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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收集的逻辑进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证据收集的逻辑进程张 静[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和凭据,也是案件信息的载体。证据线索的物质属性为侦查主体揭露犯罪事实,实现侦查活动目的奠定了物质基础。证据信息对侦查取证活动具有引导及方向性的作用。

刑事证据收集的逻辑进程

张 静[1]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和凭据,也是案件信息的载体。简言之,证据是蕴涵了案件信息[2]的物质载体。证据不是“事实”也不等于“事实”,它是一个静态的“物”或“事物”,是犯罪过程的某种遗留或反映,但不是犯罪过程本身。[3]证据是以其所蕴涵的案件信息来证明犯罪过程的。以物证为例,“物证”的特点是自己不会说话,不像“人证”那样直接通过言词提供证据信息,也不像书证那样,是人的某种思想或行为的记载。任何物证都必须经过人的发现而固定、勘验、收集、保全、检查、鉴定,运用各种有效方法提炼出其中的证据信息,并把它与案件的关联和证明意义阐释出来。鉴定结论就是鉴定人对某种物证进行科学鉴定后,提炼出来的证据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意义,要经过法庭审查后,才能得到法官的采信。在案件侦查实践中,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远比想象中的境况复杂,也比现有证据理论所涉猎的领域更宽。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被人理解为“证据客观存在”而“提取”。但是,由于证据信息并不“显而易见”,所以虽然证据“客观存在”但却往往不易甚至不能被认识,发现和收集证据的逻辑进程曲折而艰难。

一、证据收集的话语基础——证据信息

如前所述,证据是蕴涵了案件信息的物质载体,证据所蕴涵的案件信息(简称证据信息)具有如下特征:

(一)证据信息具有物质属性

刑事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刑事案件从发生到侦破,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沿着自身固有的规律发展变化的,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物质属性。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时间、空间、人、物、行为等基本要素和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外部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这些构成要素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相互作用的运动之中,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所反映的就是构成刑事案件各要素间的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这些构成要素必然存在,缺一不可,因而反映各要素间彼此制约、相互联系关系的因果关系同样必然存在。引起与被引起是因果关系的本质属性,时间上的先后相继是因果关系的外在表现。如果某一犯罪现象客观存在,那么在此之前必然存在引起这种特定现象的原因,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其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故而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具有物质属性的客观实在性。证据线索是刑事犯罪活动固有因果关系的客观反映,是因果关系的外部表现形态,因而证据线索同样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发生后,证据线索就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必然存在,不会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或者灭失。证据线索的物质属性为侦查主体揭露犯罪事实,实现侦查活动目的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证据信息是人们认识犯罪活动的核心媒介

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所揭示的就是刑事案件各要素间的物质运动规律,因果关系的存在为人们认识犯罪行为的客观运行规律,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辩证唯物主义同时认为,物质运动必须要采取一定的形态。犯罪行为是一种客体对另一种客体发生剧烈冲突的表现形态,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的物质运动形态,它存储于人们的记忆和犯罪现场之中。侦查活动就是通过研究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运动形态,进而揭示犯罪活动的本质。证据信息是刑事犯罪活动自身固有的因果关系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是最主要的反映犯罪行为物质运动规律的犯罪行为形态,证据的物质性决定了证据信息的特定性,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和愿望为转移或发生变化,这使得证据信息成为人们认识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媒介。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可以通过对证据信息的收集、价值认知评价和利用,进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证据信息对侦查取证活动具有引导及方向性的作用。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取了一定的信息,但尚未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许多问题有待于澄清,但限于侦查人力、物力和财力,侦查人员不可能超越主观条件的限制进行无限的侦查,必须在纷繁的案件现象中寻找一个方向,并沿着这一指向确定一定的侦查范围及若干侦查目标,逐步深入地开展侦查工作,这个方向的确定可赖以依靠的依据就是证据信息。

