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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推动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发展,197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1979年9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后,国务院又正式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协同动作,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

(五)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最早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方式。

在思想解放的过程中,人们开始重视研究和吸取外界的经济发展经验。当时,各种出国考察团去的最多的就是新加坡和香港地区以及东欧几个国家,尤其亚洲“四小龙”(新加坡、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韩国)的经济发展奇迹宣传很多,引起大家的重视。这些国家和地区共同的特点是所辖面积比较狭小,资源贫乏,但交通便利,劳动力比较充足,有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基础,经济管理体制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比较强。它们能创造经济发展的奇迹,主要是抓住了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前期,工业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机会,发挥它们劳动力、交通、加工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承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认为在本地生产不合算的产品加工,或产品的某一部分的加工,促进了本地的出口和加工水平提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加了社会积累,加快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经认真研究分析,大家都认为,“四小龙”发展加工贸易的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劳动力极为丰富,有相当的工业基础,加工能力闲置较多,而又急迫需要增加外汇收入,发展加工贸易,既可以发挥我国工业加工能力,又能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外汇收入,一举多得。

加工贸易分为两种:一种是进料加工,我国已有小量采用,这种方式需要垫付进料的外汇资金,还要解决产品的销售市场,受到很多因素制约。另一种是来料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由我国工厂按外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也可以由外方提供样品、原材料,由我国工厂按外方要求加工成品,交外方销售。如需外商提供加工设备,我方用提供的设备或生产线加工外方要求的产品,我方以工缴费补偿外商提供的设备或生产线价款,则叫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可以避免或减少进料加工涉及的一些制约因素,由外商提供主要原材料或一些必要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我们外汇资金的占用,同时产品由外商负责销售,我们可以不用担心销售市场的问题。这项业务的缺点是寻找合作伙伴不易,加工费低。但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多创外汇,权衡利弊得失,还是利大于弊。鉴于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具体的条件,来料加工装配是我们提倡发展的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当年又适逢世界第二次产业转移,不仅是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也加入这个行列,港澳地区率先到内地寻求合作伙伴,洽谈加工装配业务,这也为我国开展来料加工装配提供了机遇。

为推动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发展,197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经过一年的实践,1979年9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后,国务院又正式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市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协同动作,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具体贯彻执行。

1.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指导原则

(1)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开展这项业务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进口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凡是能引进技术在国内制造的,不要进口设备;能进口单项设备在国内组织配套的,不要成套进口。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

(2)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发展高级加工产品,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在继续搞好加工装配业务的基础上,有些来料加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改变为进料加工或使用国产原料,有些装配业务要逐步提高国产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于完全立足于国内。

(3)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做到产销见面,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一致对外。接受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厂,有权参加对外谈判,交流技术,必要时派人出国考察,并同外贸公司一起,对外签订合同,在生产和交货方面,直接承担执行合同的责任。工业、外贸、银行等部门要分别研究技术、价格、信贷条件、支付方式和货币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并共同搞好谈判。

(4)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整个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外贸部门要把开展这项业务作为自己的任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为联系客户,积极组织来料来件和设备的进口,组织成品的出口交货。要随时介绍国际市场情况,支持生产,指导生产,积极搞好仓储、运输和合同的履行。有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进出口数字,一律计入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各种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除去偿还设备部分),都作为国家出口收汇。各承办单位和企业,要按时向外贸部门和银行提供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统计凭证或报表。外贸部门和银行要在统计报表中专项进行统计。外贸公司、银行可以从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5)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条件适合的企业,作为专厂、专车间,承担加工装配业务,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这些单位要实行独立的核算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对这些单位的出口产品部分,只考核合格率、履约率、交货量和创汇额,完成这四项指标,即视为全面完成计划。

(6)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要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结汇,以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有关开户、支付方式、结汇办法和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按照外贸部、银行的规定执行。

(7)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需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自治区、市审批。

