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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贸易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1]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运动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大量涌现与广泛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则致力于一些国际公约与示范法的草拟工作以及各种编纂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22]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运动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公约不断涌现。关贸总协定在此间举行了多个回合谈判,达成了一系列的守则及其他新的国际贸易管理规则。

(四)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现代国际贸易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以电力的发明与广泛应用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完成,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进一步扩大与加强了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形成了统一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全面发展使世界经济进入现代市场经济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这种国际化的世界经济必然要求国际性的贸易规则。

然而,16世纪以来形成的国内商法加上冲突法来调整商事交易的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商人们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就要面对法律选择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商法,往往不愿意选择对方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就给合同的达成带来了困难。其次,同样性质的贸易纠纷,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决结果,这使得国际贸易的安全性或可预见性受到严重影响。第三,由于各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不同,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情况而不是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需要而制定的,因而在适用于国际贸易纠纷时,可能无法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某些特殊问题。[20]

为克服上述弊端,此时国际商业界与各国政府共同努力,编纂了大量的国际贸易惯例,制定了许多统一国际贸易法的公约,国际贸易法迈向了统一化的新里程,或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的历程。从商人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又被称为商人法的复兴或国际贸易法领域中的国际主义复归时期,或称“新商人法”时期。正如施米托夫所指出的,“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轮回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在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与国际性的概念发展”。[21]

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运动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大量涌现与广泛采用。20世纪初开始,一些国际商业组织特别是国际商会等,掀起了编纂国际贸易惯例的热潮,将一些中世纪以来逐步形成的国际贸易惯例分门别类编纂成文,提供给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自由采用。如1932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战以后,世界发生了以计算机、新能源、生物工程等发明与应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是的国际分工与协作进一步深化,体现在资本、经济市场及资源配置等方面进一步国际化。世界市场不仅形成,而且已成为发展工业化、现代化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相应地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工作再掀高潮。原有的编纂机构,如国际商会,不断更新修订原有贸易惯例并制定新的惯例,新的编纂机构也不断涌现,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各种贸易协会以及其他商业团体纷纷制定各种各样的标准合同与标准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则致力于一些国际公约与示范法的草拟工作以及各种编纂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

从总体上讲,此时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与中世纪的贸易惯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其特征是明显的。一方面,它不再是杂乱无章和任意形成的,而是由许多非政府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审慎地编纂制定并以公约或文件形式加以公布的。另一方面,它的国际性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性。由于中世纪并未形成民族意义上的近代国家,其商人法的“国际性”其实只能被称为“普遍性”;而现代商人法则是超越了市场经济国家与计划经济国家、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界限,而成为真正的“国际性”的规范。这种国际性还表现在,它虽然不是国际立法,但它在各国的司法制度中得到适用,为主权国家所承认,尽管这些国家可以公共秩序为由予以保留或限制。[22]

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运动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公约不断涌现。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一些区域性贸易组织发挥了很大作用。

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运动的发展历程,以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以及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为界,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初至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前,这一阶段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公约主要有1924年《海牙规则》、1929年《华沙公约》、1930年至1931年的四个“日内瓦票据法公约”,这些公约仍局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及有关的支付领域,反映了当时国际货物贸易居于独占地位的事实。

第二个阶段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至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时。主要成果包括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64年制定的两个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5年通过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第三个阶段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至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66年成立以来,业绩不凡,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及示范法,如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关贸总协定在此间举行了多个回合谈判,达成了一系列的守则及其他新的国际贸易管理规则。这一阶段,区域性国际贸易统一法也有很大发展,1991年12月,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获得通过,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亚太组合组织、东盟等区域贸易自由化机制也有相当的发展。这一阶段的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制定机构更加多元化,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几乎涉及国际商品贸易的所有领域,内容既有统一私法规范,也有公法性规范。

第四阶段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建立至今,这是国际贸易统一法的新发展时期。1994年4月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由此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随着以WTO法律制度为基轴的新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确立,国际贸易法进入了全面变革的新阶段,迈进了“世界贸易法”时代。

【注释】

[1]陈安著:《国际贸易法》,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2]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

[3]王传丽著:《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4]沈木珠著:《国际贸易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5]该公约第1条规定:一是各缔约国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简称《合同成立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一)。二是各缔约国得把合同成立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6]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7][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页。

[8]丁伟主编:《国际贸易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9]薛荣久、崔凡著:《经贸竞争与合作》,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10]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11]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13]Harold 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339.

[14]Harold J.Berman,Law and Revolu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334.

[15]沈达明、冯大同编著:《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16][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注②。

[17]单文华主编:《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18]林榕年编:《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19][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20]左海聪、陆泽峰主编:《国际贸易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21][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22][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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