(三)证据信息的多样性

证据信息的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指证据信息来源具有广泛性。证据信息作为一种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的信息,其载体是多样的,它可以来自案件现象所反映的任何方面。凡是同案件有某种联系的事实,不论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都有可能成为证据信息的来源。其次是证据信息数量的广泛性。一起刑事案件的外在表现是多种案件现象,而一个案件现象又有多重的侧面,每一侧面都可能以证据信息表现出来,只是这些证据信息的数量是相当广泛的。每一个信息载体所承载的信息往往是复合信息,各种信息混杂在一起,它们可能是从不同侧面反映案件事实,也有可能是某些无关信息的汇集。司法鉴定活动往往确定其中的某些重要信息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其他的信息则要通过其他手段、方法加以揭示。如爆炸案件中,技术鉴定主要解决爆炸物种类、引爆装置类型。而如果爆炸物品非常特殊,那么这个事实又反映了犯罪人取得该爆炸物品的特殊条件,这个信息的进一步获取则需要通过调查访问等方法实现。证据信息的广泛性对开展侦查活动有利亦有弊,有利之处在于侦查人员能多方位地研究案件,多角度地审视案情,多途径入手侦查案件,获取证据;不利之处在于因其数量多,优劣真假互相掺杂,使侦查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增加了侦查取证的复杂性,使侦查人员的一部分劳动成为无效劳动。

(四)证据信息的隐含性

尽管在前面提到过,证据线索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都是大量存在的,但往往却发现不了它,搜集不起来,这就是因为证据线索具有隐含性。所谓隐含性是指证据线索在刑事案件中或者是侦查工作中并不是直接地表露着的,它常常是隐含在客观现场之中;隐含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之中;隐含在知情人的头脑记忆之中,这种隐含性决定了要想发现获取证据线索,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才可能成功。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侦查工作中有许多线索无法被发现和被搜集。

二、收集证据的逻辑起点——证据信息的获取

侦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侦查人员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收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也是信息收集工作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化。随着信息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证据的信息收集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证据并不当然在呈现在侦查人员面前,证据的收集其起点在于准确获取证据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聚合。为此,证据的信息收集应当具有真实性、时效性、针对性、合法性。

(一)证据的信息收集必须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信息收集必须客观、全面,从客观实际情况收集,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据有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证据资料,综合判断、真正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如现场指印,并不是所有在现场遗留的指印都是犯罪人的。对于现场中存在的大量指印,必须经过细致的排除工作,才能加以提取。

(二)证据的信息收集必须具有时效性和准确性

时效性可以理解从接收、传递、利用信息的时间间隔。任何信息都具有时效性。证据的时效性是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往往千方百计毁坏、隐匿伪造证据,司法人员及时的收取证据,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侦破概率和造成的后果。时效决定信息采集的更新周期,体现的就是对信息及时收集、传输处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准确性即科学性,是信息内容质量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准确的证据信息对诉讼主体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诉讼主体在收集证据信息时,能够根据证据信息本身所含有各种要素进行分析和判断。准确的内容是建立在事实或试验依据基础是上并已得到确认,对信息要及时地收集、整理快速,传输顺畅,才能体现信息的时效性。

(三)证据的信息收集必须具有针对性

针对性,即目的性,信息有不同的创建目的和面向对象,信息内容是否针对其目的与对象,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也是信息收集内容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增多容易造成混乱,而诉讼主体各方需要在大量信息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挖掘案件对自己所需要的证据信息,这也决定了必须要有针对性的收集信息。

(四)证据的信息收集必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对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给予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为法律所允许。

三、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证据信息的筛选

证据信息与犯罪证据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是通过侦查活动表现为互补性,而在形式上看犯罪证据是证据信息的载体。即犯罪证据可以通过证据信息为侦查活动提供线索,反过来侦查活动通过证据信息的指引,可以获得必要的犯罪证据。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看,证据信息是连接犯罪证据之间的“桥梁”。

