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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明显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明显与GATT1947争端解决实践以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审查争端机构的独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体负责审查贸易争端,其做出的裁决报告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应由DSB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借鉴各国各地区的司法经验,WTO争端解决机制增设了上诉审查程序,并设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明显

与GATT1947争端解决实践以及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

(1)审查争端机构的独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体负责审查贸易争端,其做出的裁决报告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应由DSB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DSB通过报告时采取的是“反向一致”的表决机制,实际上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几乎自动通过而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保障了争端审查机构独立做出裁决的权威性。

(2)贸易争端管辖的强制性。在国际法层面上,一般没有经过主权国家政府的同意,不得对其行使争端审理的管辖权。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只要申诉方将案件提交DSB,并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案件,被诉方几乎没有抵制专家组审查案件的可能性。因为设立专家组的表决同样是采取“反向一致”的表决机制。

(3)增加了上诉审查程序。借鉴各国各地区的司法经验,WTO争端解决机制增设了上诉审查程序,并设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独特之处之一,也是GATT1947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上诉复审程序的设立对保障争端方的权利非常重要,也保证了法律规则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和一致性。

(4)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国际法缺少国内法中强制执行的手段。DSU力图对此问题有所作为,做出了一些有利于执行DSB裁决和建议的规定,其中最突出的是第22条创设了“交叉报复”程序。

(5)程序时限明确。DSU对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执行程序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间界限,有效地防止案件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及时维护了各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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