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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法律思想论辩考评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法律思想论辩考评人们往往认为,在古老的中国,重农抑商、反对商品经济的法律思想是亘古及今的文化传统。到了汉代,又发生过维护商品经济的法律思想与摧残商品经济法律思想的论辩。诸侯国之间的契约是以诸侯为代表的宗族之间的签约。这说明,当时的商品货币关系不仅未遭歧视和限制,而且受到统治者的以法保护。有明确的借贷债务关系。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法律思想论辩考评

人们往往认为,在古老的中国,重农抑商、反对商品经济的法律思想是亘古及今的文化传统。其实,先秦时期曾经有过相当发展的商品货币经济,也有维护商品经济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到了汉代,又发生过维护商品经济的法律思想与摧残商品经济法律思想的论辩。论辩的结果促成了重农抑商思想的稳固,这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传统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通过《周礼》与《商君书》、《史记》与《汉书》的比较研究,对此略加考评。

一、《周礼》与《商君书》

《云梦秦简》抄录的《秦律》与《周礼》比较,显示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商君书》与《周礼》比较,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周礼》也不同于秦汉以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两种法律制度和两种法律思想的区分,进一步证实了《周礼》基本上是西周后期到春秋之际的文献资料。1972年发现的《银雀山汉筒》中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是战国时期的作品,反映的是战国中期上溯到前期齐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这个文献资料的发现,又一次印证了对《周礼》反映的制度和思想历史时期的推断。

据《周礼》记载,西周末及春秋时期有过相当发达的契约制度,这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必然产物。从契约性质的不同上看,当分为“神之约”“民之约”“地之约”“功之约”“器之约”“挚之约”。其中“神之约”“器之约”“挚之约”为祭祀、凶吉车服、宾客礼仪之约,“功之约”为记功行赏的行政券书,“地之约”为地契版图,“民之约”为户籍、税赋或调解、乡教的文书。从签约的不同主体上看,又分为“大约剂”和“小约剂”。“大约剂”书于宗彝,即存放在宗庙的六彝之上。郑玄认为:“大约剂,邦国约也。”邦国就是诸侯国之间的契约。“小约剂”则为民间的契约关系。诸侯国之间的契约是以诸侯为代表的宗族之间的签约。从契约标的不同上看,又分为“傅别”“书契”“质剂”三种形式。“傅别”用以“听称责”,是解决“贷而生子”过程中的债权关系的,即有息借贷契约。“书契”用以“听取予”,郑玄解释说;“书契,谓出予受人之凡要。凡薄书之要目,诉讼之要辞,皆曰书契。”贾公彦疏曰:“取予谓于宫贷而不出子者。”出予受人或官贷不出子,都是无息的借贷、互易或赠予关系。“质剂”用以“听买卖”。三者的格式也不同,“傅别”,“大手书于一札,中字,别之。”(郑玄注)贾公彦疏:“与券背上大作一手书札字,中央破之为二段,别之。”“书契”,“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两札”即“两书一札,同而别之”,“刻其侧”即“书指”,按手印。“质剂”为“两书一札,同而别之”,前后作两券,两家各得其一,无手印。“质剂”又分为两种,即“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大市”是大宗买卖、不动产买卖或贵重物买卖,如奴隶、牛马、房舍、田地等。“小市”是小宗买卖、消耗品买卖等。“质”为长券,“剂”为短券。《周礼·秋官·小司寇》云:“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地官·司市》云:“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可见契约在财产流转关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时。官府对契约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如“地官·质人”“掌市之书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罚“质布”。“布”是钱币。地官质人是市场监督检查官,掌“邦国及万民之约”的是“秋官·司约”和“春官·大使”以及“秋官,司盟”。“司约”是管理立契的官吏,“大使”和“司盟”是掌握契书副本的“公证”官。这说明,当时的商品货币关系不仅未遭歧视和限制,而且受到统治者的以法保护。

