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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法”的构想与国际经济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故跨国法的设想和研究方法,较能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及跨国活动的实况。立足于“跨国法”这一新的法学分科的基点,去探索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能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并能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四、“跨国法”的构想与国际经济

国际经济法既不等于国际法,当然也更非国内法:其中既包含国际法规,又包含国内法规,究竟应属于什么样的法学体系?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秩序中包含不同范围、不同主体(国家、法人、个人),涉及不同法域交织而形成的复杂结构,这就产生了至少非从来所谓International(国际的)这一用语所能充分表达的现象,即所谓“跨国的”(transnational)现象,因而在学说上出现了“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的设想。早在战前,德国的海特(Heydte)就用过“跨国法”(Transnationales Recht)这一用语。又美国威廉士(F.Willams)也曾把“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与“Extranational Law”(超国法)作为两个对立的概念来使用(1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法学界对有关国际企业活动的法律问题,一反过去的研究方法,开始采取密切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认为只有“跨国法律问题”(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这一用语,才能如实地反映国际经济的法律问题(16)。以哈佛大学凯兹(M.Katz)与布鲁斯特(K.Brewster)为中心的“国际法学研究”(Internaticnal Legal Studies)的计划和以哥伦比亚大学杰塞普(P.Jessup)为中心的“跨国法”研究,可为其代表。

杰塞普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主体,不限于国家,而且必须承认还包括个人。他使用了比历来所谓“International”这一用语具有更广泛含义的术语“transnational”(跨国的)来描述这种现象。关于跨国的情况,他作了如下说明:“在跨国状况中,……包括了个人、国家、国家间机构及其他团体。……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法人及国家的跨国活动。”承认这种法律主体的“跨国法”,就是规定超越国境而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即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而且还包括不属于上述两种标准范畴的其他法律规范。并指出由于这种跨国关系新的发展,“对具体案件来说,就用不着担心是适用公法,还是适用私法了。”而且还可以认为“传统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关于国家契约的法律及国际行政法等,均将构成跨国法的各个独立分支”。(17)

在同一时期,马克杜加(M.McDougal)也强调“不仅限于民族国家,而且还包括政府间国际机构、跨国的政治团体、压力集团、民间团体及个人在内的现代国际法研究的必要性”(18)

凯兹与布鲁斯特也认为:传统的国际法学所研究的,仅仅是国际法秩序的政冶的侧面,忽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仅仅限于以国家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仅仅限于以国家与国家间的法律问题为对象。反之,新的国际法律问题的研究在于打破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与比较法学之间,及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隔绝的界限,探究国际法秩序的政冶的兼及经济的侧面,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把个人、法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国际交易与关系(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的法律问题作为其研究对象。这种国际交易关系法,即形成调整国际经济的法律规范和总和,包括(一)涉及外关系法—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私法与两国间条约;(二)国际经济行政法—多国间条约(19)

此外,魏德罗斯(A.Verdeross)及马克内尔(A.D.McNair)也主张跨国法应属一种“独立法律秩序”(an independent legalorder)或一支“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an entirely distinct body of law)。(20)

以后,弗里曼又发展了杰塞普、马克杜加等人的研究,分析了国际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的关系,仍主张有跨国状况的存在。他认为像发展中国家同外国投资者间的协议(或称经济开发协定)的性质及其条件的变化等,对国际法的结构,特别是对国际契约关系都有很大影响,并由于它们相互间所形成的关系,就产生了所谓“跨国”状况的新的局面。这样,过去单纯认为不是私法性质的种种关系,就因此变成为国家干预的公法关系了。这样,在国际经济交往以及各种多边、双边关系中,就产生了新的模式:由于这种跨国关系中的模式的变化,就不宜坚持传统的法学分科。弗里曼并进而指出过去国际法学界的不足及不全面,就在于没有对“跨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21)

总之,美国法学界关于“跨国法”的设想及其研究方法的特点是,不局限于追求怎样去构成国际交易关系的法的抽象概念,而是针对具体的问题,通过对国际经济关系中各种复杂的法律规范的现象,进行综合的研究,以达到实用的目的。故跨国法的设想和研究方法,较能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及跨国活动的实况。

作为一种法律科学的分科,与作为法律的体制中的某一法域的分科,究竟不完全是一回事。更何况法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22)。在国际社会错综复杂的经济生活中,人们的活动和关系,总是涉及各个方面,在客观上形成种种相互交错的关系,绝不会沿着法学家人为的分科去发展。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正是国际经济关系这一错综复杂结构的客观实际的反映。所以,作为国际经济法研究对象,首先是客观现实的“问题”是什么?而不是“法”是什么?

立足于“跨国法”这一新的法学分科的基点,去探索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能面对现实,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并能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及研究方法。

【注释】

(1)原文载武汉大学法律系编:《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6期,第1—7页。

(2)关于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参阅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日文版,第5—24页,姚梅镇译文,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第37—43页。

(3)英国施瓦曾伯格(C.Schwarzenberger)认为国际公法包含四个独立的分科,即国际机构法(Law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国际航空法(International Law of Air),国际劳动法(International Labor Law)及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见所著《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载《国际法季刊》1948年第2卷第3期,第405页。

(4)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1977年日文版,第10页。

(5)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1977年日文版,第2—23页,姚梅镇译文《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载武大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1、2期。

(6)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日文版,第38页。

(7)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1964年版,第60页。

(8)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日文版,第37页。

(9)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1977年日文版,第22—23页。

(10)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1977年日文版,第24页。

(11)艾尔勒:《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Grundprobleme des Intenationalen Wirtschaftsrechts),1956年英文版,第9—10页。

(12)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日文版,第81,41—45页。

(13)小原喜雄:《关于欧美国际经济法的一考察——其概念与范围》,载《国际法外交杂志》1962年10月,第61卷第4号,第39—73页。

(14)杰克逊(John H.Jackson):《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1977年英文版,导言,第19页。

(15)海特:《万民法与国际法》(Ius gentim und ius inter gentes),载《法学杂志》(Juristesche Blatter)1933年第62卷第34号;威廉士:《现代国际法问题》(Chapters on Current lnterantional Law),1929年英文版,第258页。

(16)哈佛大学的斯坦内(H.Stiener)与华兹(D.Vagts):《跨国的法律问题》(transnational Legal Problem),1968年英文版,第1280页。樱井雅夫:《国际经济法研究——以海外投资为中心》,1977年日文版,第23—24页。

(17)杰塞普:《现代国际法》(Modern Law of Nations),1947年英文版,第1页以下;《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1956年英文版,第2,3,15页。

(18)马克杜加:《国际法、实力与政策——一个现代的概念》(International Law,Power and policy—A Contemporary Conception),载《法学教程》(Recueil des cours)第82卷,1953年英文版,第137—258页。

(19)凯兹与布鲁斯特:《国际交易关系法——案例与资料》(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nd Relations:Case and Materials),1976年英文版;小原喜雄,《关于欧美国际经济法的一考察——其概念与范围》(国际法外交杂志)1962年10月,第61卷第4号,第50页。

(20)魏德罗斯:《准中国契约外中人财产的保护》(Protection of Foregn Property under Quasi-international Agreement),1959年英文版。参见法托罗斯(A.A.Fatouros):《对外国投资者的政府保证》(Government Guaranttees to Foreign lnvestors),1960年英文版,第285—287页。

(21)弗里曼:《国际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的关系》(The Relevance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转载《国际法律秩序的前景》(Thc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1970年,第2卷第5页;《变革中的国际法结构》(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1964年,第176—186页。

(22)《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5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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