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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历史作用的辩证看法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历史作用的辩证看法关于在私有制的社会里仍然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起妨碍还是促进作用,马克思在80年代的看法和50年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80年代,马克思晚年时候对农村公社的作用问题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正因为马克思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所以他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

5.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历史作用的辩证看法

关于在私有制的社会里仍然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起妨碍还是促进作用,马克思在80年代的看法和50年代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当一个社会还不具备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他认为农村公社的存在会妨碍社会的发展。他说:“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这种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不为政治领域中的风暴所触动。”[16]这是因为,这些公社既进行农业生产,又进行手工业生产,两者密切地结合起来,自给自足程度很高,这种自然经济妨碍生产力的提高,对外来的影响,有极强大的抗拒力,不易被破坏,因而阻碍社会发展。

印度的情况就是这样。1853年,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论指出,由于宗教的对立,部落的对立,种姓的对立,社会成员普遍相互排斥和相互隔离等等,印度免不了是要被人征服的。相继征服过印度的阿拉伯人、土耳其人、鞑靼人和莫卧儿人,总是不久就被印度人同化了。野蛮的征服者自己总是被那些受他们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不列颠人是第一批文明程度高于印度文明的征服者,所以印度的文明就影响不了他们。

英国人对印度的破坏,最重要的是破坏了印度社会的基础:农村公社。马克思指出:与其说是由于英国的税吏和士兵的粗暴干涉,倒不如说英国的科学蒸汽机和经济即自由贸易造成的结果,具体地说是英国产业革命产生的便宜纺织品将印度公社的基础———手工业彻底摧毁,才将印度公社摧毁的,是经济力量将农村公社摧毁的。从1818年到1836年,英国向印度输出的棉纱增长的比例是1∶5200。在1824年,输入印度的英国细棉布不过100万码,而到1837年就超过6400万码。在这同一时间内,达卡的人口却从15万人减少到2万人。印度纺织工的白骨遍布各地。

对于这样的事件,马克思深沉地说,从纯粹的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勤劳的宗法制的和平的社会组织崩溃、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悲伤的;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和任何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那种不开化人的利己性,他们把全部的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整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至于他们自己,只要某个侵略者来照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无可奈何的俘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失掉尊严的、停滞的、苟安的生活,这种消极的生活方式,在另一方面反而产生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甚至使惨杀这样的事情在印度斯坦竟成了宗教仪式。我们不应该忘记:这些小小公社身上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标记;它们使人屈服于环境,而不是把人提升为环境的主宰;它们把人的自动发展着的社会状况转化成由自然预定的一成不变的命运,因而造成野蛮的崇拜自然的迷信,身为主宰自然的人竟然向猴子哈努曼和牡牛撒巴拉虔诚地叩拜,从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出这种迷信是多么残害人了。

正是基于这种理性的分析,马克思科学地指出:英国破坏了印度这种小小的半野蛮半文明的公社,“结果,就在亚洲造成了一场最大的、老实说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社会革命”。[17]因为只有这样,印度或者亚洲的历史才能发生变化,才能发展。所以,他总结地说:“英国在印度斯坦造成社会革命完全是被极卑鄙的利益驱使的,在谋取这些利益的方式上也很愚钝。但是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是干出了多大的罪行,它在造成这个革命的时候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18]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大不列颠本国现在的统治阶级还没有被工业无产阶级推翻之前,或者在印度人自己还没有强大到能够完全摆脱英国的枷锁以前,印度人民是不会收到不列颠资产阶级在他们中间播下的新的社会因素的果实的。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满怀信心地期待,在多少是遥远的未来,这巨大而诱人的国家将复兴起来。

80年代,马克思晚年时候对农村公社的作用问题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像俄国这样大量存在着农村公社,并有共同劳动习惯的社会,就不要破坏这种公有因素,因为在俄国革命成为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并且两者相互补充的条件下,以及在西欧为俄国提供集体劳动的一切手段,即在取得先进技术和利用资本主义已有成就的条件下,农村公社就可以不必经过破坏,不必经过私有制社会的几个阶段,尤其不必经过发展为资本主义之后,才过渡到公有制社会,即可以跨越“卡夫丁峡谷”。这是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的公有因素,直接发展为更高级的公有制社会的设想。正因为马克思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所以他晚年对英国破坏印度农村公社的看法有很大的变化。他认为英国在印度消灭公有制,建立私有制,不是使当地人民前进,而是使他们后退。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就是新型的农村公社。他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9]对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一直有分歧,这里不拟涉及。我认为,马克思谈的就是建立新型或高级的农村公社。这里说的:协作和对土地以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在这条件下从事的集体劳动是为公的(不排除个人也能从中获得生活资料),由个人或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在这条件下从事的是个体或家庭的劳动(生产生活资料),完全是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很清楚,这是新型的农村公社。

马克思这种理想社会观,在他年轻时就产生了。1844年,他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而且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0]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及其解决的提法。那时,他是从哲学的角度对矛盾加以分析后提出看法的。

正由于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建立新型的农村公社,所以,他对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这段论述十分赞同:“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社会的瓦解,即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21]恩格斯同样赞扬摩尔根这段话,其《家庭、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就是以这段话来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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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科学地说明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即从公有制的社会中产生私有制,而在农村公社中两者并存———既有公有,又有私有,既有为公为集体的劳动,又有为个人为家庭的劳动;其中的私有制发展为三种继起的私有制,即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种在社会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以奴役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对农村公社的否定———既是对其中的公有制的否定,又是对其中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由农村公社公有制和私有制分别产生的意识能延续下来,并在不同的私有制社会里产生巨大的作用;在私有制社会中,仍大量存在的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作用;最终取代私有制社会的未来社会是高级的或新型的农村公社,这里既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为集体的共同劳动,又有生产资料的个人或家庭所有制,以及为了全面发展个人的个人或家庭的劳动,这既是对私有制社会的否定,又是对原始农村公社否定的否定。这就是农村公社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原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8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0页。

[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4页。

[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87页。

[7]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1页。

[8]同上书,第171—172页。

[9]这里涉及中世纪领主农奴结婚时对新娘具有的初夜权,是否意味着此时妇女地位突然降低了的问题。这其实是一种婚姻习俗的遗留。培培尔说:“初夜权和原生的母权时代相关……自从古代家族制度消灭之后,这种习惯,变成新娘在新婚当夜,对同族男子开放。后来这种权利渐受限制,终归宗教的领袖或祭司所有。封建时代的王侯,因为对于所属领地的人民的权利关系,遂将此权收回己有。”(《妇人与社会主义》,沈端先译,开明书店1949年版,第90页)

[1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4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页。

[12]同上书,第8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9—17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7—178页。

[15]同上书,第1019—102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6—397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48页。

[18]同上书,第14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2页。

[20]见马克思1844年早期作品。

[21]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7—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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