例如,1992年3月,×市公安局接报,在电话公司前的一电缆井内发现一具无头女尸。经侦查人员勘查,在抛尸现场提取了大量的物品[4]:一具无头女性身段、包裹尸块的塑料袋床单绳索等(床单左上角被人剪了一个长方形洞)。这些物品在后来的侦查工作中确认,是杀人碎尸案件证据。在侦查工作之初,侦查人员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这些物品中存在的证物证据信息进行了全面分析。注意到了本案中的特殊方面,即床单被人剪开一个洞。侦查人员随即进行了分析推断:案发现场地处闹市且人流不断,说明犯罪人应当对现场熟悉,并能够迅速抛尸逃离现场,据此推断杀人现场应当距离现场不远;床单被人剪开一个洞,反映出行为人希望以此“剪断”自身与案件的联系或者抛尸现场与杀人现场之间的联系。而剪掉床单就可以做到这一点,说明床单上应当有文字。据此推断,杀人现场可能是医院、招待所之类的场所。于是,侦查工作便在“距离现场不远”的“医院、招待所”进行细致地排查,发现了一名叫谭龙的男子,曾在案发前一个月左右住过该招待所,并在退房时偷窃了该所两张床单的事实。经进一步深入侦查证实,此案确系谭龙所为,因经济纠纷将被害人苏枚杀害,并将其碎尸后,分别用床单和塑料袋等包裹抛尸,企图消尸灭迹。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证据信息是如何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展开的,也可以看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联系的实现路径。更为重要的是,在侦查工作之初,对初步掌握证据材料的证据信息的筛选是至关重要的。在侦查取证的实践中,收集证据工作应当重视和加强案件最初的基础环节,同时遵循证据调查的基本步骤,才能提高侦查取证效率。

第一,明确证据调查的任务。由于刑事案件种类繁多、案情复杂程度不同,每一起案件的证明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在不同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已知事实要素和未知事实要素的组合各不相同,有的已知“何事”、“何时”、“何地”;有的已知“何人”、“何情”、“何故”;有的已知“何物”、“何事”、“何地”。在很多情况下,虽然都是已知“何人”,但有的只是已知当事人,有的已知的是证人,甚至是关系人。对于不同的案件来说,“何事”、“何情”、“何故”等案件结构要素的内容也各不相同。此外,侦查人员介入侦查的时机和角度也往往有很大差异,其侦查取证的任务也不同。因此,对不同案件来说,侦查取证应当明确取证思路和方面。

第二,分析已知证据。在明确调查取证任务之后,不应当仓促开始调查,而应当首先分析已知的证据。这是取证工作的实践基础。分析已知证据的目的,是要揭示证据信息。一般来说,案件的侦查并不是“白手起家”,往往最初都能够掌握一定数量的案件材料。这些材料既是案件侦查提起的法律依据,也是侦查取证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分析中主要任务是将证据材料中的各种信息加以揭示,找出“疑点”、“特点”,为提出证据假设创造条件。

第三,提出证据假设[5]。侦查人员在分析已知证据之后,要进一步提出证据调查假设。即根据具体的调查任务和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事实及潜在证据(指有可能存在且尚未被发现的证据),以便采取侦查措施去发现和提取。一般来说,任何案件都可以有多种关于证据的假设,侦查人员应当从中找出最合理或者可能性最大的假设,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证据调查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筛选证据调查假设的同时也就选择了证据调查的途径。

第四,提取证据。发现证据和提取证据是收集证据的两项工作,而审查证据则是为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必须环节。提取证据,就是运用某种方法和手段去获得已经发现的证据。提取证据的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证据往往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提取。在提取证据时,既有取证程序和方法要求,也有取证的法律规则限制。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全面、及时、细致、规范。

【注释】

[1]张静,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徐静村教授将证据中蕴含的可能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称为证据信息,而将证据信息中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对查明案件发生发展过程有证明作用的那部分信息称为“案件信息”。

[3]徐静村:《证据理论革命与司法鉴定——以刑事证据为视角》,《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1期。

[4]很多人认为这是在现场提取到的物证。但是,目前的情况不能说它们都是证据,因为这些物品与案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得到确认。因此,建议使用“物品”表述。

[5]何家弘:《证据调查(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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