从《周礼》中我们可以看到商品货币流通的范围和规模。首先,参与流转关系的主体有官府、商、贾、贩夫贩妇、百族、万民。从买卖关系上看,为主的是官府与民之间的买卖。《地官·泉府》职云:“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揭而书之,以待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柢:都鄙从其主,国人、效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泉府的职责就是以征收的市场交易税款,收购市场上的货物,这些暂时卖不出去的货耍书写广告牌,等待买者;如有买者耍从其居住地开来证明,然后才能卖给他。官府出售货物有两种方式,一是“赊贳”。有专为祭祀丧纪之礼而赊卖,也有一般的货买而赊,如《地官·司市》曰:“以泉府同货而敛赊。”泉府收购的货物原样赊卖出去,司市耍按价收回赊欠的贷款。“敛赊”就是收回欠款。还有官府斥卖“式贡之余财”,即把贡赋多余的财物由贾师率其下属拿到市场上出卖,从中取利,叫作“国之卖债”。可见,官府是积极参与商品货币流转的主体之一。

此外就是行而通物的“商”人所从事的买卖。这种买卖是大宗交易,即“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地官·司市》)“玺节”是官府发给的营业执照。

还有设“肆”于市中,居而卖物的“贾”人所作的买卖。还有朝买夕卖或者专门作夜市买卖的贩夫贩妇。还有手工匠出卖自己的产品。

总之,当时的商品交易是发达的。《地官·司市》说:“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百族即百姓,百姓赶集市“必容来去”,所以过午而市,人多热闹故为大市。“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商贾家于城市,可以上早市。“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为了保护商业,除了“以质剂结信”以外,还“以贾民禁伪而除诈”。“贾民”是“贾师”之属,懂得商品性能和行市。“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辩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价),然后令市。”(《地官·贾师》)就是先定物价,然后交易。还要以法惩罚那些低价买高价卖的“同货财”的富民。当时还用物价政策来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地官·司事》说:“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无)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无),靡者使微。”办法就是实行价格控制,短缺而走俏的货物要抬高其价格,有害的和专供奢侈的靡细之物,“抑其贾以却之”。

《周礼》中还反映了发达的借贷关系。首先是专门的官府如“泉府”给予民的有息或无息借贷,其次是民间的“民同货财”,这个“同货财”包括买卖和借贷。有明确的借贷债务关系。对于债权的保护一直延伸到债的转移,即债的变更。《秋官·朝士》职云:“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所谓“属责”就是“转责使人归之”(郑玄注)。贾公彦疏:“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

雇佣关系和因雇佣而产生的劳务之债的存在,也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一般水平。《天官·大宰》的“九职”之一为“转移执事”,即为“无常职”的“闲民”转移为人“佣赁”。

在战国之前,商品货币经济达到的繁荣发达水平,还有其他许多材料可供佐证。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春秋末年的越国在今浙江绍兴一带,用计然所制定的政策:“务完物,无息币(货币不停息地流通)。以物相贸易”,修之十年,国富。范蠡用计然之策去到东方的齐国作买卖,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年老听子孙修业,遂至巨万。这就是著名的陶朱事业。春秋末年孔子的学生子贡经商曹、鲁间,富至千金。与范蠡同时代人猗顿“用盬盐”成巨富。战国初期,周人白圭是“乐观时变”的大商人。“邯郸郭纵以冶铁成业,与王者埒富。”战国后期的吕不韦,“阳翟(今河南禹县)大贾人也。来往贩贱卖贵,家累千金。”(《史记·吕不韦列传》)又据《史记·货殖列传》载,春秋时期的商品货币经济延续到战国时期。战国时还有赵国人卓氏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曰:“吾闻汉山之下……民工于市,易贾。”后迁到临邛(今四川省内),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富至僮千人。汉初大工商主程郑的租辈是战国中后期的大工商主,在关中一带以冶铸为业,通贾南越。后迁至临邛,富埒卓氏。战国中后期秦汉间大商人孔氏,原为魏国人,秦伐魏时迁宛(今河南南阳),经营冶铁业,兼经商,富至数千金。“南阳行贾尽法孔氏之雍容”。可见当时的商贾颇多。战国鲁国有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偏郡国”。战国齐国有刀闲者,专门收容奴虏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金。原周人师史,战国时转谷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设任此等,故师史能致七千万”。说明当时齐秦楚赵之间商贸的发达。

