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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办理的手续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办理的手续一、进料前的申报手续1.合同登记备案。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承担进口料件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经营单位应持下列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的“结转加工”业务,须按照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文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节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办理的手续

一、进料前的申报手续

1.合同登记备案。

(1)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资格。

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有能力承担进口料件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2)合同登记备案单证。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应在有关货物进口前到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须提交下列单证资料: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料加工合同的批件。(须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还须持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审核登记后,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上签章确认。)

②经营单位对外签约的合同副本。属于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出口合同副本。(对属于委托其他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的,还应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合同。)

③经营单位填写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须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均简称《登记手册》),填明手册中有关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以及加工生产企业名称、加工产品耗料标准、进出口岸、交货期等项目,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④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协议、产品技术资料等。

(3)海关验厂验库。

海关在审查经营单位提交的合同登记备案单证后,如认为必要,可派员到加工生产企业实地验厂验库,了解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管理状况,有无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存放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的仓库和场所。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予协作配合。

(4)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经营单位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地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设立手续。中国银行设立保证金台账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书”。

2.核发《登记手册》。

主管海关对已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备案单证是否齐全、有效以及验厂验库情况,确定不同的征免税比例,在《登记手册》上签署海关备案意见,并加盖海关业务印章,将《登记手册》核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和合同最终核销手续。

二、进料时的报关手续

经海关合同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项下料件进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报关单证,填写进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内填明有关进口料件内容,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以及进口报关所需的其他有关单证。报关手续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办理。逾期申报要交纳滞报金,货物报关后要及时提取。

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收取海关监管手续,验放有关进口货物,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后退还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单证依据。属于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海关开具单证,由企业到指定中国银行交纳保证金,海关凭银行收据验放有关进口货物。

三、成品出口时的手续

1.当成品出口时须先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订定舱位和出运日期。

2.成品返销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报关单证,填写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栏”内填写有关出口产品内容后,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出境地海关审核报关单无误后,验放有关出口货物,并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栏”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后退还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单证依据。

3.货物出运后,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4.合同核销。

(1)核销单证。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内,经营单位应持下列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①《登记手册》。

②有关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认可的进口料件调拨单)。进出口报关单上应有进出境地海关的签章确认,报关内容应与《登记手册》有关进出口记录一致。

③经营单位填写的“核销申请表”或“进口料件使用情况表”。

上述三类单证是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必不可少的资料。尤其前两类单证,经营单位务必妥善保存,以便在合同核销时符合海关“三证齐全”的要求。

(2)核销结案。

海关对经营单位提供的核销单证须审查是否齐全、有效,根据进出口数量和有关资料审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耗用情况的单耗和总耗是否合理、适当,必要时可到加工生产企业实地核查。经过审核,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海关对登记备案的进料加工合同予以核销结案,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同时,对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合同,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经营单位凭此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的销账手续。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企业,凭海关开具的单证向银行申领保证金及利息

四、进口料件的调拨和半成品的结转加工

1.进口料件调拨。

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因特殊情况,须调拨给其他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的企业,经营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办理进口料件调拨。料件调拨办理程序是:承接料件的经营单位应首先到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登记手册》。调出方和调入方经营单位共同填写“进口料件调拨申请表”,加盖双方印章,经调入方主管海关核准后签章确认,调出方主管海关凭此在双方《登记手册》上签署料件调拨情况,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将有关货物监管到调入地,并在“进口料件调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调入单位应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将料件加工后复运出口。调出单位凭双方海关签章的“进口料件调拨申请表”作为进口料件核销依据。

2.成品或半成品结转。

进料加工项下的成品或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另一深加工企业继续加工后出口,这种保税货物在不同企业之间的结转加工业务,称为“结转加工”,又称“转厂加工”。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的“结转加工”业务,须按照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文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开展“结转加工”业务,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转厂加工的上、下家企业应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办理结转加工业务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调入单位持《登记手册》和结转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以及有结转双方签章的“保税货物结转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向调入地海关申请办理结转。调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将“申请表”按序编号后留存一份,另两份制作关封由调入单位转交调出单位,凭此向调出地海关办理转出手续。

调出单位持调入地海关签发的关封(“申请表”)、《登记手册》以及转让合同(协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向调出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调出转关手续。调出地海关审核后,在“申报表”上批注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调出地海关将“申报单”留存一份,一份制作关封由货物承运人递交调入地海关,另一份由调出地海关寄至调入地海关。结转的货物应按每天海关对转关运输的有关管理规定,由经过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工具运至调入地。

结转货物运抵目的地,调入地海关收到关封后,调入单位应持《登记手册》,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调入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入手续。调入地海关审核关封内的“申报单”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后,在“申报单”的回执上批注盖章,将回执寄至调出地海关。

“申报单”回执寄至调出地海关后,调出单位应持《登记手册》,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调出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出报关手续。调出地海关审核单证后,将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退交调出单位,凭此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3.委托加工。

经批准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签订对外加工合同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于自身缺乏加工能力或其他原因,将进口的料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按加工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再由经营单位办理出口手续,称为委托加工。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如果不在同一关区,称为异地加工。

以委托方式进行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生产企业。委托C类企业加工,海关将对经营单位征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企业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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