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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性质和学科发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法制史与其他法学学科确定中国法制史的性质,就可以廓清中国法制史与其他法学分科的界限,明确中国法制史的外延范围。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都以中国古代史材料作为研究的对象。(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很丰富。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数个不同时期的发展。

二、中国法制史的性质和学科发展

(一)中国法制史的性质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史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它属于法学范畴,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同时也是历史学中的一个分支,是中国史中的一项专门史。

(二)中国法制史与其他法学学科

确定中国法制史的性质,就可以廓清中国法制史与其他法学分科的界限,明确中国法制史的外延范围。

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在考察对象上,均以各个法学分科的制度规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是法理学以现行法作为研究的重点,同时,法理学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概括出法律与法学的一般原理,而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的具体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生演进的规律。法理学是指导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方法论之一,而中国法制史研究则揭示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规律,证明、充实法理学的原理和结论。

中国法制史与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是:部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分析古代史料的重要工具,是编纂中国法制史体例的线索,而中国法制史研究则考察各部门法在中国的形成发展、历史变化和传统的特征。

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都以中国古代史材料作为研究的对象。中国法制史也涉及古代法律思想,但是中国法制史涉及的古代法律思想仅限于立法者用于指导立法的思想,其研究以制度本身的发生沿革为主要内容;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关于法学法律的观点,关于立法、司法制度的思想和主张。法律制度史研究各项制度本身的内容及其实现,而法律思想史则是研究对这些制度的评论和思考。它们有一定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而且各构成学科体系。

(三)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很丰富。夏商时期,就有了“天命天罚”的思想。到西周时期,又演进为“明德慎罚”的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儒、墨、法、道等学派,它们在法的本质、作用、施行原则等许多重要法学基本问题上进行了长期争鸣,其中就包括许多关于中国法律起源和演变的记述。为了给统治者制定法律法令提供借鉴,关于法史的研究也很早就出现了。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研究法学,就涉及法律制度的历史。譬如儒家经典就记载了所谓皋陶造刑的说法[5],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6]。法家则反对法的历史因循,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7]。从东汉以后,曾经兴起过广泛的注释法律的学术活动。至魏晋时期涌现出一批以注释法学为家学祖业的律学家,譬如刘颂、张裴、葛洪、鲍敬言等人。他们总结历代政权的兴亡更替,分析立法执法的优劣得失,对于分析总结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经验教训,起到很大作用。魏晋以后,律学衰落,但历代思想家对法律史的研究也仍多有著述。此外,在历史学中,从东汉班固开始,正史就把法律史确立为一个专门的记述门类。班固在写汉书时创立了纪、表、志、传的体例,其中志就有刑法志。这种体例为后世各代王朝修史时所使用。及至清代,在总括历代政权得失的著作中又出现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编》,专门比较分析唐明两律的得失;又如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其在《沈寄移先生遗书》中有“历代刑名考”、“历代刑罚考”、“历代狱官考”、“汉律摭遗”、“明大诰考”等法制史的学术著作,是古代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大成。但是,直到沈家本为止,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尚未成功移植西方国家的近现代法律,也就还没有出现一本按照现代法学分科作为编排体例,按照年代编写的中国法制史著作。20世纪初,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著《中国法制史》(上)[8],把按照部门法学分科编写中国法制历史的方法传入中国。其著作比较肤浅,而且没有涉及司法诉讼制度和民事法规,但是这一新的叙述体例和评价方法在中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时期,中国学者丁元普、程树德、陈顾远、杨鸿烈等先后写出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简史、中国法律发达史等著作,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创。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数个不同时期的发展。在我国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有较多的学术成果陆续问世,充实和提升了中国法制史研究水平,也为法制史教学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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