1972年在山东省临沂银崔山一号汉墓发现的战国时齐国的重要法律史料:《守法守令十三篇》,据考古工作者考证,均为战国时代的作品。《十三篇》中的《市法》提供了比较多的关于战国时期商贸方面的史料。《市法》规定:“市必居邑之中。”管理市场的官吏还要规划市场,“乃为市之广陕(狭)小大之度,令必爯(称)邑,便利其入出之门,百化(货)财物利之。”市场规模一般为“外营方四百步”。即“国市之法:外营方四百步,内宫再之。”商贾在市场内耍列行划地经营:“……市二分也。为肆邪(叙)分别疏数……”。“市化(货)贵者,受(授)肆毋过……毋过七尺,下化(货)贱者,受(授)肆毋过十尺。此肆邪(叙)列之数也”。肆,店铺或作坊。叙,肆行列也(《周礼·地官·司市》)。各种商贾分列设店开铺,细软贵货店铺小一些,下杂货店铺大一些。管理市场有专职官吏。《市法》:“欲利市,吏必力事焉。”“市啬夫不能独利市,邑裔夫……”邑啬夫是整个城市的长官,市啬夫是市场的专职官员,吏是市啬夫的属员。这个市啬夫的职责与《周礼》中的司市相似。“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债,以质剂结信而止颂,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从这里可以看到,战国时的齐秦楚赵的商品经济及其管理,是与《周礼》中所反映的景况一脉相承的,即从西周末到春秋战国,商品货币经济有一个实际上的发展过程。没有西周末到春秋时期的发展,不会有战国时代繁荣的商业。当时在齐秦楚赵诸国兴起了许多商贸中心城市。如齐国的临淄有户七万,市内“车罄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战国策·齐策一》)。当时的许多大工商主都活跃在齐秦楚赵之间。这决不是一时的勃兴,而是长时期的累积,一至于到了战国中期就形成了商业性的专门法规。《周礼》和《十三篇》都是当时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的记录。在当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从春秋末年开始产生的儒道法思想,还难以全面影响政治经济制度。即使在思想领域,反映商品货币经济的思想也强烈地表现出来。这一点在《十三篇》中得到了很好的证实,在《市法》中对市场贸易的作用,作了充分的肯定。它写道:“市者,百化(货)之威,用之量也。中国能(利)市者强,小国能利市者安。市利则化(货)行,化(货)行则民口,(民口)则诸侯财物至,诸候财物至则小国富,小国富则中国……”中国之下缺文,当为中国强。像这样把市场商贸与国家强弱联系起来的思想,在先秦的文献中是很少见到的。这说明,从春秋末年开始形成的儒道法三派思想,在以后的年代里很快与封建专制主义的皇权政治统一到一起,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力量,而这种从思想到政治的统一,其经济基础就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过,现在可以肯定:在秦汉之前,中国社会有过相当发达的商品货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法律思想。

现在我们来看《商君书》。

商鞅在战国时秦国辅佐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开始变法。商鞅变法的第一篇法令《垦令》规定:“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窳惰之农勉疾,商欲农,则草必垦矣。”商鞅极力主张以“农战”强国,鼓励农耕农垦和参战,除了农战以外的一切职业都被视为罪恶,尤其是商贾逆旅。在《垦令》中又规定:“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逆旅即游客,包括行商。废逆旅也涉及到旅店业,所以有人认为废逆旅是废除旅店业。《垦令》还对商业采取各种打击限制措施,如“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就是按照经营商业的所有人数来征调劳役,商店雇佣的大小伙计都必须登记名册服役,而地主们役使的奴仆奴婢却可以免除劳役。这样作的目的是“逸农劳商”。为了打击商业,还规定“重关市之赋”。《外内》篇还提出:“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就是从经济立法上硬把商贾逼死。“故为国者……市利尽归于农”。商鞅坚决主张对“避农战”者实行惩罚,而“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商君书·农战》)就是专门从事商贾和手工业的,都是逃避农战。“民以此为教者,其国必削。”即以商工为教,国家必弱。“国有事,则学民恶法,商民善化,技艺之民不用,故其国易破也。”(同上)国家有事,儒生破坏法度,商贾投机取巧,手工业者不会出力,国家最易被人攻破。商鞅还在《算地》一文中说::“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而易徙;商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故五民加于国用,则田荒而兵弱。”在《壹言》中又说:“治国能搏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

