔细的、反复的磋商,直到双方统一意见,达成共识,磋商也就可以告一个段落。

在这里,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对劳动者如实介绍清楚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用工的性质、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及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企业的劳动纪律与工作环境、工作试用期限、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企业基本福利待遇、双方所要承担的权利、义务等。作为劳动者来说,也同样应当如实讲清楚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本人的真实身份、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出示、个人特长、工作要求与待遇等。这样,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互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顺利达成一致的意见,也避免日后的劳动纠纷的发生。

3.签订合同

双方通过反复的磋商,并最后达成共识,没有意见与分歧后,这时就可以签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改变或者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就可视为违约。违约同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在签订用工合同时,要把好几个关:第一,用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认真审查合同文书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明确,是否存在异议。第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代表人(必须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和劳动者双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第三,合同签订的有效时间。第四,合同文本的真实有效性(必须是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合同文本),否则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五,合同文本是否送达过指定的劳动鉴证机关办理了鉴证手续。第六,合同文本必须是一式两份,其中的一份留给用人单位,一份交给劳动者本人。

二、家庭服务企业人员用工合同的履行

(一)用工合同履行的含义

用工合同的履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用人合同的规定,双方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一种行为,称为用工合同的履行。

依法签订的用工合同,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如果说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部分地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就肯定会影响甚至损害其中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规定的义务。

(二)用工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条款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条款要求,或者说只履行了其中的一部分义务,就说明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如果说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就是单方不履行。

2.实际履行的原则

所谓实际履行,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要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条款要求,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条款要求,按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当然,在特定的情形下,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原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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