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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选择保障措施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最近的一次就是韩国诉美国对钢丝绳的保障措施,结果仍然是美国败诉。首先,美国发起保障措施不是依据WTO《保障措施协议》,而是其国内相关法即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于是,美国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实施保障措施,并不需要得到WTO以及其他成员的同意,只要它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依据本国法律采取行动。也就是说,等到WTO要求美国撤消其保障措施中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时,美国的保障措施已快到期了。

美国为何选择保障措施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美国对进口钢铁实行保障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美国的钢铁工业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衰落,被日本、欧洲企业甩在了后面,从此也开始了钢铁工业的贸易保护。自愿出口限制(配额)、触发价格机制、反倾销反补贴等众多的贸易保护手段都已经用过不止一次,在过去的10年中,美国发起的反倾销中有110次都是为了保护钢铁工业。但美国的钢铁巨头们就像是扶不起的阿斗,一去不回头地成为真正的夕阳工业。2000年美国是世界最大钢材净进口国,出口钢材620万吨,进口3480万吨,净进口2860万吨,钢铁产品贸易逆差从1999年的84.58亿美元增至2000年的101.15亿美元。从1997年以来有近20家钢铁公司申请破产。

在有些黔驴技穷的情形下,美国不得不祭出了最后一张牌——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其实早在2000年3月,美国就已经对钢丝绳和钢管两种钢铁产品实行了保障措施,只是没有这一次这么影响广泛。之所以说美国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美国实行保障措施的历史一点也不光彩。从1995年到2000年底,美国共实行了5次保障措施,尽管都是些扫帚、小麦面筋、羊肉之类微不足道的商品,但都被告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而每次裁决的结果都是美国败诉。而最近的一次就是韩国诉美国对钢丝绳的保障措施,结果仍然是美国败诉。

大家或许会问,美国为什么屡败屡战,为什么它败了之后仍然可以使用保障措施呢?这也正是《保障措施协议》乃至WTO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

首先,美国发起保障措施不是依据WTO《保障措施协议》,而是其国内相关法即1974年贸易法201条款。尽管WTO要求各成员的国内法规应与其在WTO中的义务相一致,但我们已经知道《保障措施协议》甚至WTO的所有协议都不是滴水不漏的,而是被有意无意地埋下了许多的缺陷,以美国人对法律的精通(更何况WTO的许多协议都来源于美国的法律),它在制定本国的法律时完全可以既不违反WTO的规则,但又符合自己的需要。于是,美国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实施保障措施,并不需要得到WTO以及其他成员的同意,只要它认为有必要就可以依据本国法律采取行动。更关键的是,尽管美国的保障措施被一再裁定不符合WTO规则,但所有的裁定却没有要求美国修改其法律,因为从法律条文上看,美国的201条款并不与《保障措施协议》有冲突(虽然不完全一致)。

既然美国屡次败诉,也明明知道自己的201条款和WTO规则在事实上是有冲突的,那为什么它还要用呢?其实原因很简单——拖延战术。我们知道保障措施应是临时性的,比如这次美国对进口钢铁的保障措施实行期为三年零一天。而即使其他成员认定它的保障措施肯定违反WTO规则,它也必须通过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是不允许采取单方面报复行动的。所谓争端解决也就是打官司,而中国老百姓最怕打官司就是因为打官司太耗时间,更何况是国家间的官司。虽然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时间有十分严格的规定,但通常一个争端解决案例下来至少要一年的时间,以美国小麦面筋来看,从美国1998年5月20日实施最终保障措施,到2000年7月31日专家小组报告获得通过,再到2001年1月19日WTO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已是两年半的时间,而美国宣布的保障措施实施时间也仅为3年零1天。也就是说,等到WTO要求美国撤消其保障措施中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时,美国的保障措施已快到期了。胜诉的一方除了胜利之外,似乎也得不到什么,除了欢呼胜利之外,也没什么可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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