在中国历史上,商鞅坚定而明确地提出了“事本禁末”的主张。它不仅比“重本抑末”更彻底,而且在理论上作了充分的论证。在《外内》篇他说:“奚谓轻治?其农贫而商富,故其食贱而钱重。食贱则农贫,钱重则商富。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在商鞅看来,钱和商,货币和商品都是应当禁止的。为了禁绝商业和货币流通,他在《垦令》中规定:“壱山泽”。壱就是专,即由国家专管专营山泽之利。在《靳令》篇又提出:“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利出一孔,就是收益专出于农战,其他渠道都应该堵死。为此,在《垦令》中还规定:“无得取庸”“无得反庸”,即不得雇工,不得被雇。总之,从商业到手工业,从商品到货币,从逆旅到雇工,都一律禁绝。

先秦儒家孔、孟、荀三子并没有明确的重农抑商思想。他们所谓的重义轻利,是针对统治者的作风品性上说的,是从人的道德上说的,并非反对商贸和手工业。到了西汉中期,在盐铁会议上,儒生文学之士在与大夫的辩论中还指责商鞅:“赋敛既烦数矣,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其为秦致亡之道也。”就是说由国家专制经济,独取其利,遏死了国民经济,这当然是亡国之道了。

《商君书》中的思想同《周礼》思想形成鲜明的对立。但是,在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思想还无法对齐赵魏楚等国发生影响。而商鞅变法思想的胜利,则是土地封建主对商业封建主的胜利,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自由割据势力的胜利。这是春秋战国时期两种势力斗争的结局。在战国时的秦国和秦统一全国之后,根据《云梦秦简》提供的可靠资料,在经济上实行国家专制统治,不准许私人商业和手工业有发展的余地。商鞅的思想统治了全国。

二、从司马迁到班固

到了汉初,刘邦实行打击商贾的政策。但从惠帝之后,由于推行“无为而治”的道家路线,使商业、手工业有了宽松发展的机会,出现了十分可观的繁荣昌盛的局面。正如司马迁所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但是,到汉武帝时,实行冶铁、铸钱、煮盐、酤酒国家专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惩治私盐私铁私铸钱的法律。刑法上出现了私盐罪、私冶铁罪、私铸钱罪。法律规定:凡私铸白金、盗铸诸金钱一律死罪。而“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铁左趾,没入其器物。”(《史记·平准书》)

汉武帝为了实现朝廷直接统治经济的目的,采取重用大商人、以商制商的手法。据《汉书·食货志下》记载:“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而桑弘羊贵幸。咸阳,齐之大鬻盐,孔仅,南阳大冶,皆致产累千金,故郑当时进言之。弘羊,洛阳贾人之子,以心计,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豪矣。”这三个人为朝廷统治经济立下汗马功劳。

“大农上盐铁丞孔仅、咸阳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属少府,陛下弗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鬻盐,官与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鬻盐者,铁左趾,没人共器物。郡不出铁者,置小铁官,使属在所县。’使仅、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矣”。吸收商贾做官为吏,这也是对商贾的一种收买。武帝为了聚敛财货打击商人,发动告缗运动。“杨可告缗偏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这是商贾的一场浩劫。从此以后,商贾的事业有过几起几落兴衰,但总的趋向是走向衰败。

司马迁是西汉武帝时人,完成《史记》巨著,班固是东汉初年光武帝和明帝时人,撰《前汉书》。在这两部著作中,对于由战国到秦汉时期封建专制主义与商业自由经济的格斗,采取了两相对立的态度。司马迁赞赏商业自由经济,班固贬低商业自由经济。

