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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精髓,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体现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必须是对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所进行的高度概括,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体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刑事司法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精髓,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具体体现。[1]与具体的制度和规则不同,原则具有更强的涵盖力,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必须符合原则的要求。“原则的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律规则时,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在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因而需要平衡相互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选择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就是十分重要的了。”[2]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四大基本原则:保护社会与保护少年相统一原则(简称双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3]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迅速简化原则。[4]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全面调查的原则,迅速、简约的原则。[5]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迅速简约的原则。[6]还有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分押分管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案件不公开原则,确保诉讼权利与优先保护原则,及时审结原则,“两可”案件从轻原则,案后跟踪原则。[7]

上述学者都从一定的角度总结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前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性与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体现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必须是对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性问题所进行的高度概括,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体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指导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的始终,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各个阶段所必须遵循,它是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治总原则,因此,不能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某一特定阶段所应遵循的原则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如不能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原则视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性或者实践认同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为依据,而不能是凭空生造出来的。这种法律依据可以为国内法,也可以是我国所加入或承认的国际公约。即使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应该为我国或者世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所认同,亦即具备习惯法的性质。[8]

综合以上几个前提,可以看出,上述学者们所提出的诸项原则中,有的能构成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则只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某个阶段的程序性规则。例如,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只是局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则,而无法构成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不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而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据此,符合前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前提,能够称之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分案处理原则;全面调查原则;专人办理原则;隐私保护原则;迅速简易原则。

在理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时,还应当注意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方针是“为发展某项事业制定的指导原则”。[9]原则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0]因此,方针是原则的原则,是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原则是围绕方针而确立的准绳,必须符合方针所提出的方向和目标。据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方针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总原则。某些学者将方针与原则混为一谈的提法是不合适的。[11]

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贯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各个阶段,都要不失时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该方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此外,六部门《配套意见》、《最高法未成年人规定》、《最高检未成年人规定》、《公安部未成年人规定》等相关解释也都明确了这一点。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优劣好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特别是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日趋上升的形势下,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十分必要的。与此同时,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状况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具有较强的易变性、可塑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也是可能的。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活动都起着指导作用。贯彻这一方针,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要像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分清是非,促使其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保障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打击、惩罚犯罪与教育、感化、挽救的关系,感化、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相反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法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罚。贯彻这一方针还必须认识到:惩罚和教育并不是矛盾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并不是说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无原则地不予处罚。但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罚,以利于涉罪未成年人今后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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