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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程序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防止各成员滥用反倾销调查,将反倾销调查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反倾销协定》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发起调查有两种方式,即由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发起,主管当局在特殊情况下主动发起。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主管当局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申请或自行立案,在一定期限内,对被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为了防止各成员滥用反倾销调查,将反倾销调查作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反倾销协定》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1.发起调查及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

反倾销申请是反倾销主管当局发起调查的依据。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发起调查有两种方式,即由国内产业代表申请发起,主管当局在特殊情况下主动发起。

反倾销调查通常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的。为保证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进口方主管当局应对申请人产业的代表性进行审核。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则该申请应被视为是“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否则不得发起调查。因此,反倾销申请往往是由一系列公司提起的。例如,中国第一个反倾销案即是由代表中国新闻纸业的九大公司提起的。

由代表国内产业的代表发起的,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有关倾销的指控、损害的事实、倾销进口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申请还应包括下列信息: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人提供的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价值和数量的说明;对被指控的倾销产品的完整说明,所涉一个或多个原产国或出口国名称,出口商或国外生产者的身份以及进口所涉产品的当事人名单;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或者向第三国出口、或推定价值的价格材料;被指控进口产品数量变化的资料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影响程度的资料等。

2.立案

反倾销调查案应由进口方主管当局立案,主管当局应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人的代表性,以便判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适当的。调查机构如果发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存在产业损害,反倾销调查应立即终止。例如,在2000年我国主管当局对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案中,申请人只有武汉钢铁一家公司,原外经贸部在审查有关证据后,认为尽管只有一个公司提出申请,但武汉钢铁公司参与了本案被调查产品冷轧硅钢片的生产过程,其本身又是当时国内惟一生产冷轧硅钢片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提起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主管当局在综合考虑上述各因素后,才能就立案问题做出决定。

3.通知与公告

《反倾销协定》在调查透明度上提出了通知和公告的要求,公告的要求涉及各个调查阶段。首先,在立案上,根据第12条的规定,进口方主管当局在正式决定立案调查后,应立即通知接受调查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及已知的与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出口国的名称、涉及的产品名称、发起调查的日期、申请中的有关被指控倾销的依据、关于损害的指控所依据因素的摘要、利害关系方送交交涉的地址及允许利害关系方公布其意见的实现等内容。其次,在裁决上,对于初裁、最终裁决及接受承诺的决定均应公告,公告应详细列出或通过单独报告详细提供调查主管当局就其认为重要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及结论。

关于“利害关系方”(interested parties),根据协定第6.11条的解释,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外国生产者或进口商,或其主要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出口成员方政府;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主要成员在进口成员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或商会。此外,也不排除各成员允许国内或国外其他各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

4.调查的期限

反倾销调查通常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如反倾销税金额在预期基础上课征,则应请求应对超过倾销幅度的部分迅速作出退还决定,通常应在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进口商提出以适当证据支持的退还请求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批准的退还通常应在做出上述决定后90天内完成。

在调查开始后,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或产业损害,或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或产业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则反倾销调查应尽快终止。

5.调查及裁决

《反倾销协定》要求在整个调查期间,所有利害关系方应有为其利益辩护的充分机会。为此,主管机关应根据请求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会面的机会,以便陈述对立的观点和提出反驳的论据。提供此类机会必须考虑保护机密和方便有关当事方的需要。任何一方均无必须出席会议的义务,未能出席会议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说明正当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

在实践中,进口方主管当局将会利用各种机会,核实涉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举行听证会、听取评论意见及现场调查。对于现场调查,进口国应通知出口国政府,其调查访问计划应事先取得被调查的有关企业的同意。

第6.10条规定了在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采用的抽样方法。主管当局可通过在做出选择时可获得的信息基础上采用有效的抽样方法,将其调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利害关系方或产品上,或根据涉案成员方出口数量的最大百分比确定合理的调查范围。反倾销调查涉及大量的当事方、产品型号及交易数量,要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抽样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抽样的范围通常包括申请人、出口商、进口商、产品型号、交易笔数。《反倾销协定》中承认的两种抽样方法是统计抽样法和数量抽样法。这两种方法的适用无先后顺序,可由调查机构根据案件情况自由选用,但所抽样本必须具有代表性。

对于在抽样调查中被调查的对象不合作的情况,《反倾销协定》第6.8条规定了有关提供最佳现有信息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如在调查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主管当局使用必要信息,或拒绝提供必需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进口国主管当局可在现有信息之上做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初裁或终裁。例如,出口商在抽样调查中,如问卷回答的不准确、不完整或不能按时填好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作的出口商,而在适用最佳现有信息的基础上得出的税率,往往是最高的税率。

主管当局在做出最终裁定之前,应将拟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依据的重要事实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以使各方有充分的时间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经过上述调查程序,进口方主管当局得就反倾销调查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初裁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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