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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管制概述

时间:2023-04-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外贸管制概述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对外贸易管制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照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第一节 外贸管制概述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和特点

对外贸易管制“主张政府应对商品进出口活动积极地进行干预甚至管制,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1]。对外贸易管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为了实现其国家职能。

对外贸易管制的特点是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体现、贸易管制会因时因势而变化、以对进口的管制为重点。

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是政府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范畴。

对外贸易管制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照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按照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来实现单证货三相符。

二、对外贸易管理与海关监管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据《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并在特定的区域即特定的监管场所和时间限内行使监管权[2]。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是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各类制度。我国外贸管制制度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涉及的法律只限于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其中《对外贸易法》为核心。

环保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蒙特利尔议定书》——臭氧层、《巴塞尔公约》——危险废物;

动植物类:《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医药类:《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物管国际公约》;

许可类:《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通用类:《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京都公约》——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伦敦准则》——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公约、《鹿特丹公约》——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消耗臭氧层物质、《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四、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因此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1. 法律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2. 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等。

3. 部门规章

我国现行的与对外贸易管制有关的部门规章很多,例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4. 国际条约和协定

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法律形式。

我国目前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各类国际条约、协定,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主要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也称《京都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也称《华盛顿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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