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一、审核的材料
(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主体填写并提交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使用自有资金的,应由企业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和最近一期的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使用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支持基金外汇贷款、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或援外优惠贷款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使用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交贷款银行的有关确认文件);
6.视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资金汇出及外汇登记
1.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金汇出批准书》、《境外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提供外汇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结论;
3.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
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批准证书》;
5.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确认文件;
6.使用自有资金的,应提供最近一期的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
二、审核要素和原则
1.有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
2.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上是否有足够的外汇存款;
3.资金汇往地点与投资地点及汇出金额是否一致;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汇出境外的,可不做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5.除前期开办费和流动资金外,对设备、机器等固定投资及其他费用支出原则上不予供汇。
三、注意事项
中方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或中方购汇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分局初审后报总局复审,其他直接在分局办理该项审查;中心支局、支局无权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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