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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是指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安排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如订约后财产显著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因此,甲方的行为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合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当然在对于案件纠纷的处理时,后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原告是否履行了应履行的导演的义务,还需要根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以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存在和有效为前提。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是指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安排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做出履行义务的行为之前,自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以暂时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第一,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第二,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第三,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有: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订约后财产显著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3.丧失商业信誉。比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用危机的。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有可能不能获得年审,被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第四,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一般适用欺诈等规则来处理问题,以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此时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适时行使该项权利,有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北京某电视剧制作机构(以下称甲方)与广州某影视公司(以下称乙方)于1998年7月10日订立一份电视剧摄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由甲方提供剧本和资金,乙方自同年8月1日开拍,1999年6 月30日完成全剧的拍摄并向甲方提交母带及全部影像资料。摄制费共计60万元,分两次支付:首付40%(24万元),于签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审片组审查通过后3日内支付。1998年7月16日,甲方得知乙方卷入一场诉讼且银行帐户及部分财产被查封。甲方遂致电乙方询问此事,并要求乙方提供履约担保。乙方认为虽有部分财产、设备被查封,但不会影响电视剧的拍摄,故拒绝提供担保。7月20日,乙方催促甲方付款,甲方明确表示鉴于乙方履约能力严重下降,甲方决定停止付款。乙方起诉要求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订立的电视剧摄制合同系双务合同。按约定甲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先,乙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履行义务在后的一方客观上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时,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若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履行义务在先的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因此,甲方的行为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合法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因此,甲方的行为不应按违约对待。

又比如东方影视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和力田企业(以下简称力田)合同纠纷案,也是一个典型案例。东方影视中心和力田企业于1995年签订拍摄大型神话电视剧《观世音传奇》合同,约定东方负责该剧的制作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力田负责投入600万元制作费用及监督经费使用,著作权归双方共有,收益先归还力田全部资金,余额按5∶5分成。合同签订后力田购得剧本,东方申请到了拍摄该剧的许可证。经过数月,完成了20集素材带,力田实际投入资金365万元。但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制作停顿。力田自行组织人员剪接素材带,东方认为是侵权行为,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封存素材带。东方诉称力田不投入应投资金,延误电视剧制作过程,造成巨大损失,力田自行剪接素材带侵犯了自己的制作权,要求赔偿。力田辩称东方未提供后期制作预算,我方无法审定和投入资金。剪接工作是在导演指挥下进行的,并无侵权过错。并反诉东方不尽职责,挪用资金,也要求赔偿。此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作拍摄电视剧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开始履行。后期制作未能实施的原因,在于有关资金到位的时间、方式不具体,双方所持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和抗辩理由均难成立。素材带应当视为作品,归双方共有。为切实维护双方利益,避免和减少损失,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将素材带加工为成品为宜。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明确了双方有关权责。双方服判,继续合作,完成了该剧。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如何正确行使履约抗辩权。抗辩的首要目的不在于拆台,在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行使抗辨权应是理性的维权行为,而不是非理性的报复行为,如本案中的情形:你不报预算我就不投资金,或者你不投资金我就停工。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合同濒于破裂。不仅各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相反还会造成更大损失。

3.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先后履行其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完成履行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比如在前述周晓文诉北京现代天幕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纠纷中,对于周晓文要求剩余30万酬金的请求时,被告现代天幕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原告没有履行后期的导演义务,参加后期的制作。既然合同约定,要导演完成全部导演工作,然后才可支付剩余报酬,履行支付剩余报酬的义务应在完成全部导演义务之后。因此,被告所行使的抗辩权从性质上来说就属于后履行抗辩权。当然在对于案件纠纷的处理时,后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原告是否履行了应履行的导演的义务,还需要根据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来作出判断。法院经过对证据的效力的判断,结合影视剧制作行业的惯例,认为导演在后期并非绝对不履行导演职责,被告方的后履行抗辩权只是部分成立,被告对于剩余的30万酬金完全不付是不合适的。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诉原告周晓文后期制作报酬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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