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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共同体理论解释市场份额规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2 以证据共同体理论解释市场份额规则通过对选择性责任规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证据共同体理论是该规则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础。萨默斯案和DES案件所具有的此种相似性,使运用证据共同体理论对市场份额规则加以解释成为可能。而在市场份额规则之下,原告则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

5.3.2 以证据共同体理论解释市场份额规则

通过对选择性责任规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证据共同体理论是该规则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础。同时,该理论也与普通法侵权诉讼所坚持的结果责任相适应。证据共同体理论是运用矫正正义理论实现选择性责任规则与传统侵权法相协调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能否将证据共同体理论作为市场份额规则的理论基础,便成为格斯特菲尔德所关注的重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市场份额规则便可以为矫正正义理论所解释,并成为与传统侵权法相协调的法律规则。由此,基于美国法院系统对于选择性责任规则的普遍接受,市场份额规则也自然会获得广泛的适用。

为达至此一目的,首先要对选择性责任规则与市场份额规则的相似性进行分析。在萨默斯案中,证据问题是受到伤害的原告所遇到的最棘手问题:虽然向原告射击的是两名被告,但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很难在具体的被告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因果关系。在DES案件中,每个制药企业也都生产了具有同样缺陷的药品并向市场出售了该药品。但实际上只有唯一一家制药企业是造成DES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因此,原告也很难在制药企业的侵权行为与其身体损害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萨默斯案和DES案件所具有的此种相似性,使运用证据共同体理论对市场份额规则加以解释成为可能。萨默斯案与DES案件的不同之处也是十分明显的。萨默斯案的过错行为人只有两个,两人都有可能造成原告的损害,并均被起诉。在DES案件中,有近300家制药企业生产过DES,并且其中任何一家都有可能导致原告的损失,而原告起诉的却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两类案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以证据共同体理论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解释也因此遇到了障碍。即便如此,以证据共同体理论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解释还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譬如,在某一DES案件中,原告将六家DES生产企业列为被告,而这六家企业共同占有的市场份额达到75%。如果依照因果关系规则,原告将无法证明任何一名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如果将被告作为一个证据共同体加以考虑,原告就可以通过对六名被告所占有市场份额的证明,而在其所受到的损失与被告共同体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根据证据共同体理论对市场份额规则所做的解释不会降低DES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原告要证明自身受到了损害,也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这些都满足了传统侵权法的要求。与此同时,证据共同体理论以证明原告的损害与作为共同体的被告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来替代原有的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25]此种变通并未突破传统侵权法因果关系规则。根据证据共同体理论,市场份额规则下原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而由该规则的适用所带来的原被告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却是遵循传统的因果关系规则所无法实现的。

证据共同体理论可以为萨默斯案和DES案提供有效的解释,因而能够成为连结选择性责任规则与市场份额规则的桥梁。由此,根据证据共同体理论来观察并解释加州最高法院确立市场份额规则的过程,便成为以下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

首先,为了在DES案件中保障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更大的关联性,加州最高法院采用了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作为原告必须证明的事项。[26]在实质性市场份额标准之下,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共同占有的市场份额达到某一较高的程度,例如75%或者更高。如此,在原告的损害与作为证据共同体的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便具有了确定性更高的联系。这也是前文我们论述过的,在责任成立的层面上市场份额规则对于选择性责任规则的修正之处。

其次,在选择性责任规则之下,所有的被告不仅作为一个证据共同体而存在,当其无法证明自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时,所有的被告将构成一个责任共同体。也就是说,在选择性责任规则下,由于被告的行为存在某种程度的无法辨识性,因而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此时,如果某个被告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则其他被告赔偿责任的范围即随之扩大。在适用选择性责任规则的案件中,原告的数目是确定的,因而共同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会无限地扩大被告的责任范围。

而在市场份额规则之下,原告则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假设原告所起诉的五个被告占有80%的市场份额,则原告在胜诉后最多能够获得的损害赔偿就是其损害的80%。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依市场份额规则被告所构成的仅仅是一个证据共同体,而非责任的共同体。在DES案件中,由于原告并不能将所有的被告列入诉讼,因此,要求被告超出其市场份额而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害就是不公平的,因为未被列入诉讼的被告也可能造成原告的损害。在市场份额规则之下,原告的损害只能通过实质性的市场份额与由被告组成的证据共同体相连,而非如选择性责任规则那样在原告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建立起完全对应的因果关系。由此可以发现,基于证据共同体理论的市场份额规则要求被告在其共同占有的市场份额之内承担按份责任,这是该规则对选择性责任规则进行的修正。这一问题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市场份额规则中所包含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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