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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抉择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抉择在了解了市场发育和宏观调控的相关性和国家调控市场的必要性之后,还要进一步解决国家如何调控市场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研究国家调控市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选择问题,以便使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运行具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和目标导向。

第二节 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抉择

在了解了市场发育和宏观调控的相关性和国家调控市场的必要性之后,还要进一步解决国家如何调控市场的问题。特别是要根据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要求。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研究国家调控市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选择问题,以便使国家调控市场的具体运行具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和目标导向。

一、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原则

理论和中国十余年改革的实践表明,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至少要充分考虑如下诸点:

(一)遵照国家二重职能相区别、政企相分离的调控原则

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可以说任何国家都具有程度不一的双重职能。即一方面,国家是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负有进行社会管理,组织社会生活,保证国家及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另一方面,国家又同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即负有组织、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协调经济关系,规范经济秩序等职责。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特别是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和经济运行模式等方面的差别,这两种职能的发挥,又将在其程度上、实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由于公有制形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份额及其在生产经营活动、社会经济运行中所处的支配地位,使得国家既作为最高的社会组织管理者,又作为国有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双重地位和双重身份的问题,显得十分重要而突出。这后一重地位或身份,如若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发生国家双重职能的混淆,使国家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出现严重的变态性扭曲和机制混乱。这已在我国长期的经济建设包括十余年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得到了证实。

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是以国家的双重职能相混淆,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政企不分为基本特征的,而经济运行则是以行政命令、行政机构为中心,以计划调节的行政化运用为基本手段的。在这种场合,政府直接指挥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产、供、销和人、财、物的安排都直接听命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指令,宏观决策代替微观决策,整个经济围绕着行政—计划的轴心运转,价值规律市场机制不仅没有发挥作用的场所和必要环境,而且在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面它们就受到了严重排斥和忽视。这种情况,不但使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无从谈起,而且造成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行政分割,使竞争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调控模式和调控体系,从本质上说,就是与市场的发育和价值规律的运用相违背的,也是把国家的双重职能混为一谈,所有权与经营权合而为一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为此,在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过程中,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坚持国家双重职能相区别、政企相分离的原则。只有这样,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才能在摆脱作为各级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前提下得以逐步确立,从而为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创造必要的微观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尽量减少直接的行政性干预,消除部门、地区行政账会割的条件下,促进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的发育及其自组织功能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真正按照商品经济原则,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包括市场规律办事,从而使这种调控变得既灵活又有效。实践证明,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指导),对市场的调控,应主要通过制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间的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和主要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制定与此相关的方针、政策、立法,汇集和传布经济信息等方式去进行。只有实行国家双重职能相区别、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一个面向市场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独立法人,也才能为逐步形成全方位开放的、竞争的、计划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坚持以市场为基础,以价值规律为依据的调控原则

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一种动态性的自组织系统。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调整也必须以市场为基点。市场运行机制是市场参数如价格、利率汇率、工资等等的相互变动和相互作用的关系,是市场参数对市场主体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引导,是市场信号、市场动力、市场决策的连续运动和反馈协调。市场本身总是在动态变化中朝着合理、有效配置资源的方向发挥调节作用。较为完备的市场功能,能促使生产者根据变化了的市场信号调整其产量和产品结构;使消费者根据变化了的市场信号来调整其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量,并由此生发出一种反馈调节的平衡或自组织功能。因此,市场既不是一种僵化、静止和孤立的定态,也不是一个任凭外力随意拨动的算盘珠子。市场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是一种有“生命”的活泼机体,是商品经济运行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机制。正因如此,它才成为商品经济运动的现实基础,成为衡量经济状况的一个重要而灵敏的砝码。

当然,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虽然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调节者,但却不是唯一的、万能的调节者。如前所述,国家的宏观调控始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国家的这种调控又必须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围绕着市场并通过市场来进行。因为从经济运行机制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是囊括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的一种作用机制。它之所以贯穿于社会再生产或经济运行的全过程,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体现了并调节着人们最为关心和敏感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使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都服从于在市场中所表现出来并得以具体实现的利益导向。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所以能够调节资源配量、刺激生产和满足消费,就是因为它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各自的经济利益目标汇聚在市场的交换和实现之中,并且通过市场的供求波动,生产者、经营者的竞争和消费者的选择,一方面使有限资源趋向竞争力强、效率高、收益多的最佳分布和组合,同时在此过程中形成一根敏感的市场—利益“神经”链条。因此,在市场发育、市场体系渐趋完备,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得以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只要抓住了这根“神经”,就往往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我国,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的市场结构性疲软及其对整个国民经济所带来的诸多影响,以及随后国家为启动市场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控措施及其逐步收到的成效,可以说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佐证。事实说明,即使在我国市场发育程度还比较低,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未充分显露和发挥出来的情况下,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要以市场为基础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也已初见端倪了。

