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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2月,甲公司就废旧钢材、物资的出售发出公开招标邀请,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提货。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概不退还。此后,乙公司因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30000元投标保证金。旨在避免适用定金罚则主张违约责任时的惩罚过于严厉。同时,根据合同标的,违约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

【案情介绍】2014年2月,甲公司就废旧钢材、物资的出售发出公开招标邀请,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提货。提货要求为:到甲公司提货必须服从公司管理,按公司专职人员指定的货物装车,并由司磅员过磅,检查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无误签字后到分管领导签字,而后去财务部交款,凭财务发票提货联方可出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概不退还。乙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交纳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于当日中标后与甲公司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8200元,结算方式为货物装车过磅后,由司磅员、检查员、保管员、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付款,付款后凭发票出门联出公司大门,招标文件和合同一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去提货,货物装车后因甲公司的地磅出现问题,双方协商到附近煤厂磅秤上进行称重。甲公司的车辆跟在乙公司车辆的后面出门,当甲公司的车到煤厂时,乙公司却将车开到煤厂对面的地铁公司的磅秤上去称重,甲公司对称重结果不认可,要求到煤厂重新称重,但乙公司以货物已称重为由,将货车开回乙公司所在地。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领导联系,乙公司领导在货车回到所在地后指示驾驶员将车开回甲公司门口,甲公司以货物明显减少为由,没有接收,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乙公司因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30000元投标保证金。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旨在避免适用定金罚则主张违约责任时的惩罚过于严厉。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将支付定金作为对方履行义务前提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干涉,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经二审法院审后认为: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中已规定提货必须服从甲公司管理、装车、过磅、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等,违反该规定,保证金概不退还。且该保证金已实际交付甲公司。从以上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看,该30000元保证金符合合同法有关定金的规定,系违约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同时,根据合同标的,违约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乙公司请求退还30000元违约保证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只能退还超过规定部分2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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