(8)组织来料加工装配要避免同我国正常贸易发生矛盾。对我国在国际市场上销路好的传统商品、国外对我国有配额的商品,不宜承接来料加工装配,以免冲击我国正常贸易。对加工过程中耗能多或造成严重污染、损害我国职工健康的产品,也不宜搞来料加工装配。收取工缴费也应适当,不宜要求过高,但也不能以我国的工资水平衡量,把工缴费定得过低。总之,既要有竞争性,又要有合理的经济效益。

2.采取鼓励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优惠政策措施

(1)给予地方和部门必要的自主权。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门放手去办。有条件的地方都可以承接这方面业务,不受现行口岸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产品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市研究确定,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和主管部备案;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已经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出国联系业务,学习技术,也可以邀请国外厂商前来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帮助培训人员。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地方企业经省、自治区、市批准,部属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2)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要的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材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税,也不实行加成作价。

(3)承担加工装配的企业,其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三年内,国营企业免缴工商税和利润,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

(4)加工装配收入的工缴费外汇,除了用于支付外商提供设备价款外,留15%给企业,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留15%给企业的所在地方,由省、自治区、市适当分配给地、县一部分。

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的外汇,扣除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后,留15%给企业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属企业,除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分给主管部门和地方各一半。补偿期满后,按出口贸易的不同形式计算留成。

(5)工缴费外汇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偿还期内的外汇收入,在结汇时,按优惠折算率计算,每1美元暂按3元人民币付给企业。同现行外汇牌价的差额部分,由外贸部门解决。

某些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开展初期,由于条件限制,所得收入不足以抵偿实际费用或成本,而这项业务又有发展前途的,经省、自治区、市或外贸部同意,可以在两年之内,给予必要的补贴。经省、自治区、市同意补贴的,在地方财政中解决;经外贸部同意补贴的,由外贸部解决。但补贴以不超过每1美元折人民币4元为限。

(6)承担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可以采取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和奖励或定额加奖励等工资形式。经营管理好、业务发展快、对外信誉高、创汇多、盈利多的,经省、自治区、市或主管部门批准,工资、奖金和福利可以适当增加;粗制滥造、克扣来料和私分产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根据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需要,铁路、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交通部门要开辟新的航线,开办定期班轮,把运输安排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运和接卸。外贸部外运公司要把这项业务的运输,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按正常外贸运输渠道,统一接受委托,组织运输。有关订舱、配载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内运力不足,应当允许客户租用外轮到我国港口接卸货物。邮电部门要不断改善通信设备,加强通信和邮递工作。

(8)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先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从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措施费、利润留成收入中解决,或者由地方和部门从自筹资金中解决。必要时可以由有关银行发放贷款给予支持。所需少量外汇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用地方外汇、外汇留成或中国银行发放短期外汇贷款解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外汇贷款的审批手续要简化。具体办法由银行拟订。

(9)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需要国内提供一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建筑材料,需要保证燃料、动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出口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某些少量零星物资,要挖掘潜力,设法调剂解决。批量较大的物资,可向物资部门申请,纳入分配计划,按正常渠道供应。有些国内供应困难的物资,可以使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进口解决。

在实行鼓励政策措施的同时,要求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一定要注意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要精确地核算成本,计算合理的盈利,力争做到既有一定的竞争性,又不至于发生亏损。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费用。要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格的技术训练。要重合同,守信用,维护国家的外贸信誉。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分析行情,积累资料。外贸、银行等部门和驻外经济机构要经常提供国际商情资料。国内上下左右都要经常互通情报,交流资料,沟通情况,共同促进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发展。

3.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的组织领导

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涉及许多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安排,综合平衡。根据国务院1978年7月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成立了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在国家计委办公,负责研究制定加工装配业务的具体规定,审批装配线的引进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并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平衡、交流经验和检查督促等各项工作,推动这项业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为了让办公室方便与各地各部门联系,197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办公室由国家计委领导,对外称“国家计委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1980年按照国务院各部委的职责分工,原属国家计委领导的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于1980年7月1日,正式移交给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领导,名称改为“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办公室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不变。这项工作与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业务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进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省、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协同动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

