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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阻止环境恶化还是为管制而管制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是为了阻止环境恶化?为此,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明确地纳入其管辖范围之内。尽管有WTO规则的约束,但来自环境保护组织等方面的外来压力,可能使各国通过对贸易有影响的法律。欧共体禁止进口通过捕兽器捕获的动物的皮毛。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和海龟的各项措施引发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引起了WTO的关注。在这两个案件中,美国均被裁定败诉。

是为了阻止环境恶化?还是为管制而管制?

近20年来,一方面,公众越来越关注全球问题,如臭氧层的损耗和气候的变化、动植物的多样性和动物的待遇等;另一方面,污染进口和污染产业的跨国转移愈演愈烈,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议题。为了环境保护和促进利用资源的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环境政策,如生产方法和排污标准、对于危险品的进出口禁令和包装及标签要求。实施这些措施的具体手段包括环保税和排污费等。 “绿色壁垒”和“环保标准”俨然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手中的“大棒”。为此,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明确地纳入其管辖范围之内。

规范各国政府因环境原因而采取贸易措施的主要条款包含于GATT1994之中,它允许WTO成员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和保护自然资源的考虑而采取贸易管制,但各国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不能构成歧视和隐性的贸易壁垒。

除了GATT1994的条款以外,WTO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农业协议》也涉及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WTO还设有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专门负责有关贸易与环境的工作。

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以及保护动物的生命,每个国家应当享有坚持进口产品应当符合适用于其国内生产货物的产品标准的独立自主权。《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这类标准时使用国际标准。在不能获得国际标准或者认为国际标准不适当的情况下,各国必须保证所采取或适用标准的方式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则不允许各国以进口产品没有按照对国内行业规定的工艺与生产方法标准进行生产为理由禁止或限制进口。

但是,进口国不能仅仅因为一种产品是在没有符合水质和空气污染标准的国家生产,或者仅仅因为该产品没有根据该国规定的生产方法生产出来而限制进口。对于进口国的工艺与生产方法标准,出口国由于其环境和生态上的理由可以不予采用。

尽管有WTO规则的约束,但来自环境保护组织等方面的外来压力,可能使各国通过对贸易有影响的法律。

例如,在荷兰,只有随同一份主管部门签发的声明木料的原料是从持续管理的森林中取得的证明,才允许木料和木制品进口。欧共体禁止进口通过捕兽器捕获的动物的皮毛。美国则限制从那些在捕捉金枪鱼时“顺便”杀害海豚的国家进口金枪鱼,并禁止从那些在捕捞小虾时没有遵守防止捕捉海龟的美国国内标准的国家进口小虾。

规定这类贸易措施所采用的标准通常不是基于科学原则,而是反映进口的价值取向,提议对进口热带木材的限制就是一例。

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和海龟的各项措施引发的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引起了WTO的关注。在这两个案件中,美国均被裁定败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持的意见是,由于这些措施是在歧视性基础上适用,并构成不正当的贸易限制,因此,这些措施不是正当的。

正在采用的新的包装要求则旨在减少废弃物的数量,特别是减少需要通过焚化或垃圾填埋法处理的包装物数量。据估计,在欧洲,一个典型家庭所产生的垃圾有25%-30%的重量是包装物。由于这些国家缺乏垃圾填埋场,新法规要求国内制造商、进口商和外国公司减少包装物垃圾。

这些要求大部分是通过一国的立法机构统一实行的。尽管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适用各种包装要求,但这些包装要求仍可能对国外供应方造成各种问题或困难,因为当各国之间在包装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的情况下,国外供应方可能不得不承受较高的费用,以保证他们的出口符合这些不同的包装要求。

最近几年,为强调产品的环境属性或特征而在产品上使用环境标签的做法也有明显的增加。这些标签中的大多数属自愿性质。但在某些情况下,强制性法规可以强迫使用标签。这些法规旨在告诫消费者不要使用对环境有危害的产品,如使用氟利昂作制冷剂的冰箱。

自愿环境标签通常用作促销手段,以生态标签最有代表性。

生态标签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用于授予使用标签权利的标准通常是由一个生态标签团体制定的。这种标准几乎都是在生命周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这一过程也称为“从摇篮到坟墓法”。基于这种方法的评估解释了处于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这些周期包括生产前阶段(即加工原材料)、生产阶段、销售阶段(包括包装)、使用或消费阶段和使用后的处置阶段。生命周期分析的方法论因体系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大多数体系中,产品环境影响的具体分析是在收集每一阶段产品生命周期的投入和产出的每一项成分数据基础上做出的,其他体系分析环境影响仅仅与某一阶段的产品生命周期有关。由技术专家在生命周期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的标准,是经代表有关行业、环境团体、消费者团体和其他团体及其政府组成的评判委员会批准的。在多数情况下,即使所有生产阶段的产品的环境影响可能都加以考虑,最后标准可能仅仅建立在一两个环境特征的基础上,如节能性、重复利用性。在与产品的选择和授予标签标准有关的决策程序中,政府参与的程度各有差异。生态标签团体必须依靠(至少在初期)政府的财政支持,因为相关的研究和开发需要支出。

关于建立生态标签组织的规章,经常要求评判委员会向政府递交他们的决定,并要求批准。在多数情况下,政府不会驳回评判委员会的决定。例如,对于奥地利和北欧的标签组织,评判委员会的意见一般都被接受。对于德国蓝色天使标签组织来说,其评判委员会在决定产品种类和标准方面享有绝对权威。相对而言,法国政府可能实质性地修改标准化组织建议的产品标准。在印度,环境与产业部等部长兼任产品标准指导委员会成员。

生态标签计划的目的是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环境意识,并由此改善购买行为,以及通过改变产品的规格,促使其选择更有利于环境的材料和技术,从而保护环境。因此,它被认为是一种没确立任何约束性要求或限制的市场调节的工具。

为了达到环境目标,除了参与环境标准的制订以外,各国还可征收消费税、产品费、排污费和许可费。

WTO允许各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国内同类产品所支付的国内税。为了保证这种税收不会产生对本国产品产生更高程度的保护,GATT1994重申了与国内税收有关的国民待遇规则,规定进口产品不应当受到“超过适用于相同国内产品的直接或间接内税收或其他国内任何形式的收费”。

那么,为了筹集仅仅国内得益的环境项目资金,是否可以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同时征收污染性产品的国内税费呢?

WTO争端解决专家组于1997年在受理欧共体、加拿大和墨西哥就有关美国超级基金修正与重新授权法案所提出的申诉时,对这一问题做出过评判。该法案授权对用于制造化学衍生物的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化学制品征税,以资助为清除生产中产生有害垃圾的超级基金项目。美国辩称这些措施符合GATT1994,即只要国民待遇规则得到严格的遵守,该条款允许各国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国内税,以做出边境税调节。欧共体则认为不应当对进口产品征收这种税。

专家组的结论是这种税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因此边境税调节是合法的。

至于根据“污染方支付原则”,专家组认为,它不是GATT(1994)的一部分。专家组特别声明《关于边境税调节的总协定规则》给了WTO成员遵循“污染方支付”原则的可能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这样做。而且,为改善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税也是不合理的。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将“污染方支付”原则纳入WTO规则的管辖范围,并且审查任何与边境税调节有关WTO规则的修改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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