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在现代商品经济,包括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如果不以市场为基础,不重视这种调控的市场取向,往往就会使其缺乏可靠的调控依据,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从而偏离社会再生产和经济运行的现实需要,达不到计划引导、政策诱导和综合平衡的预期目的。多年来在我国一直存在的为生产而生产、为速度而速度、重生产轻流通,以及经济高增长和短缺现象同时并存的矛盾,可以说就是这种状况的必然反映,是宏观调控脱离市场基础所造成的必然结果。

其次,所谓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就是说无论国家调控市场的形式和手段如何多样,都要充分考虑到市场自身的运行要求,考虑到价值规律的作用环境和作用特点,不致因脱离市场,背离价值规律而使这种调控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种“异己”力量,出现计划与市场双轨并行,国家调控与市场运行规则不统一的现象。

为此,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除了要把计划调节建立在运用和依据价值规律的基础之上这个问题以外,还必须逐步地着重解决好与此相关的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解决好价格双轨制乃至多轨制对正确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所造成的干扰问题。同一种产品价格,一轨由纵向的政府直接计划来决定,另一轨则由横向的市场原则来确定。这种对同一产品价格的多种评价标准和决定方式,必然导致经济运行和市场秩序的混乱,造成企业“一只眼睛看市场,一只眼睛看政府”的行为和机制偏差,使价值规律的作用发生变态和扭曲。二是解决好诸多超经济特权进入市场对价值规律作用产生的消极影响问题。诸如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在市场中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及收益偏差问题;凭借某些超经济特权所进行的非公平交易乃至非法牟利等等问题。

(三)贯彻多种调控方式和调控手段配套运用,立足于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原则

国家调控市场的方式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概括地说,可分为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方法这样三大类。前两类多表现为直接调控,后一类则多为间接调控。它们各有其用途和长处,也各有自身的局限性。通过立法和执法来确定维系市场运行的规范,保证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和共同准则,使其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近期要求和长远目标;通过行政方法,可以凭借国家权力及时矫正和改变市场运行的非常状态,减缓市场的振幅;经济的方法,即根据市场变动规律和长期趋势,通过对市场参数施加影响,来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达到保持市场稳定、市场均衡和间接导向的目的。

显然,这三种调控方法和调控手段是互补互益、相辅相成而又互相渗透的。只有对它们的协调配合运用,才能产生较好的整体调控功效,否则将因顾此失彼、互相矛盾而削弱或抵消其应有的调控作用。然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这三种方法的运用又并非等量齐观,而可能是有所侧重、有所区别的。一般说来,在商品经济尚不十分发达,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的自组织功能还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在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价格扭曲现象比较突出等条件下,国家对市场进行直接调控的必要性、迫切性就相对大一些。而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发育程度的逐步提高,市场机制和市场组织、协调、反馈传导功能的渐趋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和相关立法的日益健全,国家对市场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时机也将日臻成熟,其必要性亦明显增强。从历史的逻辑和社会经济的演进规律来看,这就是为什么在商品经济由低到高、由不发达到发达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在国家调控市场的模式选择上,出现一个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逐步推移的历史趋势的原因之所在。尽管如此,尤须强调指出的是,即便是在上述的第一种场合,直接调控手段的运用,特别是国家对市场的直接行政性干预,也要以有利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尊重和依据市场运行规律为基点,否则就将始终难以消除社会主义经济中长期存在的计划与市场、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之间的“两张皮”现象,大大延误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转换期。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有利于实现上述模式转换的直接调控手段运用中,似应重点解决好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完善市场秩序,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应把直接调控手段的运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即一方面要使这种调控顺应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市场的运行规律,有利于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市场流通新秩序;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防止直接调控手段特别是行政手段的滥用,避免出现与促进市场发育、发挥市场功能相悖的逆调节现象。二是把直接调控手段的运用重点,放在有利于矫正市场过大波动和供求态势严重失衡方面,以便在此基础上为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增大间接调控的比重和力度,充分发挥市场的自组织功能创造必要的条件,尽早形成有国家宏观调控的竞争性市场格局,而不应该使直接控制成为压抑市场发育,导致市场机制功能减退或趋于萎缩的一种反推动性力量。