4.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取得可喜成效

据中国银行的统计,1979年各地开展这项业务的第一年即收到工缴费2856万美元;1980年实收工缴费11220万美元,比1979年增加近三倍;1981年净收工缴费为18820万美元,比上年又增加了67.7%。三年累计创汇额已超过33000万美元。如果按工缴费占商品价值的比例推算,估计三年增加进出口商品总值约在30亿美元以上。

在增加外汇收入的同时,对促进当时国民经济的调整、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起了积极作用。

(1)有利于发挥现有设备的潜力。许多工厂承接加工装配业务,都是利用原有厂房和设备,利用多余的生产能力。当时国内一些棉纺织厂由于原料不足,不得不减少班次。接受来料加工后,生产走上了正常轨道。如上海金山化工厂承接来料加工塑料薄膜1500吨,收工缴费15万美元;染化二厂承接聚碳酸酯400吨来料加工业务,可收加工费28万美元。这些工厂都是利用原有的生产设备,发挥生产能力完成的。

(2)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开展这项业务,由外商提供关键设备,提供产品款式,派来技术人员,改善了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档次都有了迅速的提升。这在当时承接加工业务的服装、鞋、帽、玩具、家电、纺织、印染等行业表现是比较明显的。据不完全统计,三年中,通过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值约15700万美元。对外签订补偿贸易的合同615项,利用外资引进设备价款4亿多美元,按行业分,轻纺工业占合同的47%,农牧渔业占26%,机电、五金矿产各占7.5%,化工占6%,其他占13.5%。补偿贸易的国外合作对象,港澳地区414项,占合同总额的67%;日本156项,占25%;美国19项,占3%;欧洲23项,占4%;其他3项,占1%。例如,江苏省服装进出口分公司与香港溢达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12条服装生产线补偿贸易协定,由溢达公司提供价值达240万美元的1300台主要设备及辅助零配件,分别在无锡光明内衣厂安装6条生产线,常州服装一厂安装4条生产线,苏州服装一厂安装两条生产线。补偿期三年,从1979年1月1日开始到1981年12月31日,由这三家服装厂生产的出口服装分6期偿还完贷款。十二条服装生产线设备当年引进,当年施工,当年投产,当年开始偿还。上述三个厂1981年的总产量比1978年翻了一番半;总产值增长了2.9倍;总利润增长2.6倍;上缴国家税收819.17万元;安排了2100个青年就业;共创汇4500万美元,平均提前一年偿还了全部设备价款。再如大连麻纺厂,在开展补偿贸易前,是一个只有40年代技术水平的老厂,设备陈旧,产量低,质量差。通过开展补偿贸易,引进20台设备,仅用4个月的时间就安装完毕投产。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产能力提高5倍。利用外资1美元(国内配套资金3元),增加产值21元,利润5元,税金2元,出口创汇6元。辽宁省营口市罐头厂开展补偿贸易,生产芦笋罐头出口,解决了全市5000多亩芦笋的销路。浙江舟山渔场1979年通过补偿贸易方式,进口日本15艘渔船,开展外海捕捞,到1982年5月已捕捞1.5万吨,每条船捕鱼量达到日本的同类水平。总收入1600万元,盈利304万元。与此同时,外商还传送了许多国际市场信息,这对我国日后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出口及利用外资,是十分有益的。

(3)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由于外商对加工产品的质量、产品出厂的日期都要求十分严格,因此有的外商不仅会派技术人员来指导生产,还会派管理人员前来监督。为了双方的利益,在外商的不断建议下,我方工厂也会不断改进生产组织和工艺流程,建立科学的经济核算制度。许多工厂承接这项业务后,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都有所提高。

(4)有利于扩大劳动就业。据有关部门统计,三年来,全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工厂已达8000余家,通过这项业务新增的就业职工已超过30万人。

不足的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处于封闭状态,国内企业管理人员绝大多数对国际市场、贸易规则知之甚少,而开展这项业务初期我们接触的对象又多为中、小商人,人数众多,良莠不齐,因此不免出现一些吃亏上当的案例;也有的外商钻我们政策空子,偷税漏税;更有不法分子利用来料加工的渠道,进行走私活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涉及的审批环节多,也影响业务的进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进出口监管手段的完善,上述这些问题绝大部分都已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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