在司马迁的时代,遏制商贸经济的封建专制主义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这种政治势力从武帝到昭帝继续向前发展,到了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发生了一场公开的辩论。在“盐铁会议”上,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首的朝廷当局,与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儒生发生对立。桑弘羊坚持对经济实行专制主义统制,坚持官管官营,反对“废弛而归之于民”(《盐铁论·复古》),反对“放民于权利,罢盐铁以资暴强,遂其贪心”(《盐铁论·禁耕》)。贤良文学们则力主自由开放经济,反对朝廷独霸,要求“罢盐铁、酒榷、均输”。贤良文学们从要求朝廷放弃专营专利的角度提出“广道德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从表面上看,大夫以重商工的姿态为盐铁专营和均输辩护,贤良文学以抑末兴本为由要求罢盐铁专营和均输,这实属争辩上的需要,逻辑上很难说通,但是一个要罢盐铁、酒榷、均输,一个要死抓住盐铁,酒榷、均输不放,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盐铁之战虽然朝廷作了小小的让步,只允许罢去郡国酒榷和关内铁官,但从整体上说是以贤良文学的失败而告终。专制主义经济统治没有一点削弱。

从这场辩论中可以看出,贤良文学用以反对盐铁官营和均输的理由是非常软弱无力的。甚至打着重本抑末的旗号,贬斥商贾的作用,这说明,当时的专制主义和重本抑末的思想和实践已经根深蒂固了。而大夫的“开本末之途”的言论,实在是言不由衷的。

此后又经过一百三十年,班固通过撰写《汉书》,把这种思想作了总结。班固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与专制主义皇权相一致的,是与专制主义皇权对商业自由经济的摧残相表里的。因此,班固的经济法律思想终于取得了统治地位,使法家倡导的重农抑商或事本禁末的法律思想得以最终巩固下来。

在经济法律思想上,司马迁和班固抱有两种感情两种观点,对比之下泾渭分明。

对商贾的看法:

司马迁认为,在自由竞业中,“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富贵无种”。“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司马迁称此为“素封”。说他们“皆非有爵邑奉禄弄法犯奸而富”。那些所谓“先王之制”也并非尽善尽美。对于现实,应该“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史记·货殖列传》)。就是说,贫富任其自由,不要人为地去干预。

班固则认为:“……翁伯以贩脂而倾县邑,张氏以卖酱而隃侈…张里以马医而击钟,皆越法矣。”“至于蜀卓,宛孔,齐之刀闲”,更因“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奢僭之恶”(《汉书,货殖传》)。商贾在班固笔下都成了罪恶之徒。

对“四民”的态度:

司马迁认为:农虞工商各有所用,“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

但是,“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司马迁纵谈各地风土人情,指出:由于地理历史条件不同,有的地方“不事农商”,有的地方“通鱼盐之货,其民多贾”,有的地方“好农”,“加以商贾”,有的地方“宜桑麻,人民多文采布帛鱼盐”,“颇有桑麻之业”,“好稼穑”。总之是农虞工商,各行其是,“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史记·货殖列传》)

班固也讲到农商,但他强调的是“理民之道,地著为本”。他抱怨“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他引述贾谊、晁错、董仲舒等人的重农贵粟之言,责难“离制弃本”之举。他认为,士农工商是经“圣王量能授事”的(《汉书·食货志上》)。他用《管子》的话,论证士农工商四民应当世代恒业。他写道:“《管子》云古之四民不得杂处……朝夕从事,不见异物而迁焉。”(《汉书·货殖传》)就是坚持“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的“不变”制度。

对待“物欲”的态度:

司马迁的观点是:满足人民的物质欲望是“符道”而“自然之验”。在追求物欲的动机之下,人民会“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史记·货殖列传》)。把物质欲望看做是发展经济的原动力。

班固则是一个道貌岸然的禁欲主义者,他主张“欲寡而节事”。提出:“耆(嗜)欲不制”,就会“僭差亡极”。在政治上就会出现“篡弑取国者为王公,圉夺成家者为雄桀,礼谊(义)不足以拘君子,刑戮不足以威小人”的现象。在思想和道德上就会“士设反道之行,以追时好而取世资,伪民背实而要名,奸夫犯害而求利”。在经济上就会“商通难得之货,工作亡(无)用之器”(《汉书,货殖传》)。物欲成了万恶之源。