总之,从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的转变,这既是发展商品经济,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一种历史趋势或必然的演化规律,又是一个渐进的、逐步推移的历史过程。然而,作为一种方向,即使是在商品经济发育程度不高,市场体系和市场功能还不甚完备的情况下,国家对市场的直接调控也必须以此为目标和基本的着眼点,朝着这个方向逐步逼近,而不能与其背道而驰。就是说,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育程度,同国家调控市场模式的渐进转换是双向协同、同时推进的,而不可能是经济发展达到某一时点、某一层次之后才出现的一种突变。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过程中,始终应充分考虑和顾及到这个问题,不应也不宜把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方式的运用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

二、国家调控市场的目标抉择

尽管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和某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调控目标的重点选择及其预期效应会出现不同的变化,但从市场的基本功能、运行规律,以及发展经济的基本要素和环境要求来看,下述的一般性目标抉择则是至关重要和应予充分重视的:

(一)社会总供求在总量与结构两方面的动态均衡目标

无论是从促进市场发育的基本条件或基本环境,还是从形成与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性和竞争性来看,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两方面的动态性、双向性均衡,都是尤为重要的,甚至具有先决性的意义。中国十余年的改革实践已充分表明,除了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总体模式选择和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指导方针上,必须认真实现从产品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观念转变以外,制约我国市场发育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最大障碍,可以说就是长期以来形成和积累下来的短缺经济问题,即社会总供求及其局部表现在总量与结构上的双向失衡问题。以商品市场的形成和发育为例,只要某一类商品在供求态势上出现了总量与结构的双向均衡,消除了短缺制约的困扰,市场调节的范围即可大大扩展,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市场竞争格局的建立,也就水到渠成了;反之,如果总供求之间的差距较大,短缺现象较为突出,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和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就必然会受遇到极大的阻力和困难,市场调节的范围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亦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不论从促进市场发育,还是从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来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应把保持社会总供求在总量与结构上的动态性平衡,作为其首要目标。如果说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一点显得至关重要的话;那么,即便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同样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调控目标。

在此之所以要特别强调总量与结构的双向均衡,就是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来看,这都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区别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或互相替代。一般地说,总量均衡是促进和实现结构均衡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社会需求总量过度膨胀或过度萎缩的条件下,社会供给结构往往会因需求偏差及其所传递的非正常市场信号而发生扭曲,出现在总量失控状态下的“隐性”结构失衡。此时,需求方面的内部结构问题,也常常因其总量的过度膨胀或萎缩而被掩盖起来。因此,防止和矫正总量失衡,特别是注意解决具有先决性推动作用的需求总量的过度膨胀问题,往往成为现代商品经济中各国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着眼点。但另一方面,总量均衡又决不就等于结构均衡,不意味着结构的自动性、跟进性调整。尤其是在市场体系不完备,市场机制作用不健全,市场信号及其反馈功能不甚灵敏的条件下,情况就更是如此。我国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即在财政、信贷双紧政策的作用下,需求总量过度膨胀的势头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结构调整却进展缓慢、很不理想的事实,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在我国,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倾向尚未得到有效根治,高投入低产出和经济结构失衡的弊端至今仍未得到有效矫正之前,在国家调控市场的目标抉择上,重视和强调总量和结构的双向动态性均衡问题,不仅是理论上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市场的秩序化、规范化运行目标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同市场的有序运行和规范化管理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而这种秩序和规范,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国家对市场所进行的有效调控。因此,国家调控市场的目的和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现实要求,依据市场的运行规律,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的运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为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创造必要条件,使之真正能把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和市场调节的积极作用,把微观搞活与宏观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可以说既是有效地、正确地发挥市场功能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商品经济带规律性的一个共同特征,也是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含义和重要的目标之一。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在以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模式中,这一目标就显得更形突出。

(三)国家调控市场的效率、效益目标

如同一切经济活动与政府的经济行为,都要把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作为基本的出发点及其必然归宿一样,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也要把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益,作为基本的目标和衡量准绳。

商品经济中的市场机制、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的作用,无疑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然而,市场的自发作用、不稳定的市场波动,以及在社会有限资源的战略性配置和有计划运用等方面,都存在着自身难以消除的严重缺陷,从而将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经济效益的持续、稳定提高带来消极的影响,很容易产生和出现微观效益、局部效益损害宏观(全局)效益,近期效益损害长远效益的弊端。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规范、行政管理、经济手段的引导和政策调整,在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有机结合的基础上,使社会经济效率和效益得以不断提高。这是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控市场的基本立足点,也是衡量其调控效果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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