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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是国内法的全球化还是国际法的全球化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与一体化,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将卷入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也就是说,国际法并不当然是全球性的法律。例如,在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一直存在着“充分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冲突。

由于法律全球化是全球范围内法律规范的趋同化与一体化,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将卷入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国内法的全球化可体现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的趋同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一体化,那么,国际法的全球化将意味着什么呢,毕竟,国际法本身即具有国际性。回答是:国际法的全球化主要意味着特别国际法向普遍国际法的转化。

国际法的称谓很容易使人将其与世界性或全球性的法律联系到一起,而事实上,国际法只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至于一项国际法规范究竟是多少国家之间的法律,则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考察。也就是说,国际法并不当然是全球性的法律。本文曾将国际法规范分为不以国家的同意作为对其有效前提的规范和须以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才对其产生约束力的规范。由于后一类国际法规范需要以国家的同意作为对其产生约束力的条件,所以,从规则的效力范围上看,这一类规范就又可分成两类,即普遍性规范和特别性规范,或普遍国际法与特别国际法。以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简称主权豁免)为例,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主权豁免曾是普遍性国际法规范。未经他国同意,一国不能对他国行使司法管辖。然而,随着一些国家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转向相对豁免主义,主权绝对豁免已很难再被认定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当一些国家提出或转向相对豁免主义时,尽管其他一些国家提出了异议,但整个国际社会并未认为相对主义是对国际法强行规则的违反,因而我们不能证明国家主权绝对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强行规范。而如果一项国际法规范不是强行规范的话,那么它只能是国家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行为所约定的规范,并只在有约定的国家之间施行。因此,无论是绝对豁免主义还是相对豁免主义都属于特别国际法规范,只能在分别承认其一的效力的国家之间适用。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大量的国际法规范是特别国际法规范。当普遍性国际法规范无从产生时,特别国际法规范的创设也是应当鼓励的。但全球化(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更多的普遍性国际法规范的确立,而普遍性国际法比较容易的产生途径将是特别国际法的转化。一部分特别国际法将转化为普遍国际法,而与其相对立的特别国际法将缩小适用空间,甚至最终消亡。什么样的特别国际法可转化为普遍性国际法,将取决于国家力量的对比。例如,在外资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一直存在着“充分补偿”和“适当补偿”的冲突。目前的趋势似乎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在越来越多的场合下接受了“充分补偿”标准。在发达国家及国际资本的双重压力之下,我们无法预测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坚持的“适当补偿”标准还能持续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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