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之比较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大陆法系虽没有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它所使用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尤其是默示预期违约相近。而预期违约则不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当事人双方以预期违约救济权。

二、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之比较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在第2-610条 对明示预期违约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拒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而这种毁约表示对于另一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受害人则可以:(a)在商业合理时间内等待毁约方履约;或(b)根据第2-703条 或第2-711条 请求任何违约救济,即使他已通知毁约方等待其履约和催其撤回毁约行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停止自己对合同履行,或根据本篇第2-704条 关于卖方权利的规定,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对半成品货物作救助处理。”从上面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商法典不仅肯定了英国判例确立的明示预期违约的两种救济方法,而且还赋予受害人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提起违约救济之诉的权利。对于默示预期违约,商法典第2-609条 规定:“1.货物买卖合同意味着买卖双方负有不辜负对方要求自己及时履约的期望的义务。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有不能履约的危险,前者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出充分保证,且在他收到这种保证之前,可以暂时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合理。2.在商人之间,应根据商业标准确认具有不能履约危险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履约保证是否充分。3.接受任何不当的交付和付款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充分保证的权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正当要求后,若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这种根据实际情况能按时履行的充分保证,即为毁约。”[15]可见,商法典全部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的三种救济方法。

大陆法系虽没有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它所使用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尤其是默示预期违约相近。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以后,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于对方当事人财产显著减少以至于将来难以为对价给付时,在对方未为将来履行提供充分担保前有拒绝自己先为履行的权利。它与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相比较,共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在订约后,履行前,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险;两者所采取的救济措施都是中止自己的给付;两者都要求对方作出履约保证,方可停止中止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两者不同点是:

第一,两者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即为异时履行。只有在履行时间上有先后顺序,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才有可能得不到另一方的对待履行,从而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正因为如此,法律才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给予先为履行的一方,以对其利益形成特别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并不能行使该项抗辩权。而预期违约无此前提。所以,不管是有义务首先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大陆法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价给付之虞即可;至于因何种原因引起,可不予考虑。而预期违约则不同。英美预期违约理论认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就是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要件,因此,预期违约的成立要求违约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第三,适用的主体不同。依《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 规定,不安抗辩权人为买卖合同的卖方,而依《德国民法典》第321条 规定仅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而未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相应的法律保护。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当事人双方以预期违约救济权。

第四,救济的法律依据和救济的方法也不相同。根据法国和德国的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而英美默示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财产的减少,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等情况。按照商法典第2-609条 要求,对此情况应根据商业标准加以判断。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但对方不提供履约的保证,权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许多国家法律对此规定得十分模糊,从法律条 文看一般是无解除权的。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方法除了请求对方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和中止履行合同外,还明确规定,如对方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履约充分保证,可视对方毁约,从而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注意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权利平等。它较之不安抗辩权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其适用范围广,涵盖面宽,不存在任何前提条件,对受害方的保护更为充分,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