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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条款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九、增加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条款政府采购始终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同时GATS第13条第2款也规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就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多边谈判。服务政府采购也是世贸组织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九、增加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条款

政府采购始终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政府采购协议》在世贸组织体系中属于诸边协议,该协议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开放,成员方自愿参加,协议只对参加方适用,而对未参加协议的成员没有约束力。服务的政府采购同样不受GATS的约束。根据GATS第13条第1款,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不适用于管理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购买服务的情况。同时GATS第13条第2款也规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就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多边谈判。服务政府采购也是世贸组织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WTO各缔约方从1995年开始讨论政府采购议题并拟定了具体时间表。1998年至2000年底,讨论集中于政府采购的定义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可能涉及的规则范围。同期成员方提出并讨论了相关规则的构架设想,如:设计针对所有服务部门适用的水平规则,设计针对特殊部门使用的部门规则(如: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2000年6月欧盟提交了一份非正式提案,试图推动成员针对服务政府采购的多边纪律开始实质性谈判,并提出具体的谈判步骤:优先考虑国民待遇和透明度,而后考虑市场准入问题。但该提案立即引发了成员对第13条授权范围的争执,争议的焦点在于GATS第2条、第16条和17条究竟是否应当通过谈判适用于服务政府采购。由于不同成员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截然对立,自此谈判虽有欧盟成员极力推动,但再无任何实质性进展(19)

与多边体制下服务政府采购谈判成果寥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当数量的区域贸易安排都包括服务政府采购规则。在这些安排中有极少数将政府采购条款放置在服务贸易章节内(如:美国-约旦、智利-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但这类协议中的服务政府采购条款往往缺乏实质内容,只是笼统规定各方应就服务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绝大部分涉及服务政府采购的区域贸易安排都将政府采购协议单独列出一章,并将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均包含在该章节中,这意味着区内成员的政府采购行为需遵守该贸易安排中所列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通过与多边政府采购规则比较而言,作者认为区域服务政府采购规则在如下方面实现了超越,即具备所谓的“GATS+”特征。

(1)将政府“采购主体”界定地更加宽泛。在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国在附件中承诺的政府采购实体可以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设施等。但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利用否定列表的方式定义受约束的实体,如:智利-萨尔瓦多自由贸易协定、智利-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这种定义方式延续了否定列表的一贯优势,将采购主体扩展到更广泛的范围。另有些区域贸易安排并没有在附件中直接列示采购主体名单,而是根据正文中的“范围和定义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实体的范围,如: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和新加坡-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该方式也使得政府采购规则约束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

(2)对规则覆盖的“服务”范围进行扩展。有区域贸易安排(如:欧盟-墨西哥、欧盟-智利、欧洲自由贸易区协议等)延续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的方式,采取肯定列表方式来罗列受服务政府采购规则约束的“服务”范围。但有区域贸易安排(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突破性地采取否定列表方式对“服务“范围进行界定。韩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甚至规定在服务行业分类清单中所涉及的所有服务行业都包括在内,这体现了在服务政府采购领域中更大的开放度。

(3)将服务政府采购的“门槛金额”降低。WTO框架下,《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的门槛金额设定得相对较高,如:规定中央政府实体门槛金额为13万SDR,地方政府实体门槛金额一般为20万SDR左右。与此相对照,部分区域贸易安排设置的门槛金额相对较低,甚至少数区域贸易安排并未对政府采购设置门槛金额,如智利-哥斯达黎加、智利-萨尔瓦多、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新加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降低门槛金额,有利于对更大范围的政府采购行为形成有效约束。

(4)强调政府采购规则的透明度。如:《日本-新加坡自贸协定》第102条规定应建立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交流机制,根据第102条,缔约双方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应受各方法律法规约束,并在任意一方有需要时必须安排双方见面,建立关于政府采购协议的信息交流机制。此机制能够充分保障区域服务政府采购行为的透明度,有利于区域政府采购领域自由化的深入推进。

目前许多GPA成员国家对推动多边服务政府采购谈判态度积极,如欧盟、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有具有比较优势,如果GATS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能够规范政府采购领域,将为有较强的竞争力的发达国家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印度、东盟、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却反对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等原则纳入政府采购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持谨慎和保留态度。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很多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各国不可能贸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预计短时期内WTO成员不可能就是否将政府采购纳入GATS框架这个问题达成协议,政府采购作为GATS的例外领域的情况预计将会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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