对“顺天自由”的看法:

司马迁认为:社会发展应取其自然,“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人各任其能,竭其力”,“各劝其业,乐其事”,朝廷官府不要去限制或剥夺这种自由。“最下者与之争”,即最坏的是朝廷与民争利(《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引卜式之言曰:“县官(天子)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食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司马迁以此作为《史记·平准书》的结语是含有深意的。他在《平准书》中总结汉兴七十年中的经验,指出了发展经济的两个客观条件,即“国家无事”和“纲疎”。国家少加干预并且放宽法度和赋税,就可以使民积极地“事畜臧之产业”。

班固则极力要求国家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统制。他认为那些经商发财的大贾都是“越法”和“不轨奢僭”,都是“离制”。在《汉书·货殖传》中,他指斥那些富民“兼业颛利,以货赂自行,取重于乡里”,有的富商大贾虽然“鼎食”“连骑”,但“皆越法矣”。另一些靠矿冶渔盐发家的富商,是“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入。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奢僭之恶”。还有一些富者,他们所从事的是“伤化败俗,大乱之道也”。总之,山川铜铁鱼盐市井国家应该专营,四民应当恒职不变各守其分,不得自由而为。

对待义利的态度:

司马迁是一向以义律己、以利待人。他为“贤人所以富者”作传,认为求富是人的本性,“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故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这些话是客观地评论社会经济生活,认定发展经济求富求利实属自然。只是在说到个人思想品德上,司马迁才“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嗟乎!利,诚乱之始也……自天子至于庶人,好利之弊,何以异哉!”(《史记·货殖列传》)这就是司马迁的义利之辩。

班固则从社会经济生活到个人思想品德一率都要“贵义而贱利”。满口仁义说教,厌于谈富利。他只要求“在民上者,道上以德,齐之以礼,故民有耻而且敬,贵谊(义)而贱利”(《汉书·货殖传》)。

对“富”与“均”的看法:

司马迁直接了当地肯定富是好事,“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人富而仁义附焉,富者得势益彰”。他以陶朱公、子贡为例,说明发财致富并不是坏事:陶朱公“……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此所谓富好行其德者也。”“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扬于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者乎?”(《史记·货殖列传》)司马迁赞扬的是个人发财致富。班固也讲“富”,但他是从整个社会或国家来讲,即“国实民富而教化成”。班固所要的“富”,必须“均”。所谓“均”,并非平均,而是“以礼为度而调均”,就是严守封建等级制度,“上不僭越,下不过夺”。所以他在《汉书·食货志上》特引孔子言:“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实际上是怕乱了等分,造成天下大乱,毁掉封建专制制度。所以,班固对于个人的发财致富是大有反感的。他在《汉书·货殖传》中,在叙述陶朱公事迹时,有意删掉司马迁所赞美的“富好行其德者”的话。在谈子贡时,不仅不谈“夫使孔子名布扬于天下”,而且另加一句话:“然孔子贤颜渊而讥子赣曰:‘回也其庶乎,屡空。赐不受命,而货殖焉,意(億)则屡中’”。颜渊空匮乐在其中,子赣发财億度是非。这就是班固的感情所在。

司马迁写《货殖列传》是为了记述“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事迹,以“令后世得以观择焉”,班固写《货殖传》是因为这些人“越法”“离制”“伤化败俗,大乱之道”,“故列其行事,以传世变云”。

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法律思想,从西周末到春秋战国,再到秦汉,司马迁与班固从两个方面作了总结。从此以后,究竟是开拓商品货币经济还是抑制商品货币经济的争论基本上结束了。封建的专制主义政治与封建的重农抑商的经济统为一体,使中国的封建社会凝滞不前,它只能在以封建礼制确定的“度量分界”中,简单地循环,即改朝换代,却不能彻底冲破这个权利界限的藩篱。

(《烟台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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