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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反倾销调查中证据收集的相关要求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资料在诉讼中有其重要作用。美国对我国立案调查14起,其中反倾销12起,特别保障措施2起;印度位居第二,对我国立案调查为13起,其中反倾销11起。其中反倾销91起,反补贴19起,保障措施9起。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工业或其代表提交的书面申请而开始。《协定》第6条共14个款项详细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

证据资料在诉讼中有其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日益繁荣,与他国的贸易争端也日益增多,特别是有关反倾销、反垄断的纠纷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是作者针对反倾销调查中有关证据收集所进行的专题研究。

目前,各国每年对我国反倾销的立案多达300起以上,涉及的产品达4000余种,使我国每年至少损失100亿—200亿美元。2002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印度。美国对我国立案调查14起,其中反倾销12起,特别保障措施2起;印度位居第二,对我国立案调查为13起,其中反倾销11起。随着双边与多边贸易冲突的增加,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还会不断增加。2017年元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2016年我国共遭遇来自2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119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36.8%,达到历史高点。其中反倾销91起,反补贴19起,保障措施9起。总共涉案金额143.4亿美元,同比上升76%。在30余起贸易摩擦案件中争得无措施结果,为国内企业保住了34亿美元的出口市场,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贸易摩擦高发对中国有关行业的冲击。而我国不少公司在受到倾销与政府补贴的指控后,采取了不予理会的态度,最后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市场;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快速反应,运用规则,敢于应对,赢得了积极的结果。有贸易,就有竞争、有摩擦,这是不可回避的。学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申诉或应诉,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市场,是每个进出口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这里就法务人员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证据与注意事项谈几点看法。

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且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为挤占市场,倾销便成为一种常用手段。鉴于倾销对市场秩序破坏之大,各国便采取针对措施即反倾销来限制倾销。因此,各国政府便出台了有关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其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司法审查等阶段,作为受托代理反倾销案的法务人员其主要工作应放在申诉与调查两个阶段,主要加强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从而使反倾销诉讼争端达到预期目的。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第一,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即存在倾销幅度;

第二,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两者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

1.倾销幅度的确定:根据《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由此可见,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幅度,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确定以及它们之间的比较规则。

2.正常价值一般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国内销售价格须有代表性;

第二,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须是正常贸易渠道中形成的价格即非关联方交易商之间的价格;

第三,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协定》规定可使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值作正常价值。此外,还可以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3.国内工业损害的确定:仅仅存在进口产品的倾销,并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产品只有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了损害,进口方主管当局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4.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任何进口方在决定对倾销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倾销进口商品与进口方工业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换言之,相关国内工业可能因自身的技术、设备、信誉等原因而造成产品积压或生产下降,这些损害则与倾销之商品无因果关系。

反倾销申诉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工业或其代表提交的书面申请而开始。一项书面申请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以及申请人对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与数量的陈述;被指控倾销产品所属国家名称,出口商名称或身份以及进口该产品当事人名单;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或向第三国出口,或结构价值的价格资料;被指控进口产品数量发展变化的资料以及对进口方国内工业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等。当然,作为专业的反倾销案件代理人,一定要事先了解所在国反倾销申诉的标准文本格式及附件清单样本。

作为法务人员一定要围绕申诉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委托方管理当局的书面陈述;

2.国内市场上指控产品的市场价格;

3.第三国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

4.指控产品结构价值资料;

5.进口指控产品数量;

6.申诉方指控产品或相关产品近几年的销售数量或盈利趋势;

7.受损害的程度和计算依据。

反倾销立案后,主管当局应根据反倾销申诉人提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协定》第6条共14个款项详细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作为被诉方的法务人员应把精力放在证据的收集上,其证据必须是以书面形式提供,即使是听证会的口头辩论及对委托方相关管理人员的调查笔录也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口方当局和对方当事人。

被诉方证据收集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委托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形成笔录;

2.收集替代国的价格情况;

3.委托方的生产、经营、销售情况,特别是成本管理和以国际会计准则为依据的会计制度应用;

4.申诉方的市场价格情况;

5.围绕申诉方提供的调查表进行证据收集,并在收到调查表后至少30天的期限内回答问题(以发出之日起的7天为送达期限)。

无论是申诉方法务人员,还是被诉方法务人员,在证据的收集、整理与提供时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对收集的书面资料标示出处、取证时间,并由提交人员签名、盖章。

2.对所收集的证据应进行索引编号,以便检索。在提供时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同时要自留复印件,以备存档。

3.注意提供资料的时效性。

4.向对方提供资料应当注意保密,特别是被诉方法务人员,因为申诉人提起申诉一方面是从反倾销的诉讼中获得或抢占市场份额出发;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从获取被诉方的商业秘密着眼,因此,作为被诉方法务人员在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与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换以确定哪些是保密范围,特别是涉及客户资料或技术关键,与降低成本相关的配方、工艺等一定要引起法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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